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毕胜、陈锡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日剧男主每集都在做的电视剧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956号 
如果明天的路你不知该往哪走【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 
【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栾毕胜;陈锡明;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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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栾毕胜陈锡明刘卫 
【当事人-个人】栾毕胜陈锡明刘卫  纬线
【代理律师/律所】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慧敏 
【代理律所】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栾毕胜;陈锡明;刘卫 
【本院观点】陈波给栾毕胜转账44500元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9日,对于此款,栾毕胜陈述是用于支付租金,而陈锡明与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7
年12月28日,栾毕胜庭审中陈述其也是当天才知道合同签订的情况。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波给栾毕胜转账44500元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9日,对于此款,栾毕胜陈述是用于支付租金,而陈锡明与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2月28日,栾毕胜庭审中陈述其也是当天才知道合同签订的情况。也就是说,陈波在转账给栾毕胜的时候,陈锡明与周忠平房租还没有谈妥,便谈不上栾毕胜支付周忠平房租一说。考虑到栾毕胜与陈波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对陈波该笔转账,栾毕胜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陈波转账的44500元一审认定为陈锡明向栾毕胜的还款并无不当。上诉人栾毕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陈锡明与栾毕胜之间的转账往来,发生在2017年12月28日陈锡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生产经营保温材料之后,从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生产经营保温材料项目期间,陈锡
明转账给栾毕胜的多次款项都与保温材料项目经营有关。庭审中,陈锡明也陈述,栾毕胜在厂里负责全面管理,因为没有专门的财务,经营过程中对外往来的一些款项都是栾毕胜经手采购的。故陈锡明在经营保温材料期间向栾毕胜转账的款项没有明确注明还款的情况下,不应作为本案借款的还款,双方可以另行结算。故上诉人陈锡明、刘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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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上诉人栾毕胜负担1030元,上诉人陈锡明、刘卫共同负担10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4: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锡明、刘卫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5日,陈锡明通过发送信息“今借到栾毕胜人民币玖万元整"给栾毕胜。当日,栾毕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60000元至刘卫银行账户,另陈锡明陈述收到栾毕胜现金30000元。    陈锡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向栾毕胜支付款项分别为:1.2017年12月19日,陈锡明之子陈波
银行转账44500元;2.2019年2月3日,陈波转账5000元;3.2019年2月3日,陈锡明支付宝转账10000元;4.2019年2月3日,陈锡明转账10000元;5.2019年2月3日,陈锡明转账450元;6.2019年1月11日,陈锡明转账1500元;7.2018年10月10日,陈锡明转账1500元;8.2018年9月21日,陈锡明转账600元;9.2019年1月7日,陈锡明转账1500元;10.2018年8月27日,陈锡明转账100元;11.2018年8月27日,陈锡明转账400元;12.2018年8月15日,陈锡明转账1500元;13.2018年8月23日,陈锡明转账850元,上述合计77900元。    栾毕胜账号为62×××7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12月19日陈波转账汇入栾毕胜账户44500元,同日,栾毕胜转账给栾扣兰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黄弟华转账汇入栾毕胜账户3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栾毕胜账户现金取款20000元,转账转出10000元。    栾毕胜与陈锡明聊天记录中显示:2017年11月15日栾:“钱到位了,我帮我借了两家才借到,七圩工程款到位就还给他们";2017年11月21日栾:“先帮我把车拿回,到年底了我还要还金龙两万,我外甥女两万,那信用卡你用着,小霞不知道";2017年12月12日栾:“七圩什么时候拿到钱不能在误我的事了,我我那工资都在问我要呢";2017年12月23日栾:“商丘的工程款什么时候拿到,还有七万我今年要还别人哦";2017年12月26日栾:“晚上我又和小霞说了,
她说问她借钱,我在问我两借钱我们俩合伙来办你这个场,小霞同意了,小霞叫我和你说一下";2018年2月11日栾:“这是哪里的什么",陈:“叉车你核对一下",栾:“是的,我也记了";2018年2月12日栾:“刘总那什么时候结到帐,周纪章他们打电话来问了";2018年2月22日栾:“陈总厂里什么时候上班",陈:“等我和周谈一下";2018年8月11日栾:“陈总拿的我舅的一千五什么时候有,我表妹问我了";2019年1月7日栾:“今天7号了信用卡要交了",陈:“到晚"。    一审另查明,2017年12月28日,陈锡明与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用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一间车间用于保温材料生产,约定每年租金10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栾毕胜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泰州市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平支付租金4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陈锡明以信息形式向栾毕胜出具借条,栾毕胜与陈锡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栾毕胜通过转账汇入刘卫银行账户的方式向陈锡明交付出借款项60000元,加上陈锡明收到栾毕胜交付的现金30000元,栾毕胜共计向陈锡明出具款项90000元。陈锡明、刘卫系夫妻关系,且刘卫经手其中60000元款项的交付,故案涉借款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栾毕胜要求刘卫承担共同还
网易云一起听款责任,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陈锡明已还款项问题。陈锡明辩称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3日通过陈波以及陈锡明本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转账共计向栾毕胜还款80900元,尚欠9100元未偿还,且双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合伙经营保温材料生产,未还款项系作为栾毕胜对合伙项目的投资款,故陈锡明已不欠栾毕胜借款。根据陈锡明提供的转账凭证以及栾毕胜的银行账户往来明细,2017年12月19日陈波转账汇入栾毕胜银行账户44500元,到账后由栾毕胜转账给栾扣兰。陈锡明与周忠平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是2017年12月28日,且栾毕胜取款支付租金前汇款给栾毕胜的账户名为黄弟华,故栾毕胜关于该笔汇款系支付周忠平租金的说法不能成立,同时栾毕胜本人关于该笔款项的用途两次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双方均陈述栾毕胜与陈波之间并无债权债务纠纷。因此,该笔44500元应认定为陈锡明向栾毕胜的还款。对于陈锡明提供的其余转账款项33400元,转账时陈锡明及陈波均未明确系偿还借款,且时间发生在2017年12月28日陈锡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生产经营保温材料之后。关于陈锡明经营保温材料项目,陈锡明主张双方共同合伙经营,栾毕胜主张受陈锡明雇佣在厂里负责并帮陈锡明垫付支出费用,无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从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租赁厂房生产经营保温材料项目期间,陈锡明多次转账给栾毕胜的款项跟保温材料项目经营有关,应当由双方另行结算,
不应作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且根据聊天记录,其中2018年8月15日转账1500元系偿还栾毕胜舅舅的1500元,2019年1月7日转账1500元系偿还陈锡明所欠栾毕胜信用卡透支款,均与本案借款无关。综上所述,扣除陈锡明已还款44500元,尚欠借款45500元陈锡明、刘卫应立即偿还栾毕胜。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锡明、刘卫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栾毕胜支付借款本金45500元。二、驳回陈锡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陈锡明、刘卫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