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满一年,男方不顾妻子怀孕,要求引产离婚,事后又后悔,状告妻子剥夺他的男性生育权,要求精神赔偿2万元。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利,但男方可以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吗?
  感情破裂 协议引产离婚
  小王和小张都属80后青年,两人属于闪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年,两人就闹起了离婚。小张此时已经怀孕7个月,孩子成了他们离婚的最大障碍。已经铁了心要离婚的小王同小张达成一个引产协议:小张同意在离婚前将胎儿引产,小王给其手术费、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先期支付1万元。小张说:“看他这么绝情,我也只好把孩子打掉了。”但是在她做引产手术前,小王又后悔了,通知妻子废止协议,不准引产。但小张没有理会丈夫的反悔请求,在家人的陪同下做了手术。
  事后反悔 要求精神赔偿
  小王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同于财产关系内容的合同,这个协议在没有实施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现在妻子不听他的反对意见,私自进行引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给他造成了伤害。小王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返还1万元,并赔偿他2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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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辩称:“丈夫是铁了心要离婚,不但和我签订了引产补偿协议,还先期支付了1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才不得不做了引产手术。这并非是我单方的主观意愿,而是经过双方同意并签了协议的,因此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法院认定 未侵犯生育权
  大东区法院认为:生育权是特殊的人身权。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双方是自愿签协议引产的。小张做引产是经双方同意的,并非单方主观意愿,并未侵犯小王生育权。虽然小王称其事后反悔,并通知妻子废除协议,不准引产,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女人对生育可以说“不”
  这起案件引出一个有关男性生育权的话题,法律该怎样保护男性的生育权?记者请大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戚力凯给予解答。
  男性生育权
  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权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但单独界定哪一方的权利大小,是法理无法解决的。一些人认为的“妻子再也不能私自堕胎”等理解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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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女方怀孕以后,胎儿就成为女方人身的组成部分,这时,男方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女方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男方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女方的意愿决定,男方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因为男方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女方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女方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女方决定。
  本案中,不管男方同不同意,女方都可以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男方起诉请求保护其生育权,并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女性私自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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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可当过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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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戚力凯法官说,生育权的纠纷,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近几年法院诉讼离婚的案件中,要还是不要孩子也确实成为部分夫妻闹离婚的理由。
  夫妻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权,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是是否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应由法院审理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态度进行裁判。而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是因为妻子私自堕胎给男方造成痛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女方有过错。按新《婚姻法》,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做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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