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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1年9月14日
天猫店支付服务合同
支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分宝企业”)、集分宝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分宝商务”)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与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集分宝企业、集分宝商务已达成合同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
韵母表怎么读在确认本合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1.定义
1.1.支付服务:指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
梁婖婷图片1.2.支付宝账户:指您及您的客户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支付宝服务”时,支付宝向其提供的唯一编号。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可自行设置密码、安装数字证书,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
1.3.互联网支付服务:是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之一。现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信用支付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在确认本合同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天猫店铺将被标志“”标识。您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向支付宝申请,经支付宝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该服务,具体以实际可使用的服务为准。
1.4.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支付宝/淘宝会员(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支付宝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
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1.5.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1.6.国际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完成向您付款的服务。
1.7.信用支付:指买家在线申请信用支付服务后,由支付宝根据买家的付款指令进行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1.8.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合同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1.9.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合同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共同确定。
1.10.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上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1.11.集分宝服务:是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向根据本合同约定及集分宝相关规则提供的集分宝产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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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天猫,域名为tmall;一淘网,域名为etao;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前述主体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平台经营者。
1.13.服务提供者:向您提供支付服务、集分宝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提供者。该等提供者可单独或合并称为“服务提供者”。
2.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约定:服装管理软件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合同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您已在线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及支付宝、天猫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3.集分宝服务
3.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合同即代表您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申请使用集分宝服务。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求拒绝您的申请。如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未向您提供集分宝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未就集分宝服务成立合同。
3.2.您同意在使用集分宝服务时,将依照本合同及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不时在淘宝平台经营者及/或支付宝网站上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3.3.本条约定事项不涉及您与您的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您应独自处理您与您的用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3.4.您知晓并同意,100个集分宝可抵1元人民币。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随时通过在淘宝平台经营者或/及支付宝网站上发布公告变更前述抵扣标准。
3.5.您同意,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有权基于法律法规要求及风险防范需要而要求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等)。您应自收到提供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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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开具需结算或已结算的集分宝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张国荣死亡现场
具时间为次月15日前。发票内容依据商户的经营范围开具,但备注中必须有“集分宝”字样。发票开具主体为公司全称(企业商户)或个人姓名(个人商户)。如有特殊原因且经得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同意可延迟一个月出具。如您不按时将发票送达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的,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
务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除相当于应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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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请邮寄至以下地址:。
地址:。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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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猫点券特别条款。“天猫点券”作为天猫冠名的集分宝服务,属于集分宝的一种。如您是天猫商户,您保证每个月向集分宝商务开具需结算的天猫点券对应金额的发票,具体开具时间、开票内容及邮寄地址同本条第6项约定。集分宝商务委托天猫网站经营者代为向您收取发票。如您不能按要求寄送发票,您同意集分宝商务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宝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相当于开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您进一步同意,天猫网站经营者可代为向支付宝发送前述扣取指令。
3.8.集分宝服务使用期限为自支付宝向您开通全部或部分集分宝服务之日起一年。
4.互联网支付服务
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做如下约定:4.1.您知晓并同意,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合同、《支付宝服务合同》及支付宝、淘宝平台经营者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互联网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4.2.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其中,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信用支付、国际支付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百分之一(如您为天猫商户(域名为:tmall),则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程<;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八);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暂不收取软件服务费。支付宝将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手续费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
4.3.如您已就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服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无需再使用前述支付服务向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行向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
4.4.您认可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4.5.您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累计支付软件服务费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4.6.互联网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
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