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3.10.18
【文 号】农银发[1993]281号
【施行日期】1993.10.1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张蕾简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农银发[1993]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行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抓好新章程的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余景天  第二条 金穗卡按其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卡行申领金穗卡,持卡人凭本人金穗卡及有效身份证
件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物和消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账业务,也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将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账户办理结算。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四条 单位申领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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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单位申领金穗卡应办理填表手续,并由开户银行批注意见,证明其存款支付能力,供发卡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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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申领金穗卡,除交存款项外,还须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其中,个人资金担保金额为:个人金卡2万元;个人普通卡5000元。担保金由开卡行设专户管理,非经发卡行同意,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
武汉工程大学爆奶门  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信用卡的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单位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如担保人中途退保,须向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在被担保人金穗卡全部账务结清并将卡交还银行一个半月后,担保人的责任方可自行解除。否则,担保人仍负担保责任。
  第六条 凭金穗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账,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异地支取现金须支付1%的手续费;异地存款,1000元以下的支付1%的手续费,超过1000元的支付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业务,按每笔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最低收1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持卡人在存款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十五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自第十六日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高利率档次计息。对于不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者,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对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
行者,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七条 金穗卡有效期一至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申领金穗卡的客户,每年需交纳一次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有效期为二年的卡,二年年费可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概不退还。
  金穗卡期满如需继续使用,需到发卡机构换领新卡;持卡人若在卡到期前停止使用金穗卡,需提前一个月向发卡行提出书面通知,将金穗卡退回发卡行并结清一切款项。
  第八条 金穗卡不得转让或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书面向发卡行办理挂失,在发卡行受理挂失和特约商户及银行营业网点接到通知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金卡100元,普通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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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具备使用自动柜员机(ATM)功能的金穗卡,持卡人必须将卡与密码分开保管,以避免同时遗失或泄密而遭受损失。若卡与密码同时遗失,该户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
承担。持卡人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须经本行点核,并以本行核证数目为准入账。
  第十条 特约单位和农行指定营业机构在受理金穗卡购物或存取现金、办理转账时,应审查金穗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列入卡付名单,并核对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有疑问时,经办单位须向发卡行索取授权。
  第十一条 金穗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可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单位收回金穗卡。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有约束力。
  本章程适用于金穗万事达卡(ABCMasterCardCARD)和金穗维萨卡(ABC VISA CARD)。
  发卡行本着“信誉第一,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服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