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景点排行榜法的价值与意义
一、含义
公共事业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人与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的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的客体。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分析了价值的涵义,我们研究一下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
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1)个体价值、体价值。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
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所谓法律的体价值是指某一社会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体的实际效应。法律价
值应当是多元的,但"主导法律价值总是特定的,总是代表着能把法律价值具体化到法律规范中的那一部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实践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
股东表决权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火把节是哪天(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或零价值)和负价值。这是按照法律价值追求与法律的实际效应关系来分的。广义的价值包括法的正价值和法的负价值,其中负价值是指法对主体需要实现的阻碍和破坏作用,零价值是指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而狭义的法的价值仅指法的正价值,即法的有益性、有用性。(3)除此之外,法律价值还
中国好书可按功能和性质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而按历史阶
段分为奴隶制法律价值、封建制法律价值、资产阶级法律价值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按法律对主体的应用形式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等等不一而足。除了以上各种分类方法之外,笔者认为正如上文对法的价值的释义一样,法的价值分为法的目的价值和法的形式价值是相当具有现实意义的。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基因公司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产生和
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因为
法调整的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千差万别的人的需求,所以其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成为必然,例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都是重要的目的价值,但却不是目的价值的全部。二是,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即法所追求的诸多的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法的形式价值即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区分“良法"和
"恶法”的依据。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内容,如公开性、稳定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等。一句话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价值,它就不是"良法",它追求的社会价值必然会归于虚幻。
三、意义
研究法的价值理论,对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作者对各家观点的介绍,从中灌加了些许自己的观点。
1.法的价值是立法的思想先导
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都是在一定法的价值观指导之下的国家行为。
人们在一系列立法问题上应做怎样的抉择,是法的制定中的价值认识问题、价值评价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在歪曲或误解法的价值的统治者手中,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法,只有在公平、正义、权力制衡等正确的价值指引下,统治者才可能制定出比较符合"良法"标准的法律。在法的制定中,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其一,法与良法的价值问题。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事实上,"有法可依"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制定出来了,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如果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其二,此法与彼法的价值问题。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也许会发现此法的价值取向与彼法的价值取向相互对立;或许此法保护自由,而彼法妨碍自由;此法保护平等,而彼法制造特权与歧视等。若将此法与彼法相比较,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二者的悖离,实际上这也是法的价值冲突在法的制定中的表现。其三,法自我否定的价值问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人们也许会发现,有的法的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相矛盾:或者是基本原则否定了具体规定,或者是具体规定否定了基本原则,使法在制定时就注定实现不了应有的价值。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