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24
【字 号】长政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周迅被曝离婚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1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通知。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区政府及其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工作。市发改、国土、财政、规划、房产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筑物面积与分户认定
  (一)面积认定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认定。
  主城区建设改造指挥部组织市规划、国土、住建、财政、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分户认定依据
  一房多证按一户认定,多房一证按一户认定,多房多证同属一人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单独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厨房、卫生间等),并有独立的水、电、气、暖等附属设施。
  三、建筑(附着)物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1.实行货币补偿的,享受“三补一奖”政策,即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奖励政策。
  2.实行实物安置的,按照等量置换、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安置房源。超面积部分按阶梯价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的优惠价购买;2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可享受政策性补助(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相关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如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被征收人如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报条件,由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库存普通商品住房房源信息,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买方式进行安置。房源选定后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实施搬迁的,选房无效。
  (二)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单价,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时点价格确定。
  2.非住宅房只作货币补偿。
  3.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经营性补助。
  4.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符合房改条件的,房改后进行补偿;不符合房改条件,职工已向单位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房屋权属单位,由房屋权属单位具体实施。未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给予权属单位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舒淇 5点
  5.对长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确系本人居住,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由所在单位、居委、房管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我市经济适用房申报条件的经认定核实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确系经济困难且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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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征收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选择实物置换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户型房屋给予定向安置,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被征收人进行购买;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贴至60平方米:被征收人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80%给予货币补贴;50至60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给予货币补贴。对其原有房屋补偿后,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廉租房。
  7.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8.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无经营手续或经营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超过期限企业的建(构)筑物;
  (3)困难、停产且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国有企业的建(构)筑物;今天是母亲节嘛
  (4)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
  (5)中央、省、其它驻市单位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军产土地等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
清远旅游必去十大景点  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城市规划区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及《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树木补偿指导价》(附件2)执行。上述指导价中未涵盖的附着物补偿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委托评估机构,依照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选择实物置换的,实物置换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户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
  四、政策性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50至6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5至20元计算;县(市)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至4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0至15元计算;建制镇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至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7至1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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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城区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80至10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5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县(市)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60至8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建制镇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生产用房按每平方米40至60元支付,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至30元支付,仓储用房按每平方米30至40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