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认识的法律
会车让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大概是我第一次系统的接受法律知识。其实“法律”这个词我并不陌生,从小就从学校或电视上接触到法律,比如我最喜欢看的“法制进行时”这一栏目,从一个个案件里学到了很多有关我们国家法律的知识,甚至在我的身边就有过法律案件。“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一直是非常有威信力的,并且律师也是我梦想的职业。
今天,作为一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初学者,我所了解的法律还是较为肤浅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而谁违背它,必然受到相应的制裁。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分类十分复杂,然而要想真正的了解法律,追其本源,我们就不能不了解一下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当时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涉及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
新婚祝语这些法学史上最初被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十二铜表法》与《罗马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在中国历史传统上,法律对于中国人而言,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无一例外的为当权者的命令。相对于西方来说,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长期以来施行的是“人治”而非“法治”。然而现在随着中国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思想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了解法学知识,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学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个人而言,我比较喜欢民法,民法是。。。。。。。。。民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下面有这样一个民法案例。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
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国际金价为何下跌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法中的九牛一毛,用法律来处理看似复杂的民事关系,我认为是相对公正而有效的。
法律本身已经做出了较为公正的规定,那么如何执行法律就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严
格执法。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者司法权的国家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在依法办事方面以身作则。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必须重视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应把治理的对象仅限于民。在至高无上的法律面前,决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殊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把依法治理当成这为变幻的工具。这些都是以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就是这些不争的常识,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已经成为今年网络上的流行语,我们在茶余饭后闲谈的同时,不禁要思考当今社会还有多少个“李启铭”?或许我们每个人都该扪心自问:在自己心中,法律究竟是什么?如果法律只是"防君子"的墙上剑,如果允许"警察局长来了也不管用"的特殊公民逍遥法律之外,那么,依法治国就会成为空谈。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须是我们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法律不是可以由人随意解释的,国家的意志、人民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作为法律人所面临的就是,用自己独特的一种思考,用自己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观察、理解,来构想一种更加合理
的制度以对人性恶的地方进行防范,如此才有可能进行一个良好的司法。而每个公民都自觉地遵守维护法律,并严惩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和事。当法律根植于民众心目中,依法治国之路便会更加辽阔!
法律不是吓唬麻雀的稻草人,它应该是维护国家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尚方宝剑,不管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才有严肃性、权威性可言。普法之难,难就难在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上。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执行这项法律的路更长、更艰巨。
当今社会,广大的青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既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自己、约束自己;又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利益受损和违法犯罪现象等发生,因而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另外,据有关统计,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查获得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全国性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占到犯罪总人数的14%左右。且有上升趋势,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逐渐趋向低龄化,在他们心目中形成“什么法不法?我就是法!”的观念。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对青少年大力宣扬法律知识的原因了。唐国强女儿
常情如此不可推卸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我们喜欢追求自由,展现自我。然而,追求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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