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超、娄伟高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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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相的多音字组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3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27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洪超;娄伟高;任康利;张红果 
【当事人】杨洪超娄伟高任康利张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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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栋武红军 
【代理律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洪超;张红果 
被告娄伟高;任康利 
【本院观点】本案中,2019年10月24日被上诉人娄伟高转款300万元给上诉人杨洪超,杨洪超当日是又将该笔款项出借给案外人郭超峰,该事实已经查明。 
【权责关键词】板报内容催告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2019年10月24日被上诉人娄伟高转款300万元给上诉人杨洪超,杨洪超当日是又将该笔款项出借给案外人郭超峰,该事实已经查明。杨洪超主张该300万元系双方经营承兑汇票的款项缺乏证据支持,亦与常理不符。上诉人杨洪超另主张其于2019年10月24日、10月25日向娄伟高转账的款项系偿还案涉的300万元的款项,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的具体数额来看,可证明是用来支付娄伟高的两张100万元承兑汇票的资金,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一审认定案涉300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洪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刷ecu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928元由上诉人杨洪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43: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杨洪超之间存在票据贴现业务往来,2019年10月24日前,被告杨洪超转让给原告娄伟高三张300000元的承兑汇票。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杨洪超转让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当日被告杨洪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62×××99账户分别向原告娄伟高农业银行62×××68账户转账支付500000元、484000元,共计984000元。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杨洪超转让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2019年10月24日,被告杨洪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62×××99账户分别向原告娄伟高农业银行62×××68账户转账支付430000元、100000元、39000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杨洪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62×××99账户向原告娄伟高农业银行62×××68账户转账支付63000元,共计983000元,用于支付100万元汇票转让费用。2019年10月24日,被告杨洪超要求原告娄伟高向其建行账户打款100万元,向其农行账户打款200万元,原告娄伟高通过本人的中国银行尾号为5668账户分别向被告杨洪超建设银行62×××99账户转账10
0万元,向被告杨洪超农业银行62×××16账户转账200万元,共计300万元,后被告杨洪超于当日将300万元出借给案外人郭超峰。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6日,原告多次通过向被告杨洪超催款,被告杨洪超多次表示没问题并承诺还款,并于2019年10月27日将郭超峰给其出具的300万元借条图片通过发送给原告。2019年10月25日,被告杨洪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62×××99账户向原告娄伟高农业银行62×××68账户转账支付36360元,用于清偿原来欠原告的186360元借款,被告杨洪超自认尚欠原告15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原告娄伟高另向被告杨洪超转款50000元,用于支付杨洪超起诉郭超峰等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费用。2020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19)豫1081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9年10月24日,郭超峰向杨洪超借款300万元,杨洪超向郭超峰指定的王西康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2019年10月27日,郭超峰、杨晓涛(杨小涛)向杨洪超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杨洪超现金叁佰万元整(3000000),此款已于2019年10月24日打入王西康账户,农行与建行共叁佰万元整,借款人承诺此款于2020年1月1日前归还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郭超峰担保人:杨晓涛”。2019年11月,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判决:一、被告郭超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洪超29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2日起计付至实际计付之日止);被告杨晓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洪超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