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课程的意义
在法学院学习的一年半来,我对法学的理解不断加深。大一学习法理学和宪法学时,感觉法学与高中时的语文数学没什么区别,法律无非是各种概念的集合。“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 这样的教学总让我觉得法学是一门空洞、毫无探索价值的学科。但其实法学是一门理论性极高的社会科学,“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这样的概念在逻辑上应当是不成问题的,总有支持此学说的派别能够自圆其说。
平板电脑怎么连接电脑34个省级行政区张明楷教授说:法律是死的,但能够被解释活,任何的解释都能够符合逻辑。 因为法律的逻辑性很强,它与现实可能产生一定的脱节。任何一种学说都能够自圆其说,但并非任何学说都与现实契合,这样很容易产生疑惑;这一点在我学习法理和宪法时特别突出。在法理上众说纷纭的学说,如果按照严格的逻辑去推理,它们都是正确的;而且对于一个刚接触法学的学生,这些学说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很难去明了。在大二学习民法、刑法后,我对概念的理解进一步加深,由于学科本身的原因,理论开始与实践结合起来。
50亿韩元然相反的观点之学理上竟让都站得住脚。因为《物权法》第6条原则性地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只规定物权变动必须要经过某种公示方式,不经公示方式的,物权不发生变动。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但已经过必要公示方式,物权是否仍然发生变动。主张无因性说的学者认为,债权行为的撤销,不当然导致物权变动行为的无效;有因性说则相反。赖小民情人是哪个家喻户晓明星
网络拒绝接入怎么解决企业上市应该说,在《物权法》颁布以前长期发展的通说,在法学逻辑上来讲是完全有理有据的;在《物权法》颁布后也不至于绝对的崩溃。无因性说以德国潘的克顿法学为理论基础,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脚。因此,物权变动中的有因性与无因性之争是一个复杂的的理论问题。在上学期民法《物权变动》这一部分内容的研究过程中。我们阅读了大量文献,分析了各种学说,仍然没有对此作出取舍。应该说,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通读文献,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但通读文献有时并不能使我们形成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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