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课程的意义
法学院学习的一年半来,我对法学的理解不断加深。大一学习法理学和宪法学时,感觉法学与高中时的语文数学没什么区别,法律无非是各种概念的集合。“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 这样的教学总让我觉得法学是一门空洞、毫无探索价值的学科。但其实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高的社会科学,“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这样的概念在逻辑上应当是不成问题的,总有支持此学说的派别能够自圆其说。
平板电脑怎么连接电脑
34个省级行政区张明楷教授说:法律是死的,但能够被解释活,任何的解释都能够符合逻辑。 因为法律的逻辑性很强,它与现实可能产生一定的脱节。任何一种学说都能够自圆其说,但并非任何学说都与现实契合,这样很容易产生疑惑;这一点在我学习法理和宪法时特别突出。在法理上众说纷纭的学说,如果按照严格的逻辑去推理,它们都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一个刚接触法学的学生,这些学说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很难去明了。在大二学习民法、刑法后,我对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由于学科本身的原因,理论开始与实践结合起来。
比如说,在物权变动中有有因性说和无因性说,从对法律的解释的逻辑性上来说,两种学说都有理有据。孙宪忠先生等人支持的的无因性说和传统兼主流观点赞成的有因性说这两种截
50亿韩元
然相反的观点之学理上竟让都站得住脚。因为《物权法》第6条原则性地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只规定物权变动必须要经过某种公示方式,不经公示方式的,物权不发生变动。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但已经过必要公示方式,物权是否仍然发生变动。主张无因性说的学者认为,债权行为的撤销,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行为的无效;有因性说则相反。赖小民情人是哪个家喻户晓明星
网络拒绝接入怎么解决
企业上市应该说,在《物权法》颁布以前长期发展的通说,在法学逻辑上来讲是完全有理有据的;在《物权法》颁布后也不至于绝对的崩溃。无因性说以德国潘的克顿法学为理论基础,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脚。因此,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与无因性之争是一个复杂的的理论问题。在上学期民法《物权变动》这一部分内容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阅读了大量文献,分析了各种学说,仍然没有对此作出取舍。应该说,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通读文献,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但通读文献有时并不能使我们形成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