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格言
炮作响法无声.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英】(大法官)丹宁爵士
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郭道晖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月朗天门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官谙知法律。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多嘴的法官没脑子。——英国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公正,就是合比例;不公正就是破环比例。正如实际确实发生的那样,一项变得太大,其他则变得太小;因为做事不公者所得过多,待遇不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公者获得太少。至于恶,则是与此相反;因为与大恶相比小恶便可看作善,所以小恶比大恶更可取,固然,应该选择的是善,特别是选择至善。
因此,这就是一种公正。(亚里士多德)
如果没有了正义和公道,人生在世就不会有任何价值。(康德)
如果没有千千万万其道德情操比现有的法律更好的人,法律就永远得不到改进。(密尔)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全面增进社会幸福;为此,首先要尽量排除一切有可能损害那种幸福的东西,换句话说,就是排除造成损害的人。(边沁)
公正或正义的规则完全取决于人们所处的特定国家和环境,而这些规则的产生和存在归结于效用,正是通过一贯严格遵守这些规则而产生了社会。(休漠)
坏人的智慧或理智常常使人更为害怕。——康德
温驯怠慢的民族只能培养专制政府。——孟德斯鸠
团体的专制比一个人的专制更可恶。——伏尔泰
为了自由,我们作了法的奴隶。——西塞罗
人被谁制服,就是谁的奴隶。——《新约·彼得后书》
面部是洞观灵魂之本,是灵魂深处的一面镜子。——贝拉·巴拉兹
法是君主拥有的最大遗产,因为没有法就不会有君主和遗产。——中世纪英国格言
罪恶和美德制造大地的命运,这是两个对立的、互相争吵的有决定性影响的
东西,它们的根源都存在于人类的情感之中。——罗伯斯庇尔
常常使一个国家变成地狱的,正好是试图把国家变成天堂的东西。——荷尔德林
理性是并且应该只是爱好的奴隶,而理性也永远不在服务及服从爱好之外还假装有什么别的功能。——休谟:《人性论》
对于最热烈的求知者来说,最有益的事情无过于事实上精通他自己所特有的那种无知。一个人对自己的无知认识得越清楚,他的学问就越大。——库萨的尼库拉
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6页。
极端的不正义就是窃国者的暴政,把别人的东西,不论是神圣的还是普通人的,崐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24页。
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看起来,我挺身而保卫正义才是上策。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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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法官的人心灵确实美好公正,判决正确,那么他们的心灵年轻时起就应该对于坏人坏事毫不沾边,毫无往还。不过这样一来,好人在年轻时便显得比较天真,容易受骗,因为他们心里没有坏人心里的那种原型。
所以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他们是多年后年龄大了学习了才知道正义是怎么回事的。他们懂得不正义,并不是把它作为自己心灵里的东西来认识的,而是经过长久的观察,学会把它当作别人心灵里的别人的东西来认识的,是仅仅通过知识,而不是通过本人的体验认识清楚不正义是多么大的一个邪恶的。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19页。
法官盖公平之保护者也,保护公平即保持平等,法官断一事之为公正也,无所取益于间,本分而外,其于事之善者固不能多所,鞠躬尽瘁,都为他人。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载《西方法制史资料选编》,第35页。
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于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
重阳节的一句话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第三,在审判崐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怒、同情等感情。第四,和最后的一点是听审崐要有耐心,听审时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具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崐的一切。 [英]霍布斯:《利维坦》,第220页。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只要求后代恪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那里接受法律。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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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每个人的观点也是不同的。因此,法崐律的精神就会取决于法官的逻辑性的强弱,取决于他的消化的好坏,取决于他的精崐力是否充沛,取决于他的弱点,取决于他同被害人的关系,取决于能改变人们容易崐变化的头脑中的每个事物形象的各种极微小原因。正因为这样,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崐院处理时,公民的命运是不同的,而不幸的人便成为法官错误的论断或一时的情绪崐的牺牲品,因为法官把从他的头脑的模糊概念中作出的不可靠结论,当作了公正的崐解释。正因为是这样,同一的法院对一的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会判处不同的刑崐罚。因为它不是以确切不变的法律的词句为根据,而是容许作出令人迷惑的变化无崐常的解释。[意]贝加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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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崐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崐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第13页
法官通常独立的,即,他们只从属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305页
渊博的法律知识是穿上法官长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官的优厚待遇必不崐可少,而且无可非议。怎样评断某个机构是不是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的特崐权机构,不能只看该机构是否给这个特定的社会集团、阶层或个人带来了多少好处,崐最主要的是要判断它是否有益于全体人民。轮船航海离不了船长,与船员相比,船崐长的地位无疑相当优越。由于他具有指引航船在风浪之中绕过重重暗礁的导航才能,崐这种才能不仅有利于船长本人,而且有利于全体成员,所以,他的特殊地位并非特权或特权地位。[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著《自由繁荣的国度》,第70-71页。
为法官者应当学问多于机智,尊严多于一般的欢心,谨慎超过于自信。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一个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职责是灭除暴力和。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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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人命的大案中,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非悯的眼光对人。 [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第194页。
如果现有的法律暴露了缺点,法官们不能叉起手来责备起草人,他必须开始完崐成出国会意图的建设性的任务。他不仅必须从制定法的语言方面去做这项工作而崐且要从考虑产生它的社会条件和通过它要去除的危害方面去做这项工作。然后,他崐必须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
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摿α亢蜕 鼣。[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0页。
法官不要按照语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语法结构去理解和执行法律,他们应该崐本着法律语言词句背后的立法者的构思和意图去行事。当他们碰到一种在他们看来崐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词名的情况时,他们就要靠寻求立法机构所要取得的效果崐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然后他们再解释法规,以便产生这种预期的效果。这意味崐着他们要填补空白,要理直气壮地、毫不踌躇地去填补空白。 [英]丹宁:《法律的训诫》,第19页。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崐制或影响,法官就不
复存在了。宣布决定的法官,其作出的决定哪怕是受到其它意崐志的微小影响,他也不是法官……。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崐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37页。
法官不应该宣扬他们的立**能......,在我的信仰中,我确信,法官作为客崐观、公正、博学的法律宣告者的形象,比提出公然认为是人类行为新准则的法律制崐定者的形象,更蕴蒇在文明社会的意识之中。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59页。
一个法官误判了无罪的人为有罪,那么虽有判处被告受刑所依据的法律存在,这仍然不能减轻法官的罪责。在一个公正的法庭上,法律和道德应该被认为是同义语,凡是一贯按照道德原则行事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某种臆想的违犯法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制裁。  [英]《雪莱政治文选》,第73页。
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于法律的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们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崐进行解释,而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第36页。
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的一切行为的法官,但被选举出来宣布法律的人才叫做法官,崐因为他是法律的喉舌,而任何别的人都不能评论或解释法律。
无论是谁,要是他擅自解释法律或模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变得为人们难于理崐解,甚至给法律加入另外一层意义,他就把自己置于议会之上,置于法律和全国人崐民之上。
因此,担任法官的人的职责就是审理要他审判的案件。遇到人们之间发生任何崐分歧,他都要审查双方的意见,听取每一方在不雇用律师的情况下自己所作的辩护;崐同样地,他还应当听取在审判中应当向他提供证词的见证人的意见。
其次,他应当宣读与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全文,因为他所以是法官,并不是因为崐审判站在他面前的违法者的行为是他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而是因为他是宣读法律的崐喉舌,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官。因此,谁想在共和国中和平生活,他就要重视这种法崐律和这些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