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古代十种死刑的类型 犯哪种罪会判死刑?
古代哪种罪会判死刑?我们常说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貌似合理合法,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古代死刑的判决,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相当于今天的视情节而判。十恶大罪判了死刑杀无赦古代在许多情形下,杀人是不偿命的,如老公捉奸杀死,无罪,义勇者杀死劫盗之人,亦无罪,等等。古代称死刑为大辟,即大罪的意思,秦汉时期乃至先秦,判死刑的一般是十恶重罪。隋唐《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对死刑犯的判决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出现了十恶不赦之罪。如谋反、谋大逆(毁坏皇室宗庙、陵墓)、谋叛(背叛朝廷)、恶逆(殴打和谋杀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冒犯皇帝)、不孝、不睦(谋杀亲属)、不义(官吏间互杀,士卒杀官,学生杀老师等)、内乱(亲属通奸或等)。由于渴望力十恶危害了封建专制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自隋唐后,历代封建法典都视为不赦重罪。但其量刑标准主观且弹性很大。比如,南宋岳飞案是众所周知的千古奇冤,给岳飞定的罪名,其中有一条指斥乘舆,凭据只是一人的供述,但这种罪名可大可小,大者即为大不敬。另外,隋代以后,历朝历代也有对、幼女者判处死刑的,但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死刑核准理论上得有帝王审批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通常需要遵循皇帝(天子)的替天刑罚权属,所以
死刑案件理论上得由帝王审批,而帝王或亲自掌控所谓生杀大权,或授权有关专门机构行使死刑复核的权力。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九卿议刑和都堂集议制等特殊的复核死刑案件的措施,这些中央机关地位很高。宋初实行的是州级终审制,不必报请中央核准,刑部只是在死刑执行完毕后进行事后复查。北宋中期进行改革,死刑案须由提刑司详复后才能施行,州级机关不再享有终审权,并逐渐形成为一种制度,沿用至南宋。紧急情况下,也有暂时赋予知州以死刑终审权的例子,但不常见。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最后核准。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开始实行的,且从此永为定例每岁霜降后进行,历朝遵行,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对在京立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古代处决死囚,一般强调公开性,即示众。让民众围观的意思,是希望达到震慑犯罪、维持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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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刑关怀让法律诛身让人情诛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古代法律并不是与情理无关或对立的。对于死刑犯而言,在法律诛其身之前,古人还重视一个诛其心的过程,所谓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也叫临刑关怀。让其认罪伏法。《唐律》号称一准乎礼;南宋法官也认为:宁泽涛曾患抑郁“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在调和礼(人情)的关系中,古人还强调了法律之外的伦常、息讼、恤刑、人情等方面的原则,这些原则直接影响到死囚最后几个月或几天的待遇优劣。伦常方面,汉朝的法律有听妻入狱的规定,即对娶妻无子的死囚犯,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再行刑。听妻入狱被公认为古代悯囚思想的一个亮点。虽不能说此立法的用意是出于保障罪犯人权,但于伦常角度,有利于维护五伦中的父子之伦,客观地保障了社会,不失为好事一桩。但以现代人的观念来看,这种做法对于死囚妻子生下的孩子来说,也是十分残忍的。恤刑方面,为了防止滥杀,古代除在死刑审核程序上严格把关外,还有其他的规定。如汉景帝时曾下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患者等(死刑犯),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遇到战争或特殊历史时期,青壮年死刑犯亦可免于执行,给他们上战场杀敌立功以求得到宽恕的机会。如汉初猛将英布就曾是十恶不赦的死囚,《水
浒传》里的宋江、武松等人都是杀人重罪,以死囚身份刺配充军的。人情方面,除顾及伦常外,还有息讼的考虑。如通过让罪犯亲属在执行前与死刑犯见面,听亲戚辞决,还当众示以犯状余姚中考成绩查询,若遇到死囚翻供,会立即终止执行。这样做,既可安抚罪犯将死的暴戾之心,又可让家属心悦诚服,消除他们再讼的隐患。如在元杂剧《窦娥冤》里,刽子手在行刑前问:你如今到法场上面,有什么亲眷要见的,可教他过来,见你一面也好。后果真让窦娥与蔡婆见了最后一面。另外还有最后一餐,即徐正曦唐嫣断头饭文雅撕尚雯婕,特点是死刑犯有任意选择吃什么的权利,但在具体操作时往往是走样了的,死囚说了并不算,而是由狱卒随意安排,但饭食肯定要比平时的牢饭丰盛许多。对死囚的临刑关怀,一方面体现了对将死同类的某种文明,一方面还有迷信和祈求宽恕的意思:死囚接受了关怀,意味着与执行方达成了某种媾和,死后不会变成怨鬼报复执行人,同时也表示死囚在某种意义上最终接受了对自己的惩罚,使得执行死刑的过程更为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