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以下方案。
一、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
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汽车客运站停车收费按X市物价局、X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X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40号)执行。
四、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其他公共停车场包括除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以外的住宅、医院、学校等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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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五、车主交纳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对产权已出售的车位,只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根据《X市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附件3)确定车库等级,填制《X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附件4),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行李箱密码锁七、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八、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
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附件5)。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14年9月20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并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
附件:1.《X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X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3.《X区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4.《X区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5.《X区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及停车收费公示牌制作说明(略)
附件1
X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区域停放时段收费标准
白天(8:00-21:00) 1.50元/半小时
重要路段
1.00元/半小时
夜间(21:00-次日8:00)
最高不超过8.00元/次白天(8:00-21:00) 1.00元/半小时
其他路段
夜间(21:00-次日8:00) 1.00元/半小时
最高不超过4.00元/次备注:1.重要路段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市政局等部门设置。
2.临时占道停车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3.跨时段停车按上述标准分时段累计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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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轮摩托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两轮摩托及电瓶车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执行,不足1元按1元计收;中型以上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量计费。
5.单位或个人无停车场所确需占用门前道路停车的,可办理临时占道停车位包月手续,包月费重要路段400元/月•车位,其他路段200元/月•车位。
附件2
X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停放
时间金额
单位
旅游景点
室外停车
场
其它公共停车场
室内
室外
特级普通级
二轮车每小时元/小时 1.00 1.00 1.00 12小时
内
不超过
元/次 5.00 5.00 5.00
24小时
内
北斗手机定位不超过
元/次 3.0010.0010.008.00
小型车三轮车每小时元/小时 4.00 3.00 2.00 12小时
内
不超过
元/次15.0010.008.00
24小时
内
不超过
元/次 6.0025.0020.0015.00
大型车每小时元/小时 5.00 4.00 3.00 12小时
内
不超过
元/次20.0015.0010.00
24小时
内
不超过
元/次12.0030.0025.0020.00
超
大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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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每小时元/小时 4.00 12小时
戚薇的歌内
不超过
元/次15.00 24小时元/次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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