逄治金、王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7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贾元胜张振显叶伶俐 
【审理法官】贾元胜张振显叶伶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逄治金;王法;范辉 
【当事人】逄治金王法范辉 
尘埃3怎么玩【当事人-个人】逄治金王法范辉 
【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娟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赵明源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毛新红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高杨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文娟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赵明源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毛新红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高杨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文娟赵明源毛新红高杨 
【代理律所】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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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逄治金;王法 
【被告】范辉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法提交的以上证据1中“许增亮”出具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不符合证据要求,且证明中的内容未涉及所谓户口迁移费,与王法的主张缺乏关联性;收款收据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采信;银行凭证载明的交易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无法确定,不予采信。涉案买卖交易标的物系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且无任何规划建设手续,建筑物的用途为厂房,违反了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故逄治金与王法之间就涉案标的物的交易行为违法,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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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买卖交易标的物系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且无任何规划建设手
续,建筑物的用途为厂房,违反了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规划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故逄治金与王法之间就涉案标的物的交易行为违法,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因合同无效,逄治金已经支付的80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查明的事实,逄治金支付的800000元,由范辉作为中介人收取并持有750000元,故范辉应当将其持有的750000元返还给逄治金。另外50000元,王法主张系逄治金交纳的户口迁移费、不是房款,认为不应予以返还,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逄治金亦不认可,故王法应当向逄治金返还50000元。至于王法主张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问题,因王法和逄治金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一审的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应当由王法和逄治金分担,但该项内容不属于判决主文内容,不影响一审判决结果,只在诉讼费承担部分予以调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由逄治金负担8160元,由王法负担816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逄治金负担9800元,由王法负担1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33:35 
赛尔号水之精华怎么得【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逄治金与王法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一、王法将位于高密市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逄治金,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坐落于高密市,房屋类型为厂房,建筑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5334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为集体;二、王法保证该房屋手续真实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王法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等其他纠纷,概由王法负责;三、转让价格为125万元;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王法无条件全权协助逄治金办理房屋公证手续,公证手续费用由王法自理,若需办理户口迁移,逄治金出费用1万元,合同签订后,公证处办理公证之日,逄治金付款80万元,余款一年付清;五、权利义务:(1)王法必须保证所转让房屋无任何纠纷情况下交付逄治金正常使用,而且保证逄治金半年正常经营,否则,逄治金有权解约,并全额返还逄治金所付款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赔偿;(2)逄治金按约定准时付款且必须汇入王法指定账户,户名:栗润,开户行:高密市农商行高密支行,账号为:622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2019年6月4日,王法、逄治金和第三方钟琦、中介方范辉又签订附加协议1份,内容为:王法位于曹戈庄村的厂房转让给逄治金,在厂房办理公证前,首付款80万元放在中介方范辉账户上,办理公证之后当日,中介方给王法50万元,剩余30万元保证金放在中介方范辉账户上,等到第三方清场顺利开门
经营后,逄治金通知中介方给王法汇款剩余保证金3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为凭证,并且该保证金由逄治金、王成法提供担保,一旦中介不按时付款,由逄治金、王成法替中介方给付。(清场期限为十天)。如有违约,逄治金有权从中介方扣除保证金。第三方负责厂房门卫保安安全事宜(六个月),保证逄治金六个月正常经营,保安费用由第三方承担,如有纠纷造成逄治金物品损失,由第三方全权负责,费用由第三方承担。另:一切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否则视同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双倍保证金。    附加协议签订后,双方到高密市公证处办理公证,但未能成功办理,未能办理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无证据证明,高密市公证处也没有双方办理公证的相关记录。中介方范辉称,不能办理公证的原因是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是钟琦而不是王法。王法表示,涉案房屋与钟琦无关。    通过逄治金2019年4月8日和2019年6月4日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范辉2019年6月4日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可以看出,逄治金于2019年6月4日转给王法80万元,王法随即转到范辉账户,即附加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80万元在范辉手中。范辉提供其2019年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汇款单1份,证明范辉于2019年8月21日转给栗润5万元,范辉称,当时不能办成公证,双方约定先由逄治金使用厂房,王法让范辉先转5万元给栗润,再让逄治金使用厂房。王法提供栗润给范辉出具的收款收据1份,王法表示,该5万元系为逄治金
