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2
初九祝福语图片【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7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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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欢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温韫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欢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温韫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欢路光明温韫孺
【代理律所】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第7994032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光灯管、照明用手电装置、日光灯管、照明用手电筒、车辆照明设备”以外的指定使用商品上与该案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构成类似商品;该案引证的第38263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激光电视放送机、数码唱片”等商品与第7994032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深投文化公司在该案中并未请求适用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第382632号商标在2010年仍处于驰名状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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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05:25:58
关于冬至的诗句古诗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鲁豫兽医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灼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韫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雄才电器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6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15日,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上诉人雄才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投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温韫孺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深投文化公司。
2.注册号:7075123。
3.申请日期:2008年11月25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6日。
5.标志
6.被无效宣告的商品(第11类):电炊具、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消毒碗柜、矿泉壶、电咖啡壶、电咖啡过滤器、电烤箱、电冰箱、饮水机、电磁炉、冰箱自动化霜器、水净化装置、烹调器具、电炉灶、电气奶瓶加热器、烤饼炉、太阳灶、制冰棒机、制冰淇淋机。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7]第3593号《关于第7075123号“先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7年1月18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电炊具、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其他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该情形。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在“电炊具、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消毒碗柜、矿泉壶、电咖啡壶、电咖啡过滤器、电烤箱、电冰箱、饮水机、电磁炉、冰箱自动化霜器、水净化装置、烹调器具、电炉灶、电气奶瓶加热器、烤饼炉、太阳灶、制冰棒机、制冰淇淋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雄才电器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雄才电器公司的企业资料及商标注册情况;
2.“先科”商标产品部分经销商及经销场所图片;
3.雄才电器公司的经济指标及纳税证明等;
4.中山市先科龙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先科龙公司)提供的“先科XIANKE”品牌2004年度销售发票与出货单,雄才电器公司及关联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合同与出货单;
5.“先科XIANKE”商标产品的2007年-2013年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
6.雄才电器公司及其先科品牌电饭煲所获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等荣誉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
7.有关雄才电器公司商标业务流程及相关权利人主体证明;
8.顺德市桂洲镇豪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豪耐公司)授权先科龙公司使用第1403504号“先科XIANKE”商标的授权书及相关合同,先科龙公司委托雄才电器公司生产及存放“先科XIANKE”产品的合同及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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