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勘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为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掌握下列基础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区域的地震、雷击、洪水、风灾等史料;
二、古建筑所在小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和场地类别;
三、古建筑保护区的火灾隐患分布情况和消防条件;
四、古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源,如:水污染、有害气体污染、放射性
元素污染等;
五、古建筑保护区内其它有害影响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3.1.2条若有特殊需要,尚应进一步掌握下列资料:
一、古建筑所在地的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二、古建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三、古建筑所在小区的近期气象资料;
四、古建筑保护区的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第3.1.3条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古建筑的勘查可分为法式勘查和残损情况勘查两类。法式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时代特征、结构特征和构造特征进行勘查;残损情况勘查应对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工程损坏、残缺程度与原因进行勘查。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查,对法式勘查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第3.1.4条古建筑的勘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查使用的仪器应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对于长期观测的对象尚应设置
坚固的永久性观测基准点;
二、禁止使用一切有损于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的勘查和观测手段,如:温
度骤变、强光照射、强振动等;
三、勘查结果除应有勘查报告外,尚应附有该建筑物残损情况和尺寸的全
套测绘图纸、照片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资料;
四、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险情或发现题记,文物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
报告主管部门勘查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节承重木结构的勘查
第3.2.1条承重木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木板画
二、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
三、木材的材质状况;
四、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状态;
五、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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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当需评定结构可
靠性时,承重结构的勘查尚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至第4.1.15条有关
残损点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第3.2.2条对承重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算建筑物的荷载及其分布;
二、检查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情况;
三、观测建筑物的整体沉降或不均匀沉降,并分析其发生原因;
四、实测承重结构的倾斜、位移、扭转及支承情况;
五、检查支撑等承受水平荷载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第3.2.3条对承重结构木材材质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木材腐朽、虫蛀、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二、测量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三、当主要木构件需作修补或更换时应鉴定其树种;
四、对下列情况,尚应测定木材的强度或弹性模量:
1.需作加固验算,但树种较为特殊;
2.有过度变形或局部损坏,但原因不明;
3.拟继续使用火灾后残存的构件;
4.需研究木材老化变质的影响
第3.2.4条对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弯构件
1.梁枋跨度或悬挑长度、截面、形状及尺寸、受力、方式及支座情况;
2.梁枋的挠度和侧向变形(扭闪);
3.檩、椽、栅(楞木)的挠度和侧向变形;
4.檩条滚动情况;
5.悬挑结构的梁头下垂和梁尾翘起情况;
6.构件折断、劈裂或沿截面高度出现的受力皱褶和裂纹;
7.屋盖、楼盖局部塌陷的范围和程度。
二、受压构件
1.柱高、截面形状及尺寸,柱的两端固定情况;
2.柱身弯曲、折断或劈裂情况;
3.柱头位移;
4.柱脚与柱础的错位;
5.柱脚下陷。
三、斗
1.斗构件及其连接的构造和尺寸;
2.整攒斗的变形和错位;
3.斗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残损情况;
第3.2.5条对主要连接部位工作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梁枋拔榫、榫头折断或卯口劈裂;
二、榫头或卯口处的压缩变形;
三、铁件锈蚀变形或残缺。
第3.2.6条对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受力状态;
二、新出现的变形或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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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腐朽部分挖补后重新出现的腐朽;
四、因维修、加固不当而对建筑物其它部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3.2.7条对建筑物的下列情况,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一、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有缓慢发展的迹象;
二、承重构件有明显的挠曲、开裂或变形,连接有较大的松动、变位,但
不能断定是否已停止发展;
三、承重木结构的腐朽、虫蛀,虽经药物处理但需观察其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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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重点保护对象或科研对象专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
第3.2.8条对需要保护的古建筑应在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自然
灾害发生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节相关工程的勘查
第3.3.1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工作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其附属文物
第3.3.2条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二、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四、残损情况及其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3.3.3条维修古建筑当需揭瓦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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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屋面的坡长曲线瓦垄数及做法
三、瓦件的形制规格彩和数量
第3.3.4条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构造上通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朽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二、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三、其他隐患。
第3.1.5条当维修木结构而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壁时,除应按,3.3.2条的要求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上的浮雕、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
造及残损现状。
第3.1.6条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规范第3.1.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修制度;
二、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若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尚应检查有无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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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三、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无火源和易燃堆积物;
四、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