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白:
一辩:水木无华,相荡乃成涟漪
二辩:石本无火,互击始发灵光
三辩: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
四辩:三寸之舌,强于百万雄兵
齐:大家好,我们是正方代表队
一:我是正方一辩——问候在场各位
二:我是正方二辩——问候在场各位
三:我是正方三辩——问候在场各位
四:我是正方四辩——问候在场各位
一辩陈词感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死刑,古即已有之,其本质则是司法杀人。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时至今日,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或者基本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达到了120个以上,那么今日中国大陆是否也应该废除死刑呢?我方今天的评价标准是通过对死刑优缺点的考量,即死刑的缺点无法被规避,优点是可以被代替的,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其一,死刑的缺点无法被规避。生命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没有了生命,一切全都成为了泡影,而享有生命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为什么犯人就要被剥夺呢,我们又有什么权利去剥夺它呢?死刑恰恰是剥夺了人最为宝贵的生命,法律宣告的精神其实就是让大家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但是杀人这样一件本来就错误的事情,却在法律的掩护之下道貌岸然的被执行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悖论。因此,死刑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首先,它用一种被它自己评价为是错误的方式,也就是杀人来对待它所评价的对象,在它作这种评价时,它就已经失去了自身的正当性。其次,它号称是为了实现正义,但客观上却因为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导致了同样严重的不正义。最后它的出发点本应包括使更多人免受伤害,但除了伤害一个特定的人和满足人们复仇的欲望外却无法保障人们的安全。其二,死刑的正面作用可以被代替。我们发现,虽然死刑的形式从过去到现在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但是其目的却无法摆脱这几种,其,一个是对社会犯罪的威慑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对于一个由正常价值观,且能约束自己的人来说,更多的则是来源于道德的约束。第二个是警示作用,这种方式本身难以起到作用,加里奥在关于断头台的一文中提到,英国在20世纪初有关死刑犯的一个统计数据,问那些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你以前又没有看过执行死刑的场面,出人意料的是超过70%的人看过,其中不少的人还看过多次,看完了并没有收到足够的震慑,后来又犯罪去了,连切实观看都起不到震慑效果,反而会加剧对人性的冷漠,警示作用何在呢?所以说死刑具有警示作用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无期徒刑同样可以代替。第三个则是惩罚作用,自二战以来,严宽相济的司法观念,新型化的人道主义理念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传播,现代刑罚已经不在简答的主张粗暴的应果报应。要说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话,我方今天主张以无期徒刑不可假释,不可减刑的方式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让其进行劳改,以发挥对自身剩余的社会价值来服务社会,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和补偿,不是已经可以了吗,为什么还要死刑这样最为沉重,且不人道的方式强加在其身上呢,我方今天不是否定严厉的司法,我方也赞同对于罪犯要判处最严厉的刑罚,但是这个严厉不可以没有底线,为什么古时候的凌迟,车裂乃至株连九族都被废除了呢,就是因为他们是没有底线的在追求严厉,这是不可取的。而我们看到这条底线现在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人文关怀的不断加深是在不断升高,乃至死刑也已经触碰到这条底线了,因此,我方认为,已经到了用无期徒刑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方式来代替死刑的时候,结合眼下的现实我们也看到,1998年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项死刑罪名,使死刑罪名保留为55个,并规定年满75周岁的老人将不再适用死刑,而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进一步减少适用集资罪、组织罪、强迫罪等9项死刑罪名,草案如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体现了“生杀予夺”需慎之又慎。在中国废除死刑,理应从限制死刑开始到完全废除死刑,这正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结合上述理由,我们说死刑的作用可以被代替,但错误却无法被规避,因此,我们说,中国大陆应该废除死刑。
