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24
【字 号】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6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陈浩然【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世界上最罕见的动物【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6号)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历届金像奖影帝    国内国际宠物托运
代 市 长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廊坊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对机动车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停放的场地。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授权、委托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市公安、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单位、门店等的专用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和部分道路停车泊位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在本办法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
    (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
    (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制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九条 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者计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超出单位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费;超出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计次收费的,分为白天和夜间两种收费标准:
    (一)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
    (二)对横跨两个时段的,分段计算。
   
第十二条 在交通枢纽、住宅小区、违法事故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你好神手什么时候上映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
    (二)停放时间未超过30分钟的;
    (三)国家规定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以及其它机动车。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机关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事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以及为大型众性活动设置的场地,以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场,为非经营性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收取相关费用,由车主自行维护停放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申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向车主预收停放服务费;但是住宅小区除外。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监制收费价目牌(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众监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沿街单位门前场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谷歌注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