办理户口迁移的费用。    王法出卖给逄治金的涉案房屋和土地均位于高密市,其中,部分房屋有房权证,部分无房权证。通过对高密市委会的调查确认,涉案房屋和土地均系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涉案房屋没有土地规划,逄治金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审法院认为】文档打不开怎么办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一并流转,涉案房屋均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没有相关规划,逄治金亦非高密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逄治金与王法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后,逄治金支付的房款80万元应当被
返还,其中,范辉应返还逄治金75万元,王法应返还逄治金5万元,同时,对于该80万元的利息损失,因王法和逄治金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王法应赔偿逄治金80万元自2019年6月4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的一半,其中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半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半计算。  取暖方式
【二审上诉人诉称】逄治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逄治金、王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对村集体成员以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所签合同无效。首先,逄治金与王法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土地转让合同,转让的标的物是生产厂房,并非土地,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勉强把厂房所占土地算作交易标的物,逄治金购
买该处厂房是经过注沟党委政府通过招商形式招过去的,当时为让逄治金放心落户,当地政府协助为其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到该村,且逄治金购买的该处厂房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并非宅基地,并已长期占有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现行法律限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限制建设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均不能转让,而涉案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显然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范围,故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即便逄治金不是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该协议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当地政府也为该协议的合法性加盖了公章提供背书,合同并无无效事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逄治金根据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中介方范辉80万元购房款,并己占有使用。王法在明知已与逄治金签订该协议的前提下,仍恶意通过诉讼(该诉讼因涉嫌虚假诉讼被高密法院启动再审)与刘文亮达成和解协议,将厂房以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刘文亮,并在柴沟法庭协助下非法对逄治金占有的厂房进行强制清场(该强制行为无任何法律文书支持),给逄治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逄治金违约金60万元,另外中介方范辉返还逄治金已支付的购房款75万元,王法返还已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由王法承担80万元款项对应利息的损失。    王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王法不承担任何责任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中的利息、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应由范辉承担;3.上诉费用由逄治金、范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范辉转给栗润的5万元性质为户口迁移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涉案房屋要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逄治金必须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逄治金委托了范辉,到案外人钟琦协商此事。双方达成合意,由钟琦全权办理此事,逄治金支付5万元的户口迁移费,由范辉代交,并约定打入栗润(钟琦的司机)的账户。钟琦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实际垫付了51026元(包括赞助村里路灯费25350元,预付至2024年的院内水电费25676元),后范辉将5万元转到了栗润的账户,钟琦、栗润给范辉出具了收款收据一张,范辉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整个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上诉人并不知情。综上,范辉转给栗润的5万元性质为户口迁移费,是逄治金委托范辉与钟琦商议处理的,与王法无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将这5万元认定为逄治金转给王法的房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对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的判决明显错误。1.逄治金于2019年6月4日转给王法80万元,王法随即转到范辉账户,即涉案的80万元房款均在范辉手中。后王法与逄治金因公证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范辉作为中介人,并没有把这80万元房款返还给逄治金,也没有将房款交给王法,而是一直存放在其账户上。既然涉案房款均是在范辉手中,那么期间产生的利息肯定是由范辉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王法返还利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逄
治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返还房款,在本案中,房款一直由范辉保管,那么本案的诉讼费当然应由房款持有人范辉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王法承担一审的诉讼费明显错误。3.本案中,逄治金申请法院将王法的厂房保全,但王法并未持有涉案80万元房款,逄治金的保全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故保全费用不应由王法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保全费用明显错误。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