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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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陈文军
夫妻俩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是否有废弃冷冻胚胎的权利?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男方废弃胚胎构成侵权,女方获赔3万元抚慰金。2月22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
经审理查明
2010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合意在美国某州立医院做了辅助生殖手术,医院从王某身上提取了13个卵子,经人工受精存活6个胚胎,王某移植了一枚胚胎,后因体质等方面的原因流产。余5个胚胎,双方委托州立医院储存保管。
2016年7月,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准许双方离婚。
张钧甯个人资料2017年6月,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一年前未经其同意废弃
胚胎,为此王某要求张某支付抚慰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废弃胚胎,女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王某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且因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王某还存在精神上的损害。法院依法酌定张某赔偿王某抚慰金3万元。 
对话法官
小米自拍杆小编就本案相关问题对话主审法官陈文军:
问题一: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答: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
主要理由是:
1
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
2
即使认为夫妻双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行使生育权是维持或恢复现状的权利,无需配偶履行义务,与前者相比,后者实现权利的成本和对生活现状的影响都要小得多;
3
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为观念支配下的决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而引起,没有了感情的生育只会增加夫妻双方乃至即将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
4
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综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问题二婚姻中,遇到女方坚决不同意生育,男方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因生育权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问题三既然妻子有权中止妊娠,现男方因决意离婚而废弃胚胎,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有无法律依据?
答: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生活中较多出现的是女方单方终止妊娠,像本案那样男方废弃胚胎的情况较为少见,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理和生活的逻辑,仍然可以到相对公平的解决方案。女方中止妊娠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基于女性在身体和生理上的特殊性,但男方不当处置胚胎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合议庭认为,男方单方废弃胚胎,构成了对女方身体权、健康权和生育知情权的侵害,理由如下:
1
胡杏儿跟黄宗泽
婚姻家庭法中,妊娠的外延包括多种情况(即人类辅助生殖和自然生殖适用相同的法律)。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所有的子女在出生之后取得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出生之前就应该得到同等对待。
2
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男方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
3
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对身体有负面影响。女方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女方的这种付出,系以得到健康的下一代为目的。在王某付出巨大的代价后,张某违背合意,废弃胚胎,使王某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