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1]文化本身受到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也因此和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也各自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中国古代特权法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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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人们生存的土地在他们看来就是整个世界,他们缺乏海上希腊人的冒险精神。孔子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2]就说明这点。对土地的重视,是农业国家的一大特点。土地满足了人们生存发展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后来形成氏族部落。中国古代社会经过几次大的氏族部落战争形成了统一的国家。战胜的宗族部落成员成为国家的统治者,从而完成了自身身份的转变,是典型的铭文攻略氏族国家
  其次,中国古代的氏族部落战争频繁,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部落首领需要发号施令,加
强个人的权威;部落中的战士需要服从,需要牺牲个人的利益以服从全局的利益。这种产生于兵戎之中的权力,就是的温床。[3]由此可以观之,中国古代的法强调对权威的服从。
  再次,部落首领个人的权力在战争中得到加强。那么如何巩固和加强这种权威就成为统治者要解决的问题。
  统治者为了平衡本部落内部各个阶层的利益,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来实现整个社会的有序化。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就是秩序化的体现。高高在上的君王如何才能与处于平地的民众区别开来呢?君王与民众之间需要一个媒介,这个媒介就是官员。这使官员有必要拥有特权。此外,中国古代社会是血缘社会,统治者的亲属当然毫无疑问地享有特权。
 
  二、中国古代特权法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礼强调等差别异,具体体现在祭祀、服饰、礼仪、服制等方面。在法律上突出表现为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新婚贺词四字议贵议勤议宾 凡属八议特权优待范围以内的贵族官僚,何猷君更改认证去掉赌王儿子十恶,流罪以下减一等,
死罪则根据其身份和犯罪情节由官史集议减罪,报请皇帝批准,此谓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八议制度是封建法律与司法的特权性的集中表现, 展示了中国古代特权法的精髓:通过整套互为呼应的律文,使贵族官吏的犯罪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以致完全逍遥法外,而这一切均是在合法且合礼的旗号下进行的,法的公平要求与礼的差等性在古代中国实现了奇妙的合一。[4]以上这些是特权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上的体现。
  从中国古代的立法来看,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的罪名有:1.奴隶社会的变更等级名分罪它是诣在维护奴隶主阶级等级特权的罪名。在奴隶时代,天子、诸侯、大夫各有与之名分相适应的礼乐服制,违反者治罪,甚至为天子制作棺墩不符法定标准,也要处死刑。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通过这些罪名的制定,严格维护着等级特权制。2.能突出体现等级特权法的刑名就是赎刑。从内容上看,赎有金赎、赀赎、役赎,而金赎只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的上层人物。由于赎刑只对有产者有实际意义,故实行结果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这就表明,赎刑之制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专为少数剥削统治者减免刑罚而设置的,为他们享有法律特权提供了保障。[5]
  中国古代严格的等级制度,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特权的存在。中国古代的犯罪特权主体在诉讼的提起,案件的审理,刑具的适用,刑罚的适用,行刑的场所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
特权。比如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大夫以上贵族及其妻犯罪可不亲自出庭受审,而由属吏代理参加诉讼活动;又比如贾谊的刑不上大夫,这里的刑仅指肉刑。少数特殊阶层的人之所以能免除肉刑,是因为刑人非人,君子不近刑人。大夫等命臣又实为天子、国家的肱股,体现天子、国家的尊严,故不得如外族、庶众一样,具有刑人身份的结果歌手迪玛希[6],必须对他们的犯罪做变通处罚。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法律植根于封建等级社会,打上了深深的等差特权烙印,这是由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对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国古代特权法对现代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社会,是孕育特权法的温床。特权虽然构建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腐败问题就是特权的结果。
  腐败是社会不公的表现,特权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欲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要对权力加以限制。为了更好地实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完善行
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全社会树立法大于权的意识与观念,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使法真正能够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2.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普法,使人们乐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为遏制腐败建立广泛的社会基础。3.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的过渡,从而改变学校安全自查报告权大于法的观念,限制权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