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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发展的作用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一部法律,也不完全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它对于法律职业者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引导着,也规制这法律人的职业。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深深镌刻在每一个法律职业者的心中,当他们丧失了这种道德之后,你会发现即使有人拥有满腹的法律才能与技巧,在法律的空隙之间游刃有余,但他的知识是服务于资本和内心的贪欲。律师会绞尽脑汁的钻法律的空隙,为应受法律审判的人不择手段的开脱;法官、检察官会利用手中职权攫取不法利益,搅乱社会秩序等等。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教育、秉公守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问题,也就是具体法律角的道德问题,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它具有示范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三个主要特征。
对于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学界众说纷纭。以刘晓兵、唐永春为代表的学者认
为,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别对待。如唐永春指出,两者作为法律职业活动的重要保障,前者是一种外在机制,通过规则的引导和纪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法律活动的顺利开展 ;后者则是一种内在机制,通过自我的约束和内化了的机制和伦理来保证法律活动的有效进行。因而,后者比前者居于更高层次。以李本森为代表的学者对此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主要是语境和范围上的区别,并不存在高低之分或内外之别。因为无论是法律职业道德,还是法律职业伦理,都同样需要“规则的引导和纪律的强制”以及“法律职业人员的自我约束”。
二、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一部法律,也不完全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它对于法律职业者们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引导着,也规制这法律人的职业。
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深深镌刻在每一个法律职业者的心中,当他们丧失了这种道德之后,你会发现即使有人拥有满腹的法律才能与技巧,在法律的空隙之间游刃有余,但他的知识是服务于资本和内心的贪欲。律师会绞尽脑汁的钻法律的空隙,为应受法律审判的人不择手网咖连锁
段的开脱;法官、检察官会利用手中职权攫取不法利益,搅乱社会秩序等等。法律职业道德之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发展现状
在谈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时,学者们表现出诸多忧虑。他们普遍认为我国法律职业化起步较晚,尚不成熟,法律职业化程度不高,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法律实践,都存在被轻视的问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塑造严重缺失。有学者指出 :非道德性,是当代法律职业道德所遭遇的共同困境。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论课程,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视不够,往往依赖与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化地带,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一段时间内部分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严重缺失,搅乱中国法律和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法律应有的神圣性、庄严性。
四、对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发展的建议
表白情话最暖心长句对于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发展我主要有两个建议,一是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
二是向内向古发掘发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
钟丽缇为什么离婚(一)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
要想真正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首先需要区分开来法律职业道德和一般道德,否则很容易将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混同与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减少对其的重视,认为开设一门课程就已经足够。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2、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3、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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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要区分好一般的社会道德与法律职业道德,二者有相似之处,但也绝对不同,都不能欠缺。
(二)向内向古发掘发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
中华文明悠久的历史为后人留下了无比丰厚的道德与法律思想遗产。研究法律道德,学界一直都很关注从“法伦理”之进路去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思想酵母”,意图寻到中国法律道德发展的“源头活水”。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大量法律伦理思想元素,不过,对这些思想元素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见解。有论者认为,中国的传统法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法文化,它以儒家学说为理论基础,表现出伦理高于法律、法律源于伦理、法律与伦理界限模糊等特点,它把法律彻底降为道德的附庸。如范忠信指出,中国古代思想家并没有考虑到法律对社会治理的作用,他们考虑的似乎只是如何使社会一切生活合乎伦理。(即“正名”“定名”【1】)也有论者认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是一种“德法互补”“德法共治”的理念,它不仅宣扬为政以德、以德化民,也认识到了纯任德化不足为治的缺陷,因而强调须辅之以政刑法度。如王立民就以《唐律疏议》中所体现出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具体内容予以论证,认为中国古代也有法律伦理,其核心就是礼法相结合【2】。基于
上述论点,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问题,学界体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是立足于同情理解的立场上表达着对古代优良道德文化的眷恋之情。认为“这或许是克服当前学界的一种悲观主义意绪和盲目乐观的‘法学惰性’,以一种历史真实的并且真正亲切的态度深入传统文化内核的理论研究姿态!”与之相对,也有论者对此采取了尖锐的批判态度,认为儒家的宗法思想不仅忽视人的正当需要和权利,还漠视人的尊严和人格,更与民主、平等精神完全相悖,只会导致“权对法的吞噬、情对法的销融”【3】的恶果。石文龙进一步从“法德分离”“法学体系的独立”“思想的单一化”“统治工具”等方面阐述了传统法文化对法的发展的阻碍作用【4】。事实上,对于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治国传统问题,我们不能肆意“脱域”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来进行抽象理解,而要坚持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和思路,将其放置于其所依存的现实语境中进行具体地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简单地对传统抱以同情姿态,或者粗暴地加以全盘批判,都是有失偏颇的。此外,还有论者通过诠释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的法伦理思想,或解读蕴含法伦理思想的经典,来为当代的法律伦理学发展寻经验性的支撑点和学术性的启迪。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传统历史人物的法律道德思想研究,学界仍处于“外强中弱”的失衡状态,无论是从人物的数量还是思想研究的深度而言,西方明显优于中国,比如对西方的马克思、黑格尔、西塞罗、德沃金、
阿奎那、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罗尔斯等都有大量论述,并出版了相关学术著作。而对中国只是对孔子、荀子、王安石、董仲舒等少数几位历史人物稍有论及。与西方法律人物的思想相比,中国法律伦理人物的思想亦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需要对此加强研究,以防沉迷于“西方知识图景”中无法自拔。向内向古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律道德思想,到一条符合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之路。
注释
【1】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郭晓婷微博
【2】王立民:《略论中国古代的法律伦理——以<唐律疏议>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三期
【3】文正邦、刘建勇:《儒家的伦理法》,《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