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翔杨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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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
摘要元朝是蒙古贵族用武力在短时间内迅速地统一全国而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在蒙古族的封建化过程中,元朝的法律制度也在大力发展,其中,刑罚制度是元代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借鉴继承已有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元代特殊的五刑制度进行系统的介绍。另外,元代的刑罚还存在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性。
关键词元代刑罚制度五刑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8-02
一、元代刑罚制度的演进百度众测
元代的刑罚制度,是在唐宋以来五刑制度基础上,结合蒙古族从古代演进而来的独特的刑罚制度而形成的一种汉法和蒙古法的融合。具体经历过以下几次大的变迁:首先是蒙古部落时期习惯法中的刑罚制度。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个部落以前,蒙古族一直依靠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法或称“约孙”来调整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些习惯法中的刑罚是十分单一的,几乎所有不符合规定的都要处以死刑,如通奸、说谎、吃饭被噎都要处以死刑。
寅时 其次是蒙古国时期成文法中刑罚制度。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落后,在“约孙”的基础上制定了“札撒”。他命令将这些札撒和训言写在纸卷上,名为《大札撒》。1225年,成吉思汗西征而回,再次下令“颁布札撒和训言”,《札撒大全》到编集工作至此时完成。“札撒”中关于刑罚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四种,一是斩决。二是籍没家产、人口。如札撒规定,“其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三是流放或罚充敢死士谴赴阵前效力,三、四次之后免罪。第四种刑罚是用柳条责打。关于长江的古诗
最后是元代成文法中的刑罚制度。忽必烈时期,元代的刑罚制度基本采用了金朝的刑罚制度,主要也是五刑为基础的。元朝建立以后,根据《元史》卷一0二《刑法志》及其他有关史料显示,其刑罚体制沿用唐宋以来的以笞、杖、徒、流、死为主的五刑制度。但是在内容上,有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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