二辩驳论:好的,谢谢主席!先来看看对方辩友关于民意的例子,恰巧我这里也有一份,法国自1977年废除死刑之前,72%的民众反对废除死刑,但结果现在呢,德国在废除死刑之前有74%的人反对废除死刑,那么当下呢?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是有三分之二的人反对废除死刑,可是如今呢?其中一个国家大多数人都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的,八成以上的民众都及其反对死刑,这也就是民众的意愿随着现实在改变,所以一个真正理性的权
利机构不能盲从于民意,民意往往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和长远的视野,所以对方辩友,单单的去顺从民意,满足人们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否合理还需对方辩友深层次考虑。我方坚决反对原态复仇,所以对方辩友您不能说一个人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这种观点似乎有些过时了,接着对方辩友提到了罪行相当的这个例子,但是对方辩友你有没有想过,罪行相当这一原则具有底线呢,那么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这个底线应该是什么呢?我方认为现在中国的发展已经到了以保护生命为罪行相当的底线,也就是法律要保护人们的生命,那么从这个底线之上,让人们永远失去自由才是最他们最大的惩罚,反之破坏这个底线就会与法律形成悖论,同样的通过劳动的改造,对方便又认为死刑犯会通过各种渠道回流社会,再去危害社会人,这里我要再次强调这一点,我们对于死刑犯的判决是无期徒刑不得假释,不得减刑,这已经排除了对方辩友所认为的那种回流社会,对社会形成二次危害。所以,对方辩友,在您做攻击的时候,请注意我刚才提到的三点。谢谢大家!
脸部美白小窍门
正方三辩攻辩:
正三:1.首先问对方辩友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一个在大街上把人们打成重伤,如果法律从惩罚和教育该的目的出发,让该同样被执法者殴打成重伤,您认为这样的法律判处是应该的吗?
反三: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的是,现今法律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吗?如果没有,您进行这样一个假设是不合理的,法律条文的提出是有社会基础的,如果没有社会基础,您今天捏造这样一个,假设这样一个不符合常理的要求,我真的很难回答。
正三:对方辩友,您可以回答试一下嘛。
反三:对方辩友,您的问题明明就是一个镜中看花,水中捞月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不存在,您让我怎么去回答。
正三:所以,我们发现,法律不能这么判处。所以接下来第二个问题2.法律为什么不这么判处呢?
反三::好,对方辩友,我发现了一个问题,您一直在混淆同态复仇和法律审判的问题,那我们就来看看,同样是判处死刑,为什么,我们去杀人就要被判处死刑,而国家杀人就叫做维护正义呢?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几个去,在与警察发生交火的过程中,如果他把警察打死了,那么国家当然判他死刑,因为他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是如果他被警察击毙了,警察肯定不会被判刑,因为警察在维持正义,拿的是正义之剑啊。
正三:所以对方辩友今天只能通过法律杀人合法而罪犯杀人合法,然后告诉我们合法的就是合理的才能解释我以上的问题,这样您方才能说的通,可是我们今天的题目就是应不应该承认死刑的合理性,您用死刑合理作为前提论证死刑应该存在,这是不是在循环论证呢?对方辩友不太爱回答我这个问题,那我们换一个问题好了。从您方的立论来提问。请问您3.您方告诉我死刑有威慑力,那么如果死刑对维护社会秩序和警示民众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是不是废除死刑之后,社会犯罪率应该有所回升呢?
反三:对方辩友,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不光是死刑的问题,而且是在中国大陆的死刑问题,刚才对方辩友在质疑死刑的威慑力,那么我想请大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不是认为死亡的没有威慑作用呢?通过调查显示不是这样的,死亡的威胁是最严重的,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没有比生命更让人害怕的情况出现,死刑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是不是就具有了巨大的威慑力了呢?
