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杰、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凤凰传奇曾毅资料【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河南新娘洞房尹逊航
【审理法官】尹逊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海杰;王超
【当事人】李海杰王超
【当事人-个人】李海杰王超
【代理律师/律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翠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式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翠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式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远博张翠香马式稳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海杰
【被告】病退的条件王超
陈少霞【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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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以上事实由李海杰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财跳跳门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性质如何认定。双方对于王超2020年7月16日之前向李海杰的转款为投资款均无异议。王超与李海杰2020年7月16日签订协议书,李海杰抗辩该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仅是“明确投资数额好给公司交代”,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该协议书确认将王超前期的2765000元投资款明确为李海杰向王超的借款,该协议书为对账性质,实际上是对双方投资款进行了清算,并明确了偿还数额、偿还时间、利息支付标准。该协议签署后表明双
方同意王超之前的投资关系而转为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王超、李海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海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6元,由上诉人李海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5:48
【一审法院查明】自然堂金玫瑰系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超与李海杰系同学关系。王超系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筑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杰系济南宸宇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宸宇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7日,山东筑峰公司会计杨培培应王超要求通过齐鲁银行分五次向李海杰转账共计250000元(每笔50000元,其中4笔注明转账、1笔注明借款),王超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李海杰认为均为投资款。2019年11月5日,王超(代表山东筑峰公司)与李海杰(代表济南宸宇公司)签订《牛人世嘉亲子电玩合作战略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王超与李海杰就“牛人世嘉亲子电玩城类项目”开展合作。此后,王
超与李海杰共同投资,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设立淄博牛人世嘉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牛人世嘉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设立山东牛人世嘉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杰任上述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的股份由杨治勇代持。2019年12月17日,山东筑峰公司会计杨培培应王超要求通过齐鲁银行分五次向李海杰转账共计295000元(备注“转账”);于2020年2月11向李海杰转账50000元(备注“转账”);于2020年3月30日向李海杰转账70000元(备注“借款”)。综上,王超指派杨培培共计向李海杰转账665000元。2021年6月23日,杨培培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665000元均系代王超支付。 2019年12月19日,山东筑峰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代王超向李海杰指定的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账户转账4500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向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账户转账300000元、于2019年12月26日向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账户转账20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向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账户转账10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向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账户转账50000元,上述6笔转款共计1100000元,该6笔款项均备注为“投资款”。2021年6月20日,山东筑峰公司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1100000元均系代王超支付。 2019年11月5日,山东砼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砼邦公司,王超主张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代王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李海杰转账2笔,金额分别为250000元、245000元,上述2笔转款共计495000元,该2笔款项均备注为“往来款”。2
021年6月20日,山东砼邦司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495000元均系代王超支付。 2019年10月24日,王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李海杰转账1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向李海杰转账160000元;2019年11月2日,王超通过平安银行向李海杰转账95000元、2019年12月13日,王超通过平安银行向李海杰转账20000元;2019年12月12日,王超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海杰转账100000元、2019年12月13日,王超通过农业银行向李海杰转账99000元;2019年12月11日,王超通过向李海杰转账20000元、2019年12月11日,王超通过向李海杰转账11000元。上述8笔转账,共计605000元。 综上,王超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共计向李海杰、淄博牛人世嘉公司转账2865000元。诉讼过程中,王超自认李海杰于2019年10月25日还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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