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
  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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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品牌项链有哪些
变美  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
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
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
冻顶茶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可是古代的法律却有一些不太合理的共同特点:
1是古代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重在于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可是在现在我们看来,法律只能作为道德的底线,而不能作为一个日常行为的规范,古代的法律太强调人的义务,忽略了人的权利。其实每个人都希望自由平等,希望民主。而法律的真正价值也在于实现人的平等自由,实现人权。而刑事制度的适用更是要严厉,因为刑事制度会涉及到刑罚,刑罚会剥夺人的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所以更是要严厉使用。而古代的法律调整每一处都运用刑罚,甚至用于调整人的道德,是极其不合理的。
2我国古代的刑法强调一种等级制度,西周提出:;礼不让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且在整个封建体制下,这种法律的等级制度,明显存在,比如男尊女卑,父尊子卑。甚至在各个朝代皇帝的诏令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甚至与成文法抵触时候可以超越成文法的权威。法律的威严和可信赖性收到极大的打击。正如美国的教育学家杰罗姆。布鲁纳所说: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民一种可靠感和安全感,并使人民不至于未来出于黑暗之中。法律的威严就在于它的可信,要做到它的可信就要做到平等。这种的机制见得差异,无疑加强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
适合农村的致富项目3重用刑法,轻罪重罚。在古代甚至可以说刑罚是调整一切得法律关系的手段,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一律用刑。甚至出现了多种刑罚的手段:肉刑,死刑,徒刑,羞辱刑。。。。。。刑种多样,罪罚明显过重,而且出现过焚书坑儒,的野蛮且极端的现象。这种威吓性的刑罚恰恰体现了古代的法制思想的错误。正正体现了,古代的统治者对政治,对法制的不自信,因为在一个信仰法制的国家,法制的力量并非来自重刑使人单单产生一种恐惧。因为法律的力量不仅仅是要威慑,更重要的是保障秩序,使人们的身心得到安详,而这种严刑加上不规范反而让人有一种生活在不中的恐惧,反而为统治埋下了不稳定因素的根基。
4法律的一个神秘化,作为百姓甚至很难看到其中法律的内容。春秋曾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观点,对法律进行控制。当时的习惯法完完全全成为了当权者玩弄权力的工具。秦朝制定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可是根本上,法律仍然没有大众化的倾向,致使得益的仍然是大多数不义的当权者。而作为平头小百姓就只有服从和被刑罚的命运。法律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在不透明的法律和严厉的刑法下人权只有成为一个口号;而法律保障社会维护统治的功能,在一种深信不的情况下,这种统治秩序也只能在高压下维持片刻的稳定,然后辛辛苦苦打下的江山就土崩瓦解,又等待新的统治许下新的看似美好的诺言,然后又在神秘的法律和严刑酷法中实现另一个土崩瓦解。
唐太宗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我们研究古代的刑事制度,目的也是放眼现在,展望未来。那就让我们通过一个对比,看看我们现在的刑事制度与古代的刑事制度有什么进步,还有存在什么不足。
祝高考的祝福语当前,我国刑法对比与古代已经存在了相当大的进步。首先,在这个相对法制的社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调整规范,即刑事制度一般情况下只对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罚,而
对于民事,商事等案件,自有其他规范调整。这种专业化的规整,对刑法调整的范围作了限制,这样刑罚被滥用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自然就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更是有利于人权的保护。
然后,我国在刑罚方法上也是有了重大的改进,古代我国出现了N种的重刑罚制度,死刑,肉刑的种类多样。自清朝以来,肉刑被废除;改革开放以后,死刑废除的论题一直在争论,并且在死刑废除上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少杀谨杀成为了我们的指导方针。今年年初中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4个走私罪,5个金融类犯罪,2个妨害文物管理罪,以及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据立法机关事先所做的调查,这13项罪近年来已经很少适用死刑,相当一部分“留而不用”。极大地保障了人权。现在我们开始意识到:在现代社会,单纯地依靠对犯罪分子的残酷刑罚来震慑其它潜在的犯罪分子,已经不合时宜,唯有建立民主、和谐的社会,最大地保证每个公民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发展才是避免犯罪的最好良药。
我们的刑法,甚至法律都有了一个公开公示的方式,法律的神秘面纱由此被揭开,原则上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请人辩护,法律已经不能完全成为当权者玩弄权术的工具,我们一样可以用法律去制约当权者。
刑事制度就是一个工具,一个保障人权,惩戒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从过往的刑罚调整一切,到现在的刑罚惩戒犯罪。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刑事制度渐渐带来了人性的光辉。不过现在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刑罚的等级制度,或者说实际上法律的等级制度仍然存在,我国渐渐废除死刑的制度,死刑改为死缓,死缓却也能成为无期,无期意味着关几年就出来了,可以继续逍遥。这也是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刑事制度一方面保障人权,另一方面却也导致了法律的空子,刑罚丧失了真正应有的威慑力。这不得不说非常危险,十分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公和实质上人权和民主的破坏。
古代的刑事制度发展到现在,渐渐显示出刑法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的作用。这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相信现在的问题,在改革的努力下,终会得到解决。刑法终究会显示出它应有的人性的一面和威严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