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龙、唐琼与王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火字旁的字有哪些字2020.03.24
【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9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新华柏宏忠丁兵
【审理法官】赵新华柏宏忠丁兵
【文书类型】王力宏妻子判决书
【当事人】刘志龙;唐琼;王德春
韩国今日娱乐新闻二氧化碳的用途【当事人】刘志龙唐琼王德春
【当事人-个人】刘志龙唐琼王德春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波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波高利春
【代理律所】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志龙;唐琼
【被告】王德春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黑豆怎么吃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王德春为证明其与刘志龙、唐琼的借贷关系,提交了刘志龙、唐琼出具的《借据》《收到条》及刘志龙于20×××8年8月×××4日出具的《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刘志龙、唐琼对《借据》《收到条》《承诺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债权凭证所涉68万元王德春并未实际交付。由于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刘志龙、唐琼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借据所载借款事实。本案中,王德春主张的款项交付实际发生于20×××7年3月至20×××7年6月,其关于款项交付及债务确认的陈述
与一审中的证人证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8)鲁×××322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可以相互印证,王德春关于案涉借款68万元已实际交付的陈述具有合理性。一审认定刘志龙、唐琼对于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刘志龙主张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志龙、唐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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