老姜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1、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已经有处罚的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8、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
9、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
  10、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11、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例如:刺配刑、凌迟刑、折杖法。
12、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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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死刑、充军刑、发遣刑、枷号。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
  答: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发端儒家学者通过“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和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主要体现以下三个原则: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矜老恤幼原则)等途径,做到“引礼入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纳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这个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不断发展并逐渐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伦理纲常”入律等级特权入律“死刑复奏”原则唐代“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的完成草原最美的花火红的萨日朗是什么歌;唐朝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a在立法上,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做到宽简稳定,重惩“十恶”;b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等级特权制度,不但在唐律总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中对“八议”作了更加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发展了“当”、 “请”、“减”“赎”;c发展了“矜老恤幼原则”,规
定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一幼小论;d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为“同居相隐不为罪”,扩大了相隐免罪的范围。
自此,礼于法完全的融合,实现了“礼法合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
答:中国古代法律受到“礼”的制约,以“礼”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原则。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其中的一个内容是强调身份等级,贵族享有的特权。 两汉时期,在诉讼制度上的特权,是对封建贵族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得先奏请皇帝,既所谓“有罪先请”。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入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官当”制,是法律允许贵族用官品和爵位抵罪的一项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的《唐律疏议》就是封建制度法典的代表,它沿用“八议”制度,而且规定得更为详细;此外还规定几种人享有“请”、“减”、“赎”、“官当”、“免”等法律特权。总的来说,从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八议”,再到唐律的“请”、“减”、“赎”、“免”;从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杂抵罪”到魏晋隋唐“官当”等,都是贵族特权的法律化。
4、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撰体例上经过了哪些重要发展变化?
  答:从《法经》到《宋刑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内容的丰富、法律编纂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典的编纂体例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体例;并且法经在结构上明显地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前五篇,相当于近代法律的分则;一部分是第六篇《具法》,相当近代法典的总则。汉律基本沿袭了,《法经》的总分结构,只是在第六篇《具律》之后增加了三篇内容。
    (2)曹魏时期编纂的《新律》,在体例结构上首先对《法经》作出了突破。《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且将其从第六篇提升到律首,这样能更好地起到统摄全律的作用。
    (3)《晋律》又将魏《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刑名和法例,将总则内容区分地更为明细。
    (4)《北齐律》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冠于全律之首。这种体例基本为
隋唐所沿用。
    (5)唐宣宗时期编纂的《大中刑律统类》,首先将刑律划分为门,并在律后附以有关的令、格、式、敕。此后,五代时期的后唐、后周,都仿照《大中刑律统类》的体例编纂各自的法典。
    (6)宋代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即采用分门别类的编纂体例;新增加了“起请条”,并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之后。
5、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过程及影响?
  答: 指导思想: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 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修律过程:a宣布“预备立宪”: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b改革管制谕与单行行政法规的制定,包括官制改革和警察法律的颁布;c刑律的修订;d商事单行法规及《大清商律草案》的修订;e民律草案的修订。
      影响: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迫于内外压力之下的、被动的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梦见和死去的亲人说话6、中国美食有哪些新民主主义时期各阶段的宪法性文件及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阶段;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的奠定阶段;
      1931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要内容有: 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 确定政权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undefined确定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参政权利、武装自卫权和其他民主权利。
      1931年12月1日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内容有: 确定没收财产的
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undefined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表现。
(3)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法制的巩固发展阶段;
      这一时期产生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容包括: 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规定了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规定实行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政策;undefined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undefined规定了抗日民主的各项方针政策。、
阿什顿-库彻    1944年12月,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内容包括: 在土地已经分配的区域,土地为一切依法分得人所有,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土地仍为原合法所有人所有; 合法土地所有人不在当地时的处理办法; 建筑国防工事的征地事宜规定。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阶段——人民民主法制在全国胜利阶段。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方面、经济方面和文化教育共五个方面的内容。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内容有: 实行耕者有其田; 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确定土改执政机关。
7、评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答: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董仲舒首先倡导的“春秋决狱”无疑是具有较大负面作用的,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了封建司法腐败。由于当时法律十分的不完善,许多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二,不利于封建法制的完善。笔者认为,汉朝成文法和判例法混合使用,这本身并无坏处,可无论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均没有以应该有的速度继续完善、充实,如果说没有“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那么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后,不按照儒家经典来决断的话,虽然会暂时增加审判难度,可也会逼着司法官们去思考如何完善现有法律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的修改、充实、完善。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司法官们可依据儒家经典决断,这就给司法官们带来了思想和实践上的极大惰性。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对“春秋决狱”同样应以一分为二的观点进行评价。实际上,“春秋决狱”的贡献和价值远远超过其缺陷,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
重大的推进作用,同时,亦可为现代司法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一般认为,“春秋决狱”对古代司法的贡献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推动法律儒家化、纠正法律人性化不足、缓和社会矛盾、推动了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