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陈受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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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辖终389号 
千古名诗【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戎瑞良王志强赵孟臣 
【审理法官】戎瑞良王志强赵孟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涛;陈受斌 
【当事人】李涛陈受斌 
【当事人-个人】凌潇肃和姚晨李涛陈受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涛 
被告陈受斌 
【本院观点】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李涛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林宥嘉的资料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12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银
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尾号为46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转账2万元借款。被告当时承诺尽快还款,但是迟迟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李涛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李涛,据此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李涛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在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7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11:49 
李涛、陈受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受斌。
     上诉人李涛因与被上诉人陈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2019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沟通,向上诉人借款三万元,2019年12月5日,上诉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已向被上诉人尾号为46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转账借款2万元。根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规定,当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账户转款时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关于借款合同的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关于合同履行地,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都有明确规定,当上诉人转完账时,出借方交付借款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在得到借款后,负有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上诉人作为接受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76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19年12月5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尾号为461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转账2万元借款。被告当时承诺尽快还款,但是迟迟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根据被上诉人李涛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上诉人李涛,据此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上诉人李涛所在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在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3民初7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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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戎瑞良
审 判 员 王志强
审 判 员 赵孟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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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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