正方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可不可以被执法者同样打成重伤。对方辩友回避了我的问题,而是告诉我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对方辩友,我问您的是法律为什么没有
这样的规定,而您又告诉我它是残酷的,对方辩友既然您没有回答这个问题,那我告诉你为什么,因为他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对的,当某一行为本身是不对的时候,无论它的目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我们都不能采取这样的行为,那为什么死刑会堂而皇之的被搬上了我们的殿堂呢?对方辩友,一个人杀人肯定是不应该的,那为什么以法律的名义用同样暴力的方式去杀罪犯这样就应该呢?对方辩友之后回答我的方式是什么呢,是法律是合法的,死刑是合法的,您提的那些东西是不合法的,那我就疑惑了,如果我们从这样一个角度去论述的话,法律是合法的,所以合法的就是合理的,而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死刑到底还不是合理的,您这叫不叫循环论证。好,我们抛开这点不说,再看您所说的威慑力,您方一直在提一个威慑力,对方辩友,什么叫威慑力,使我们民众心理的恐惧,我方从来没有否认过,可是如果这种威慑力,这种恐惧,能够被替代的话,我们为什么不去替代。好的,我的小结束!
反方三辩攻辩:
反三:反方:好的谢谢主席,也请教对方辩友了。
1.法律今天保护的是谁?约束的又是谁?
正三;法律今天保护的是整个社会,约束的也是整个社会。但是我们知道这样一句话,就是法律更多的不应该是约束人的自由,而是更多的给人以自由。
黎诺懿金晨
反三:感谢对方辩友,您提到了法律它无论是保护还是约束的都是绝大多数的人,也就是今天无论我触不触犯法律,法律都对我有巨大的约束力。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再请教您一个问题2
2. 死刑针对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
正三:对方辩友,我没有承认,我说的是法律保护的是社会,是整个社会,每一个民众,包括一个囚犯,我们也要正常保护他的生命安全的权利。
反三:对方辩友,您还是回答我的问题吧,死刑针对的是谁,保护的又是谁?
正三:马拉松比赛的起源死刑针对的是少数人,保护的是另外一部分人,所以对方辩友,以少数人的生命去换取另外一部分人所谓的被保护感,这叫做功利主义。
反三:好的,对方辩友,您说的比较远,这个问题我们待会再谈。您方在立论里提到了如果今天我们中国大陆废除了死刑会带来诸多好处,那我想请您
3.具体阐述一下死刑的废除到底可以带来哪些好处?
正三:对方辩友,您看着死刑的建立还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看一下现在我们国家制定的制度,好不好,我们发现201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13项罪名,并且规定75岁以上的老人可以不再适用死刑,而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刑法修正案又提出了要废除另外11项死刑罪名,如果通过了,我国的死刑将减至46项,对方辩友,我们是不是可以把这些政策看作是我国在向废除死刑的过程中行进着呢?
反三:对方辩友您还是在逃避我们的问题,我再陈述一下我的问题,就是今天如果我们中国大陆废除了死刑之后,到底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好处?
正三:对方辩友,我之前已经提过了,我方一辩也已经提过了,您还要让我重复我方的一辩稿吗?
反三:不用了对方辩友,我的提问完毕,谢谢!
