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也要区分全国性和地域性,经纪牌照要贬值?
严监管之下,保险热似乎有所退潮,但各类机构对于中介牌照的追捧依然如故,尤其是在⼤量互联⽹保险平台迫切寻求牌照的情况下,保险中介牌照价格⼀涨再涨。
近期,《保险经纪⼈监管规定》、《保险公估⼈监管规定》两份尚未经保监会正式发布的⽂件在业内流传开来,是继续从严监管,再给资本泼⼀盆冷⽔,还是真正落实简政放权,让⾏业奔跑?
『慧保天下』着重将新的《保险经纪⼈监管规定》(下称《新规》)与现⾏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版)》做对⽐,发现《新规》最⼤改变即将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代理公司做同等对待,将其划分为全国性以及区域性两类,并⼤幅调低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观点认为,该变化有利于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发展,但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牌照价值将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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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全国性和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
长期以来,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代理机构在牌照性质上最⼤的区别之⼀,即在于前者没有全国性与区域性牌照的差别,⽽代理公司则差别明显。此次新规相较以往最⼤的改动之⼀,即对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了同等对待,从此,保险经纪牌照也将区分全国性以及区域性两种。
相⽐起全国性经纪机构来说,区域性经纪机构门槛⼤幅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仅为1000万元即可。这对于部分经营范围较⼩的保险经纪公司来说,⽆疑⼤⼤减轻负担,但同时也有观点认为,这将直接导致区域性经纪牌照含⾦量降低。
第⼗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经营区域为⼯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按照新规,即便是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也不能随意在全国开展业务,其如果在注册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员为⾃然⼈客户提供服务,必须在当地先设⽴分⽀机构。
第⼗五条经营区域不限于⼯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经营区域不限于⼯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员,为投保⼈或者被保险⼈是⾃然⼈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分⽀机构。设⽴分⽀机构时应当⾸先设⽴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有观点认为这或将直接影响互联⽹保险中介发展,但其实新规对于保险经纪⼈通过互联⽹经营保险经
纪业务已经明
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更主流的观点则认为,这应结合保监会出台的《互联⽹保险业务监管暂⾏办法》来综合考量。另据了解,⽬前,监管也正在对《互联⽹保险业务监管暂⾏办法》进⾏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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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提⾼股东准⼊门槛:出资要⾃有、真实,过往记录要良好
此前的规定中,对股东的要求仅为“信誉良好,最近3年⽆重⼤违法记录”;⽽关于注册资本,要求仅为“最低限额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在新规中,对于股东出资的要求明显⼤幅提⾼,要求其“出资资⾦⾃有、真实”,且注册资本⾦须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有、真实、合法,不得⽤银⾏贷款及各种形式的⾮⾃有资⾦投资;
同时还增加了对于股东资质以及业务资质审批的更为明确的要求,⼒图通过提⾼股东准⼊门槛以及加强业务资质审批,来达到强化对于保险经纪⼈监管的⽬的。
来达到强化对于保险经纪⼈监管的⽬的。
第⼋条单位或者个⼈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最近5 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政处罚;洪宗玄 nana
(⼆)因涉嫌重⼤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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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法律、⾏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式了解、审查申请⼈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等有关事项,并进⾏风险测试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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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经纪公司⾼管准⼊门槛:
资历更深厚,权责更明晰
新规提⾼了保险经纪公司⾼管的任职要求,把原规定中“从事经济⼯作2年以上”改为了:
第⼆⼗⼀条保险经纪⼈⾼级管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融⼯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作5 年以上……
形式上满⾜条件还不够,⾃⾝素质也要过关,新规增加了对⾼管的考核要求:
第⼆⼗七条保险经纪⼈⾼级管理⼈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并且,新规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要与⾼管订⽴书⾯劳动合同;⼀⼈不得同时兼任多家分⽀机构负责⼈,从⽽明确⾼管及主要负责⼈的权责,出了问题,依法追责;此外,还对临时负责⼈的任命条件以及任职时间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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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对从业⼈员的要求:品⾏要过关,执业要登记
除了强化对于⾼管的监管,新规还单独设⽴⼀个章节专门强调对于从业⼈员的监管,从管机构到管⼈,监管的思路正在发⽣变化。联想怎么一键还原
新规明确了什么样的⼈才能够成为保险经纪从业⼈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应当聘任品⾏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经纪⼈不得聘任: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5 年;
(⼆)被⾦融监管机构决定在⼀定期限内禁⽌进⼊⾦融⾏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重要的是,新规还明确,要通过经纪公司对从业⼈员进⾏执业登记,且⼀个⼈在同⼀时期只能通过⼀家保险经纪公司进⾏登记。这会否对某些以“飞单”为主的互联⽹平台造成影响,还有待观察。
第三⼗四条保险经纪⼈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员进⾏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从业⼈员只限于通过⼀家保险经纪⼈进⾏执业登记。保险经纪从业⼈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的,新所属保险经纪⼈应当为其进⾏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六⼗⼀条保险经纪⼈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执业登记的个⼈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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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销售⾮保险⾦融产品,防范风险跨界传递
在互联⽹⾦融浪潮下,打着保险的旗号卖各路风险不⼀的理财产品,成为了保险⾏业⼀⼤隐患,新规对此予以坚决杜绝,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不得销售⾮保险⾦融产品,并对开展互联⽹保险经纪业务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保险经纪⼈及其从业⼈员不得销售⾮保险⾦融产品,经相关⾦融监管部门审批的⾮保险⾦融产品除外。保险经纪⼈及其从业⼈员销售符合条件的⾮保险⾦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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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中介相互勾结,套取费⽤的情况屡禁不⽌,中介凭借⾃⾝的资源优势⾮法牟利等⾏为也时有发⽣。因此,新规加强了相应的监管:
嫩模陈静仪第四⼗三条……保险经纪⼈应当开⽴独⽴的佣⾦收取账户。保险经纪⼈开⽴、使⽤其他银⾏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四条保险经纪⼈应当建⽴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员姓名,领取报酬⾦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第六⼗四条保险经纪⼈及其从业⼈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作⼈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其他财物,或者利⽤执⾏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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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中介⾏业协会呼之欲出
2015年初,保监会⾸次提出要建⽴⼀个全国性的中国保险中介⾏会协会,⽬的在于将分布较散、实⼒较弱的保险中介组织起来,治理市场环境,推动⾏业发展,不过该组织尚未正式成⽴。
新规中⾸次增加⾏业⾃律这⼀章节,并明确了⾃律组织负有对从业⼈员进⾏培训、加强信息披露、组织⾏业交流等职责,全国性保险中介⾏业协会呼之欲出。
琵琶袖第五章⾏业⾃律
第七⼗四条保险经纪⼈⾃愿加⼊保险中介⾏业⾃律组织。保险中介⾏业⾃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律规则,对保险经纪⼈实⾏⾃律管理。保险中介⾏业⾃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五条保险中介⾏业⾃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员进⾏教育培训。
第七⼗六条保险中介⾏业⾃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业的发展、运作
第七⼗六条保险中介⾏业⾃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