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酷刑的简史与起源
“凌迟”或“陵迟” 一词,在汉语中出现很早,写法虽有差异,意义基本相同: (1)指“逐步而下”;(2)指衰败、衰落; (3)指剐刑; (4)指折磨。对“凌迟”、 “陵迟”而言,今人关注较多的,其实并不是前两义,而是后两义,即“剐刑”与“折磨”之义。对这两个意义的关注,涉及到的不仅是语言使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历史事实问题,即从什么时候开始,人们将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称为“凌迟”或 “陵迟”。
根据已有的史料,人们通常认为,五代是凌迟作为一种酷刑称呼的开始。南宋陆游说:“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加此。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清末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引《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陵迟之属”,认为辽代最早将“陵迟”作为正式的死刑之名,而载人律令。现在的刑法史研究者多从此说。然而在敦煌文献中有数条关于“凌迟”、“陵迟”的记载,其含义与此前常用的“自高渐下”或“衰败、衰落”不同,而与后两种意义有关;它们出现的时间,或在唐代中晚期,或在五代。这些材料,为我们考察“凌迟”、“陵迟”一词在唐五代时期的实际使用及意义所指提供了新的线索,而尚未为法制史研究者注意到,今特地拈出,并作考析,以使问题的探讨更为深入。
一、凌迟简史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
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字原作字去了(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又作,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字也。可见,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仇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
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董芷依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
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明世宗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顺丰快递查询号码查询物流  另外据民间传说:凌迟在中国并未真正实施,真正的凌迟是在明朝,一个太监犯了谋反罪,皇帝钦定3600刀,侩子手有严格的规定,一刀不能多,一道不能少,必须在第3600刀才能死去,而且要把所有的肉割掉,因为有内脏,人并不会立刻死去。3600刀后,要求出现一副完美的人体骨架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
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轿车报废年限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动车学生票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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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二、凌迟起源考
“凌迟”之刑的含义,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二》云:“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 清人《读律佩躺》云:“陵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其行刑之法,大体是以刀脔割肢解身
体,使人受尽痛苦,慢慢死亡。陆游反对实施凌迟一类的法外酷刑,就在于它们残忍之极,使人“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堪称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一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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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之类刑罚,古亦称剐、脔割。剐,《说文·丹部》作“丹”:“丹,剔人肉,置其骨。象形。”脔割,切肉、分割之义,用在刑罚中,则特指将人肉小块割下而致其死亡,与丹、凌迟同义。脔割活人,东晋十六国时期已有。如十六国时期的代王什翼健以及北魏道武帝拓跋硅、东魏高洋等已有脔割的记载。 南北朝以至唐五代时更多。
唐韩愈《元和圣德诗》:“辟穷见窘,无地自处。⋯⋯周示城市,咸使观睹。解脱挛索,夹以砧斧。婉婉弱子,赤立伛偻。牵头曳足,先断腰膂。次及其徒,体骸撑拄。末乃取辟,骇汗如泻。挥刀纷纭,争剞脍脯。”此段所写,乃唐宪宗时反叛的剑南西川节度使刘辟被诛之情景,史书对此记载都很简略,只云“诛”, 而韩愈在诗中,则对诛杀刘辟及其徒党的情景进行了具体描述,先写行刑前的献庙社及周行示众,然后描写刘辟弱子被腰斩、党徒被杀尸骨纵横,再写刘辟恐惧流汗及被杀的情形, “挥刀纷纭,争剞脍脯”,刽子手挥刀脔割的动作描写得相当具体。从诗中的描写看,诛杀刘辟所施行的,正是脔割,即后世所称的凌迟之刑。其事在元和元年,即公元806年。而韩
愈此诗写作在元和二年,其序自言“指事实录,具载明天子文武神圣。”所载应当不诬。
在唐代,对罪大恶极者不依法律惩处,而以酷刑脔割的事例,其实并不止刘辟。此前的武则天时期,阎知微奉命送淮阳王武延秀前往突厥默啜处和亲, “默啜怒非天子子,囚延秀,挟知微人寇赵、定,尊之如可汗,以示华人,自河以北萧然。朝廷以知微卖国,夷其族。知微不知,逃还。武后业已然,乃日: ‘恶臣疾子,赐百官甘心焉。’
于是骨断脔分,非要职者不能得。”《旧唐书》也说“令百官脔割,然后斩之”,可见阎知微是被活着脔割的。而实施这一酷刑的,不是刽子手,竟然是大唐王朝的百官!相似的事例还有张易之、张昌宗等人之遭遇。《新唐书》载神龙元年,‘诛易之、昌宗于迎仙院,及其兄昌期、同休、从弟景雄皆枭首天津桥,士庶欢踊,脔取之,一夕尽。”张易之、张昌宗等人在武则天时恃宠骄逸,遭世人痛恨,即便被杀,亦不解恨,故其尸体遭到脔割。从这里的记载可以看出,脔割在唐代虽然没有取得法律地位,但在惩处反叛者或卖国者时,也偶尔用之。而从百姓、百官对待脔割的态度来看,这种刑罚,在唐代并不陌生,对于这种以非常之刑惩处非常之恶的做法,人们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实际上,都采取的是认可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