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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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自然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规定,我国自西周以来历朝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文对一些规定进行阐述总结出其特点,并分析了其产生背景及对今天的影响及借鉴。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古代矜老恤幼
作者简介:陈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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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代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在实施该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构成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则是由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所决定。依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这一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人年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我国古代时期法律中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律条中的矜老恤幼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古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借助当代刑法理论来确定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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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
(一)历代规定
浙江卫视秦原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从资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矜老恤幼”就是这一规
定的具体体现。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月蠢愚。”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在《礼记》中先对耄和悼做了年龄规定,分别是指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儿童,以上这两种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予处罚,不用承担责任。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依照秦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法律问答》中记载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马、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间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从上可以看出身高不满六尺的视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承担责任。在《秦简·仓律》中“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以看出身高六尺五寸的男子身高六尺二寸的女子都视为成年人。因此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为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年龄约为十六七岁。
汉代直接以年龄来确定刑事责任,这种方法一直被后来历代的法律所采用。汉代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经历了几次变化,汉惠帝时“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规定老人年龄满七十岁,儿童年龄不满十岁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予减免。光武建武三年诏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两汉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大致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在这些年龄规定内,根据犯罪的情节及所犯罪刑来确定刑法轻重,但大都处以相对较轻处罚或免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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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是中古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峰,至此时中华法系发展完善,唐律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更加充分完善。《名律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不加刑”。该条规定对于十岁
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只有在犯较重罪行反逆、杀人时应当处以死刑的应当上请,对于盗窃、伤人都不承担责任。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特点
第一,从西周时期开始,历代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都大致相同,基本都是把七岁、十岁、十五岁和七十岁、八十岁、九十岁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罚的年龄界限,一般十五岁至七十岁之人负完全刑事责任七岁至十五岁和七十岁至九十岁之人负相对刑事责任,七岁以下和九十岁以上之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在历代的法律或者皇帝诏令中大多都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几乎是没有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内容。而在我国现在刑法中规定有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依据《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无论犯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历代法律中基本上都规定的有“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因连坐受处罚不适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唐律疏议》“谓父祖反、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没”。对于谋反、谋大逆等罪来说,诛九族即便被连坐的人是婴儿要依旧要被处死,因此,根本没有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三,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罚。古代法律都有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负相对刑事责任,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统治者之所以对老幼这类人减免刑罚,主要是因为他们不可能对其统治造成很大的危害。另外为了体现“礼”的精神,因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礼制是封建统治的思想根基,如果对老幼这类人滥施刑罚,就会产生很多怨言,不利于社会统治。
第四,与现代刑事责任年龄理论相比较,我国古代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量刑依据,是用来确定刑罚轻重的准则,而我们现在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则是入罪的条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二、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背景分析
从上文内容,依据现代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基本上都是从我国古代矜老恤幼规定得出的。我国古代矜老恤幼的规定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划分。矜老恤幼原则与现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很相像,但其本质是不同,其产生有着特殊的原因。
第一,社会原因。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农业社会,生产关系依附于土地,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于这种社会情况,中国社会家庭当时的生活日用品等都是在家庭范围内自己解决的,而非是商品经济通过交换得来。而且,在传统农业生产中不像现在这样具有高科技,当时的社会都是靠天吃饭,依靠经验进行生产,有农业生产经验的人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掌握农时,有着熟练的操作经验,一般说来这都是年龄大的老人。家庭中的年轻人需要由老人的指导帮助才能顺利进行生产。所以,年老之人的经验尤为重要。中国古代社会对家族中老人长者的肯定以及保护都是维护经济基础的需要。封建王朝将孝亲与忠君结合起来,肯定和维护家长制度和老人的社会地位。矜老恤幼的处罚原则经过儒家学派的发展,后来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德主刑辅思想,也就有了古代关于减轻免除老人和儿童刑罚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第二,政治原因。这方面原因包括了两个方面:
首先,君主统治的需要。封建君主统治国家都希望表现出自己仁君的形象。为了标榜仁德,获得好的名声,主张仁君统治,施行矜恤原则。在我国古代社会判断一个人的好坏都是以道德来作为标准,民间百姓对于君主的评价也是看其是否行德政。皇帝对百姓仁慈,实施仁政,百姓就拥戴君主,不然就会排斥君主统治。因此,统治者都要表现出自己“仁德”的一面。在矜恤原则中所包含的尊老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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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国封建社会是宗法社会,实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史缘于父系氏族的家长制,经夏商至西周所确立的一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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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家长为中心,由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对家长和祖宗的推崇,起到了尊老敬老的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由血缘关系起作用,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大都依附于家庭,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国一体的国家结构中也决定了家族长辈在社会的重要性,进而促使矜恤思想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可并且起到重大作用。
再次,思想方面的原因。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德治。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在《论语?为政》中:“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刑罚驱使人民,人民可以被迫去做,但是心中没有善恶的道德观念,用恩德、教化对待人民,人民由于获得善恶的道德伦理观念而自我约束。在孔子看来道德规范的作用要高于法律的规范作用。希望通过德治达到止讼息讼的境界。由此,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倡德教,避刑惩”的德治观就起到了矜恤百姓的作用,矜老恤幼的思想也就从德治思想中产生出来。
三、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其特点和产生社会背景的阐述,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吸收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的可取之处,完善我国现代刑法。
(一)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恤刑最初见于《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从汉代开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八岁以下,八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犯别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时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统治者不可能是关怀百姓的疾苦和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统治需要而标榜施行仁政,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这对后世的法制建设确实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