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
业余党校心得体会读何勤华《中国法学史》
“我们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但是没有中国法学史。而在外法史领域,却有西方法学史。”何勤华教授这样说。在法制史领域探索的越深,他越觉得这是个遗憾,于是开始了《中国法学史》的研究与写作。《中国法学史》从法学史的角度对中国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做了一番梳理,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结论,并且在中国法学史的体系、内容及一些基本概念上,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
下面,我就《中国法学史》第一卷中关于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部分做一摘要。
我国的法学史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了。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法学的萌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犁牛耕的使用,生产力迅速提高,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政治上,奴隶主贵族制度崩溃,新兴地主阶级崛起,这让成文的立法活动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一时期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家法学著作兼法典《法经》,从而为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学的正式诞生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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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过户要多少钱关于立法的发展。夏商周三代出现了中国古代刑罚之渊源的“五刑”,“五刑”制度在西周时期达到了十分完善的程度:“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五刑制度,即使用残酷的刑罚去威慑人们,惩处犯罪,以达到天下大一统的目的。奴隶制五刑及其残酷,有介于此,后代曾一度废除肉刑,制定较人性的封建制新五刑,可是其实质还是用刑罚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三代时期的五刑制度为后代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立法活动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出现了将制定的法律铸于铁鼎、刻于竹简予以公布的活动。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开始出现成文法典。比较典型的事例是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邓析的刻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成文法典的出现,使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受到了限制,且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奉行了千余年的秘密法制度,因此遭到了奴隶制贵族的非难和反对。晋国的贵族叔向就指责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子产也只能道出自己的无奈:“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尽管成文法遭到了众多非议,可是因为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新兴地主阶级的壮大),故而被后代的君主效仿。所谓“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法与时转则治,治与
世宜则有功”。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适用于先代的法,不一定就适宜现今,故而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必然结果。法家代表商鞅也力推成文法,他指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明正,愚知偏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危险”。韩飞也强调:“故法莫若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法家对成文法的推崇,使其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法家思想也因此成为春秋战国时期的主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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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春秋战国时期立法的进步,成文法典的公布,法的教育、解释和研究活动也开始活跃起来。就此,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开始较为系统的展开。法学教育的昌盛得益于一下这几点:首先,这一时期,夏商周三代“学在官府”,即贵族子弟垄断教育的现象开始打破,奴隶主统治秩序崩溃,知识分子平民化,私学出现并且发展昌盛,这促进了法向平民和世俗的推广。再者,新兴地主阶级的崛起也为私学的发展提供了学生来源。最后,社会的大动荡使得文化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自由氛围,这也为法学教育的昌盛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法学教育的昌盛具体表现为邓析开始了专门以法律为内容的教育,这也应该是法学专业的鼻祖了吧。在法律教育开展的同时,对法的注释和研究活动也开始兴起。这里特别提及由魏国相李悝编纂的《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私家法学著作,
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对中国古代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中国古代法学的萌芽起了巨大的作用。《法经》确立了以罪名建立刑罚的体系,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法经》同时确立了刑法的原则:一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指把属于别人的财产用强力据为己有的行为;“贼”是指杀和伤人。这条法则明显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保护私有财产,这同样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期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二则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即法家所说的“刑无等级”。所谓“法之不行,自上犯下”;“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这条法则突破了奴隶社会“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无疑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愈灏明的原始版本,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曹操也践行这条原则。《曹瞒传》记载:曹操带军队路过麦田时,下命令说:士兵不得践踏麦子,违令犯者死。大家都下马小心行走,保护麦子不受损害,而曹操自己的马却受惊闯入了麦田。曹操让主簿议罪。主簿引用《春秋》之义,认为处罚不加于尊者。曹操就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说着就用剑割掉自己的头发掷在地上,以代替死刑的执行。尽管“刑无等级”这一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了平民的利益,但是与之对立的存在着“八议”制度,又从另一方面保护这贵族特权。想来,在封建社会想要真正实现法律面
前的人人平等也是不可能的,毕竟,封建社会的本质是等级特权社会。三则重刑刑轻罪。即即使是轻微的罪过,也要用严厉的刑罚进行处罚,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这确立了以刑法为主的法学体系。儒家学派主张“德刑并用”,例如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阐述了在治理人民、社会时,必须使用德、刑两手的主张。然而,在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法与刑是同一种东西,都是统治阶级强加给民众的绝对命令和惩罚手段。本来在先秦思想家那里一直强调用道德和法律两手来治理国家,驾驭臣民,当道德不能解决问题时,就动用法律工具。但在法和刑混同的现实条件下,道德不能解决的问题就当然全部诉诸于刑罚手段,在处理社会矛盾、民事纠纷和家庭关系等问题时,本来应当依靠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手段,现在全部变成了动用赤裸裸的刑罚手段。这也是重刑原则提出的一个原因。
《中国法学史》还就法的作用进行了讨论。第一,定纷止争。法家认为,人们之间之所以会发生争斗,原因就是名分未定。“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因此,法律的首要功能就是确定名分,禁止人们争夺。第二,律度权量。即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尺度、准绳和规则。第三,兴功禁暴。“兴功”是指富国强兵,“禁暴”是指压迫被统治阶级,使其不要反抗。第四,役
民使齐。即役使臣民,使其行为划一。由以上四点可以看出,法一直以来都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换句话说,法的产生具有政治上的原因。法不是一开始就有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人口多而财产寡的现象,形成贫富差距,从而产生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这个时候,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规范人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便应运而生了。法家商鞅和韩飞便持这种法起源于社会发展的需求的观点,他们否定了法师神创造的神学观和法与人类一起产生的唯心史观,将国家与法看成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他们强调法是定纷止争的工具,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以上是读《中国法学史》让我认知到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学萌芽阶段的具体情况和法学的发展历程。何勤华教授以他严密细致的笔触,详尽充实资料,让我在书中感受到了自古以来法学的发展轨迹,领略到了中国法学史的博大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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