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李志为什么被全网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86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齐立
【审理法官】易齐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光明;李晓珍
【当事人】李光明李晓珍
【当事人-个人】李光明李晓珍
【代理律师/律所】向阳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阳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阳
【代理律所】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gif动态图片制作【原告】李光明
【被告】李晓珍
【本院观点】李光明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不能证明李晓珍其财产,证据三与本案无关。李光明以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但李晓珍亦提交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投资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门第女主角【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光明以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但李晓珍亦提交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是委托理财投资关系。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李光明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本案审理中,李光明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
间借贷关系。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向李光明予以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请,但李光明仍坚持原诉请。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光明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光明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4元,由李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1:29: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光明与李晓珍系同事关系。2018年1月15日14点15分,李光明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为某4871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转账附言:李光明4871跨行转出)。2018年1月17日10点37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7×××04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转账附言:裴日焕7004转账)。2018年2月6日11点56分,李光明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为某4871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63630元(转账附言:李光明4871跨行转出)。2018年2月6日12点09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
号为某7×××1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转账附言:陈芳7119转账)。2018年2月8日9点50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1×××45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2000元(转账附言:蒋婕14xxx77)。2018年8月12日16点02分,李光明通过其平安银行尾号为某8794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4000元(转账附言:李光明8794)。2018年8月13日16点06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7×××7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转账附言:徐朝凤7976转账)。2018年8月14日19点12分,李光明通过其平安银行尾号为某8794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转账附言:李光明8794购买注册币)。2018年8月14日20点39分,李光明通过其平安银行尾号为某8794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7600元(转账附言:李光明8794购买华克金)。2018年8月15日17点42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5×××24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33000元(转账附言:吴世勇5624转账)。2018年8月15日18点53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9×××1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3000元(转账附言:张艳9116转账)。2018年8月15日19点26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3×××4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3200元(转账附言:卢旭平3240转账)。
居高声自远 非是藉秋风的意思2018年8月18日13点57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0×××0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753.08元(转账附言:谈龙04xxx34)。2018年8月19日9点46分,李光明通过其平安银行尾号为某8794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60242元(转账附言:李光明8794账户升级)。2018年8月19日9点56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1×××2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3000元(转账附言:刘馨1225转账)。2018年8月19日13点14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0×××02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20753.08元(转账附言:谢文成06xxx72)。2018年8月20日13点39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3×××1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5000元(转账附言:陈星东3716转账)。2018年9月11日8点47分,李光明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为某4871的账户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2076元(转账附言:李光明4871跨行转出)。2018年9月11日9点21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向尾号为某9×××1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6600元(转账附言:吴绍强9316转账)。2019年8月26日16点14分,李光明向李晓珍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6380元(备注:跨行转出李光明)。2019年8月26日16点21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6030元(备注:转账周青)20
19年9月13日21点20分,李晓珍通过其尾号为某6129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643元(备注:转账李光明)。李光明认为上述其转款,系李晓珍向其借款,经李光明多次向李晓珍催要未果,故李光明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产婴儿奶粉排行榜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李光明主张其与李晓珍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李晓珍未出具借条,且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李光明无法提供《借条》债权凭证,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李晓珍与李光明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李光明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根据证据规则,经法院向李光明释明风险,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其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故李光明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光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2712元,由李光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光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李光明的一审诉请并由李晓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双方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及所涉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虽然一审法院向李光明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但李光明认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以法庭查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李晓珍在一审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能证明投资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明李光明与李晓珍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及所涉及的何种法律关系。因此,李光明无法做出具体诉讼请求变更,只有根据李晓珍承诺保本付息确定诉讼请求。李晓珍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将款项转入李光明的平台账户,不能证明为李光明办理了投资产品,不能证明与李光明形成投资事实,所以也不能按李晓珍答辩的理由确定法律关系。李光明认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可以成立。二、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证人证言足够让一审法院觉察到涉及相关犯罪事实,是可侦查的刑事犯
罪线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光明的请求,违反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光明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蛸蜞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