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康复路。
  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常凯,男,该公司职工。
韩寒抄袭  委托代理人:田莉莉,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 1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西岳山庄
的委托代理人徐邦炜、董纯钢,被上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肖坚,被上诉人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常凯、田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岳山庄(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 2001年11月30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 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并对四项费率下浮20%计算。工期奖罚: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0.1‰对等奖罚。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桩基施工由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基础施工完,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进度款;主体施工完,甲方另支付乙方500万元装饰工程预付款;装饰工程完成50%T作量,甲方再支付乙方 1300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万元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8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留5%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甲方在两年内分期支付给乙方;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合
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加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与结算: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 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
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增订条款: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保管,其中钢材、水泥由乙方采购,甲方提供资金担保;任何材料的选购,其价格和质量、数量需经甲方同意验证方可采购;工程欠款不计贷款利息。2002年4月23日,西岳山庄将其与陕西林华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送交三公司,并要求其接受监督和管理。
沈思豪和陈思远  2002年7月30日,一、二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2年9月20日,西岳山庄与三公司签订的《会议纪要》约定:华山假日酒店一区素土回填完,二区素土回填一半,由西岳山庄一周内付款100万元;砌体队伍进场后一周内由西岳山庄付款50万元;后期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由西岳山庄供应或代付款;一区10月10日主体封顶,三区10月15日主体封顶,一
区回填素土25天完,二区素土回填至第40天完,四区土方开挖10月15日开始,员工宿舍9月25日动工,西岳山庄保证一周内一次性付款不少于300万元;三区保证地下室及时施工,完毕后及时回填,甲方张总认可后付款50万元。2003年3月11日三区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4月11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03年3月17日,西岳山庄与中建三局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了安装工程补充协议。2003年7月,三公司取得渭南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安全文明工地奖牌。
  2004年4月14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称,“贵方与公司于 200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公司对贵方所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实业发展公司”。西岳山庄予以签收。
  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庄与江苏环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给水、排水、强弱电、暖通工程);2004年10月1日,西岳山庄与华阴市永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华山假日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2005年10月10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陕西三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三秦造价公司),就三公司已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2006年6月20日,三秦造价公司做出的鉴定结论为:1.根据双方认可的中国轻工西安设计院设计的华山假日酒店结构施工图纸扣除未做部分签认量加现场签证,计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含员工宿舍)土建工程量工程造价为 23 121 871.05元(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2.根据双方认可的中国轻工西安设计院设计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及双方提供的三公司完成工程量记录等资料,计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华山假日酒店 (含员工宿舍)安装工程量工程造价为 1 607 359.51元(不含劳保统筹和安全文明工地费)。3.确认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合计为15 199 163.76元。鉴定报告另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工程量造价、有争议的付款项目详细列明。2006年6月27日,鉴定报告送达给三方当事人,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对鉴定报告提出了书面异议。 2006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对鉴定报告进行庭审质证,并由三秦造价公司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三秦造价公司在庭后就当事人质询作了书面答复。2006年8月2日,该答复意见送达给三方当事人。
公务员面试自我介绍  另查明:2002年12月27日,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1月17日,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
登记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间,三公司数次向西岳山庄催要工程进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向西岳山庄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工作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单》、《致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关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进度报量问题的函》,请求西岳山庄确认工期顺延、窝工费及机械停滞费。西岳山庄亦提供了大量的监理例会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用以证明三公司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合格,管理不严,拖延工期等问题。
  2002年7月,三公司与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签订供水协议。2006年4月12日陕西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出具证明,三公司从2003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 21日共欠水费13 307.68元至今未交。西岳山庄代付工地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电费137 932.97元双方无争议(鉴定报告已作为西岳山庄已付款计入),对西岳山庄主张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电费63 513.52元,三公司、建发公司不予认可。
建发公司认为西岳山庄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窝工损失,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庄依约支付拖欠建发公司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共计23 213 450元;(2)由西岳山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诉讼费用;(3)建发公司对
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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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岳山庄提起反诉,认为三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涉案工程,给西岳山庄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建发公司与三公司:(1)向西岳山庄赔偿拖延工期罚金1 552 460元;(2)赔偿西岳山庄额外支出的工程款1 472 921元;(3)赔偿西岳山庄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营业的经济损失8 558 237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个性韩文网名  一审法院认为:西岳山庄与三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应享有的合同债权。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 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对于鉴定报告单列有争议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经一审法院审核,应作如下认定:1.关于有争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部分,对于三公司所报而西岳山庄不予认可部分的工程量,仅凭三公司所报工程量,没有西岳山庄及监理公司签证,无法认定该工程量,对该部分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工程造价不予确认。2.关于应否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经核算土建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221 299.07元,安装工程量工程造价的安全文明工地费15 504.62元,因该工地已被渭南市城乡建设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该部分费用应按规定计取,并随工程造价的调整而增减。3.关于有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部分。有争议的2003年6月24日至 2005年12月21日水费13 307.68元(其中2003年6月24日至8月21日4003.96元;2003年9月21日至11月24日 1692.60元;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 12月21日7611.12元),鉴于票据无法详细区分,因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庄已与环建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故对水费 13 307.68元中2003年11月24日前的 5696.56元水费由三公司承担,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的水费 7611.12元由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各半负担。西岳山庄已购石渣、沙子、配电箱、线管、管件等费用合计407 078.71元,因未见三公司收料单,该笔费用未计入工程造价,亦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侯宏伟借款1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供电局劳动服务公司收取西岳山庄2万元,因系线路维修所产生之费用,亦不应
计入已付工程款。西岳山庄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 9月电费63 513.52元,理应由三公司承担,并从应结算的工程款中扣付。综上,双方虽有争议,但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合计为 73 015.64元。
  综上,西岳山庄应支付工程款共计 24 992 875.13元,扣减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及代付的水电费共计 15 273 309.40元后,西岳山庄应支付建发公司剩余工程款9 719 565.73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发公司就该工程在西岳山庄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西岳山庄付款不到位,三公司施工不规范、施工管理不严、返工等情况,共同造成工期延误。据此,对建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西岳山庄反诉请求三公司、建发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罚金,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诉请的额外支出,因环建公司等单位施工的相关费用并未计入本次鉴定的工程造价内,西岳山庄并不存在额外支出,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西岳山庄请求的逾期营业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逾期开业的损失数额,且三公司对洲际集团等公司的管理合同没法预见,故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王紫璇内,西岳山庄支付建发公司工程款9 719 565.73元;(二)建发公司在西岳山庄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建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6 077.25元,鉴定费16.5万元,共计291 077.25元由建发公司承担174 646.35元,西岳山庄承担 116 430.90元;反诉费67 928.08元,由西岳山庄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109 738元,由建发公司承担。
  西岳山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1)原审判决判令三公司将其涉案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有效。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2)西岳山庄已超额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付款不到位的事实;(3)三公司承认在施工中存在不按施工计划开工、窝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及不文明施工等事实。三公司依约应向西岳山庄支付违约金。三公司在拒不完成主体部分施工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后逐渐全部撤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三公司恶意违约,致使华山假日酒店迟迟不能完工,应承担逾期竣工造成的营业损失。西岳山庄的反诉请求依法应予支持;(4)原判将鉴定报告中关于土建及安装工程所对应税金、安全文明工地费、文明补贴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
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5)三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西岳山庄并未表示同意,《施工合同》仍应履行;(6)建发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鉴此,西岳山庄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