反方攻辩小结:好的,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为什么对方辩友提出了死刑被废除之后那些国家的犯罪率降低了,而今天我方到的例子却是死刑被取消之后,,很多地区的犯
罪率上升了呢?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了呢?问题就出在了对方辩友忽略了一个前提—在中国大陆,所以,对方辩友,无论是您的假设还是您的论证,您都脱离了中国大陆这样一个前提。那我们接下来就看一下中国大陆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在我国,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的相对薄弱,贫富差距比较大,社会治安情况也有些不乐观。第二点,义务教育普及度进程比较慢,,高等教育普及度还不够高,我国的国民素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第三点,由于我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民的自我约束力还不够高,这是我们今天必须要明确的前提。那我们再看一下今天双方的交锋点,对方告诉我们说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被取代,那我们就可看一下死刑的威慑力就真的可以被替代吗?死刑存在到底有哪些意义呢?第一点,死刑为某种犯罪,比如说谋杀,判处死刑可以凸显此类犯罪的严重性,在这种情况下,特殊的标准加上教化的力量可以强化社会成员不去实施该类犯罪的约束力。一旦废除死刑就会减低人们对最严重犯罪的理解力。第二点,针对死刑的执行所产生现实作用也可以抑制其他犯罪行为,可是对方辩友今天跟我们说在中国拿不出一个数据来论证死刑的威慑力和惩罚力是不能够取代的,对方辩友,我也想到相关的资料,可是在中国,由于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原因,我们不能到中国刑事犯罪以及死刑的相关数据,但是我们都属于合法的公民,我们的有些观点和其他大众的很多观点是相通的,在这
样的情况下,我们今天在场的各位都静下心来想一想,死刑的威慑力到底可不可以被取代。一旦他被取代了会造成咋样的后果。死刑的不可取代性我已经论证,那么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废除死刑会造成哪些影响呢?对方辩友也提到,法律它的存废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的宗教和传统是相通的,那么在中国,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种说法已经流传了几千年,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可能被大众所接受,死刑它的存在与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是非常切合的。今天如果我们非常死刑会造成哪些影响呢?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众并不是看你用哪种方法去替代死刑,而是要看你这种方法好不好,他们的心中会出现这样一个想法,,心中几千年的天平被打乱了,因为在中国杀人不用再偿命了,那这直接会造成公民的安全感下降,进而会造成社会的动乱以及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那在中国即使是一个法盲,他都知道杀人偿命,我如果杀了人,我是要被判处死刑的,虽然他不一定知道具体的细节,这就是死刑的威慑力。好的,我的攻辩小结结束。
自由辩论:朱丹陶喆
正方:谢谢主席,对方辩友一上来在质询中就给我方扣了一顶巨大的帽子,说我在立论中提出了一个冤假错案的问题,那我现在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我不确定您方会不会否认,您方今天告诉我们的是您方认同不应该废除死刑,但是应该逐渐少杀
反方:小偷家族纱香为什么不回家对方辩友,您确实提到了死刑的可逆还有不可逆,那请问,如果死刑可逆的话,那么我方提到的冤假错案还有问题吗?既然可逆,那我方提到的问题也没有脱离主题啊。对方辩友倒是说到了同态复仇,对方辩友今天好像查了很多的名词,很理解法理知识,但是我在一辩稿中说了,死刑不同于肉刑,侮辱型和体罚,对方辩友还问我在大街上一个人打断了另外一个人的胳膊,还要不要打回来。这明明就属于肉刑,而且对方辩友今天说的一切都要基于法理,死刑犯的生命要收到很好的保护,好我方承认,法律制定要基于法理,但是我也要告诉对方辩友,废不废除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问题,无论是犯人还是受害人他都有可能是我们另邻居,我们的亲人,或者是在公交车上踩了我们一脚或者是瞪了我们一眼的人,这样一个具体的问题,对方辩友用一句话一概而论,大而化之,这样的说法,我方不能接受。
正方:烟机品牌对方辩友,我不太理解您到底问的是什么,请您回答我方一辩的问题,我国现在是不是在逐渐减少死刑的条例。
反方:我来回答您的问题好了,今天我国确实颁布了这样一种政策,这种政策叫什么呢?我们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要慎杀,要少杀,但并不是逐渐的去减少死刑犯的数量啊,就算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逐渐减少了死刑犯的数量,难道就能论证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就要废除死刑了吗?按照对方辩友这样的想法的话,今天我体重400斤,我要减肥的话我就要少吃饭了,您能论证若干年后我一定会死于绝食吗?请问对方辩友了,今天美国十几个洲废除了死刑,三十多个洲保留了死刑是为什么呢?
正方:对方辩友,这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废除死刑这是个过程,可能在过程之中。我们在逐渐的减少死刑这是不是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呢?对方辩友,我再强调一遍,我们从来没有说要减少死刑犯,,我们说的是死刑这个刑罚是否应该被废除,请对方辩友不要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