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 号】黄政办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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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qq客服qq【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0〕33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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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9日
 
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黄山四绝中尤以什么最为著名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划拨供地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起算时间按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三)为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领取并填写《黄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权属证书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2.购买经济适用房备案合同或购房款发票(含契税票据);
  3.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须提供权属证书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4.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产车哪个牌子质量好  (二)受理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上市交易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且政府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以及申请完全产权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决定优先回购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补交差价款缴入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凭缴款凭证到税务部门窗口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提交缴纳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申请人缴纳规定的价款后,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确认书》、交易合同(取得完全产权不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土地手续(核定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变更登记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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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2007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2007年11月1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补交价款的标准为届时该套住房市场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40%,具体计算公式为:补交价款=(届时的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40%。
  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申请上市交
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但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且政府不予优先回购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离婚、继承等原因确需转移不动产权的,由继承人或权利人持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办理该套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继承人或权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差价款并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后,再办理转移手续,但不受前款5年期限限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或收回,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决定予以优先回购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权利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回购时市场价格扣除其应缴纳差价款后向权利人支付回购款,收回该套住房产权。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迁离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1.5%确定(折旧年限以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1-已交付使用年限×1.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之和)。
  (三)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违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收回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1-已交付使用年限×1.5%)。
  回购或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困难家庭配售或配租。
  第十条  补缴差价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分摊土地面积评估价格的10%确定,剩余部分再上缴市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完成回购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停为其办理所购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并及时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该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