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銮、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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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 
【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金銮;黄金龙;黄金虎 
【当事人】刘金銮黄金龙黄金虎 
【当事人-个人】刘金銮黄金龙黄金虎 
【代理律师/律所】朱慧琳、钟静怡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俞雪芬、黄国贤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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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朱慧琳、钟静怡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俞雪芬、黄国贤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 
天涯深扒可怕的娱乐圈【代理律师】朱慧琳、钟静怡俞雪芬、黄国贤 
【代理律所】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张靓颖当3年小三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金銮;黄金龙;黄金虎 
【本院观点】黄金龙、黄金虎对证据一、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原件系第三方中国农业银行出具,且与黄金龙、黄金虎庭后补充提供的黄珍梨名下中国农业业务凭证原件可以相互印证,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证据只能证明黄金龙账户上19万元的去向,不能证明其拟证明的内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拘留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
最新周末祝福短信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经对账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可以证明黄金龙、黄金虎尚欠刘金銮借款23万元的基本事实,黄金龙、黄金虎主张双方对账前的2016年1月20日、25日黄金龙分别转账5万元、3万元系偿还本案借款,应当对该8万元可以抵扣讼争借款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黄金龙、黄金虎不能举证证明该基本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黄金龙、黄金虎在诉讼中也主张应当按刘金銮上一次起诉的20万元来还款,而在上一次诉讼中,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的次日刘金銮即撤回起诉,说明双方对讼争借款的金额是确认的,从证明标准来看,刘金銮主张的基本事实也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依法应当予以采信。    黄珍梨与黄金龙、黄金虎为父子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讼争借款中的3万元系黄珍梨对刘金銮所负的债务,黄珍梨在一审中虽否认自己与刘金銮有经济往来,但又声称自己还了13万元左右,黄金龙、黄金虎在二审中更声称黄珍梨是实际借款人,黄金龙在《分期还款协议书》也备注“3万珍梨借本金",故该3万元可以认定为黄珍梨对刘金銮所负的债务。黄金龙、黄金虎抗辩该3万元是结息余额再转为借款,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刘金銮同意将
黄珍梨的3万元债务由黄金龙偿还符合法律规定,该3万元债务已转移为黄金龙承担,原审要求其另案主张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黄金龙、黄金虎主张其父亲黄珍梨转账84380元和支付10万元现金给刘金銮以偿还本案借款,因黄珍梨与刘金銮另有其他经济往来,且刘金銮亦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黄金龙、黄金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金銮从事违法活动,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分期还款协议书》签订之之后,黄金龙于2019年的2月28日、5月1日、9月23日和2020年1月9日通过其支付宝分别转账1万元、1万元、5千元、1万元给刘金銮,上述还款应当依法抵扣借款利息。刘金銮的诉讼请求未对该3.5万元还款予以抵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金銮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的部分予以驳回。黄金龙、黄金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三、黄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金銮借款23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偿还的利息3.5万元予以抵扣);   
四、黄金虎对上述判决第三项和原审判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刘金銮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刘金銮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黄金龙、黄金虎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72.5元,由刘金銮负担525元,由黄金龙、黄金虎负担51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2.5元,由刘金銮负担525元,由黄金龙、黄金虎负担51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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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0 20:52: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9日,黄金龙向刘金銮借款200000元,黄金龙向刘金銮出具其签名捺印确认的借条一份交由刘金銮收执,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1.5%,但未约定还款期限。黄金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2018年12月18日,出借人刘金銮、借款人黄金龙、担保人黄金虎三人对上述借款私下调解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借款月利率2%,还款期限至2019年8月18日止。另查明,2016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9日间黄金龙向刘金銮还款共计115000元。经一审法院
依法重新核算,截至2020年1月9日借款本金200000元剩余应还本金为132624.6元、结欠利息款为60489.71元,上述借款本息黄金龙、黄金虎至今未偿清。2020年1月2日,刘金銮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黄金龙、黄金虎偿还借款本息。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金龙向刘金銮借款200000元,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智付通交易回单、《分期还款协议书》在案为凭,结合庭审陈述,足以认定。现刘金銮要求黄金龙归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分期还款协议书》签订在后,并对利息作出重新约定(即月利率2%),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现刘金銮继续主张利息,可以剩余借款本金13262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息,刘金銮诉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律师费由黄金龙承担,现刘金銮要求黄金龙支付给其所花费的律师费用4000元,此有福建律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予以证实,且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刘金銮要求黄金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  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黄金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刘金銮剩余借款本金132624.6元,并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息;二、黄金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刘金銮结欠利息款60489.71元;三、黄金龙应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刘金銮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四、黄金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刘金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计2836.5元,由刘金銮负担918.5元,黄金龙、黄金虎负担1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