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聪明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包括地面、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道路车辆临时停放区或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价格管理
假日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㈠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包括由社会资本代建的,以及产权属社会资本方,但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停放区或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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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民政、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
6。行政执法部门停放拖移、查封、扣押、证据登记保存交通事故、违法和违章车辆的停车场;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㈡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其它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
3.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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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加快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有效调节停车供求关系,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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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
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场,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原则,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服务在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时,由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畅通和确实必须的原则确定具体路段的收费类别并实行动态调整,物价部门在公布收费标准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对实施较高标准的一类收费路段,有关部门应经过严格充分的调查论证后谨慎设置,尽可能减轻众的出行负担。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并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制定或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应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会、以及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经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设的临时停车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由经营者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的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公共场地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原则上实行计时收费方式,停放摩托车、非机动车实行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智能IC卡或蓝牙卡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对遗失或损坏IC卡或蓝牙卡的车主,应按卡的实际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