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健、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港澳通行证办理2021.10.19 
李念婚纱照【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4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文彬刘新军朱一泓 
【审理法官】胡文彬刘新军朱一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封健;刘玲;刘胜强 
【当事人】封健刘玲刘胜强 
【当事人-个人】封健刘玲刘胜强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兰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岳志勇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兰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岳志勇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敏兰岳志勇 
【代理律所】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封健 
被告刘玲;刘胜强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材料均属无正当理由迟延提供,且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不予采信。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封健与被上诉人刘玲是否成立真实的32万元民间借贷法
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被告封健与被告刘胜强于2018年9月21日已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封健与原告刘玲、案外人岳芝南之间另有其他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封健与被上诉人刘玲是否成立真实的32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封健因介绍案外人岳芝南购买及自己购买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股份而缺少资金与刘玲协商一致,向刘玲借款32万元,并向刘玲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详细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并注明了刘玲支付该32万元借款的方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支付方式为“银行卡转账指定支付至刘勇林农业银行账户”,而在2019年4月20日即封健出具借条的当天,刘玲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向案外人刘勇林农业银行
账户转账50万元。虽然该转账金额不是恰好对应封健借款金额,但刘玲解释其余的18万元是为岳芝南支付的购买股权转让款,岳芝南也认可刘玲该主张,并承认封健在其事后受让的10%股份中占2%股份。结合封健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后向刘玲回收过借条及岳芝南用告知过封健其股份分红情况而封健未予以否认及刘玲通过向封健催收借款等事实,可以认定刘玲实际支付了借款。至于封健提出其借款32万元系用于购买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2%的明股而不是暗股,其借款用途未能实现,不影响本案借款法律关系的成立。案外人岳芝南虽与本案封健向刘玲借款用于购买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股份的事实有关联,但其与本借款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判未追加其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合法。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封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4元,由上诉人封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6:13: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刘玲与被告封健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20日,被告封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32万元。该借条载明:“本人封健与刘珊夫妻于2019年4月20日向刘玲(身份证号:43xxx04××××)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支付方式为银行卡转账指定支付至刘勇林农业银行账户,用途为购买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2%股份,每股价格为壹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于2020年4月20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期限内,每月向刘玲支付利息参仟贰佰元整(¥3200.00)借款人:封健身份证号:43xxx47X2019年4月20日”。当日,原告刘玲通过建设银行向刘勇林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该转账中包括了被告封健指定向刘勇林转账的32万元)。因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间接故意【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分析一下原告刘玲与被告封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封健因购买公司股份需要资金于2019年4月20日向原告刘玲出具借条借款32万元,被告封健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这是被告封健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原告与被告封健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被告封健在借条上载明“支付方式为银行卡转账指定支付至刘勇林农业银行账户”,2019年4月20日原告刘玲也按照封健的指定向案外人刘勇林转账32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至于被告封健抗辩称,
何炅和他老婆的照片向原告借款32万元系用于购买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2%的股份,而原告刘玲向刘勇林转账32万元,最终系为案外人岳芝南购买了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告封健并未取得麒麟采石有限公司2%股份,因此,封健并未实际取得借款。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刘玲作为借款出借方,仅对向被告履行出借32万元具有法律上的义务,但对于被告封健借款目的的实现,即购买麒麟采石有限公司2%股份这一目的的最终实现,原告刘玲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且购买一公司股份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程序也繁琐,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就能涵盖。被告封健与案外人岳芝南之间关于邵东县麒麟采石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故对于被告封健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刘玲与被告封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其次,因被告封健与被告刘胜强已于2018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而案涉借款发生在2019年4月20日,即二被告离婚之后,且被告刘胜强并未在借条上签名。因此,原告与被告刘胜强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胜强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虽然原告与被告封健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对于原告
刘玲要求被告封健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封健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玲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73600元(前期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暂算至2021年3月19日止);后期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另计。二、驳回原告刘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封健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刘玲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刘玲与上诉人封健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且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刘玲与岳芝南系同居关系,对外以夫妻相称,是一体的。2019年偶尔听说邵东县麒麟采石场有股权要转让一事,要封健从中介绍成全,假意提出出借32万元给封建购买2%的股份作为感谢。但封健出具借条后,他们却以岳芝南名义受让了全部10%股份,明确告知不再借款给封健。封健借款目的就是购买采石场2%股份,系明股而不是岳芝南名下暗股。刘玲向指定账户转账金额是50万元,是支付岳芝南受让股权价款,不是封健要借
的用以购买股份的那32万元。岳芝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参加诉讼,程序违法。 
封健、刘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天天向上周怡(2021)湘05民终24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兰,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胜强。
笔记本怎么设置wifi审理经过     上诉人封健因与被上诉人刘玲及原审被告刘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21)湘052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封健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刘玲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刘玲与上诉人封健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且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刘玲与岳芝南系同居关系,对外以夫妻相称,是一体的。2019年偶尔听说邵东县麒麟采石场有股权要转让一事,要封健从中介绍成全,假意提出出借32万元给封建购买2%的股份作为感谢。但封健出具借条后,他们却以岳芝南名义受让了全部10%股份,明确告知不再借款给封健。封健借款目的就是购买采石场2%股份,系明股而不是岳芝南名下暗股。刘玲向指定账户转账金额是50万元,是支付岳芝南受让股权价款,不是封健要借的用以购买股份的那32万元。岳芝南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参加诉讼,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