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司改
JU JIAO SI GAI
◎丁育华殷婷
内容摘要: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制度都规定了对刑事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两项制度的从宽处理都表现为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基准,将刑事和解中的从宽统一于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从宽,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统一。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刑事和解;宽严相济
一、问题的提出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下,面临着适用上的一系列困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性。而积极主动地退赃退赔、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失正是悔罪性的体现。“认罪”作为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共同前提,倘若认罪认罚从宽中“从宽”的力度过大,作为适用前提,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很可能被
架空,恢复性司法理论从此又将束之高阁;倘若“从宽”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又会大打折扣。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设立的初衷是想通过量刑上的减让,鼓励加害方主动地去求得被害方的谅解,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J然而,随着程序的实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岀台,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面临了一些挑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困境
1.适用范围不同。
依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的启动范围仅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起因上,只能是“由民间纠纷引起”;案件上,限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从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陷入“花钱买刑”的怪圈,在适用范围上,从起因条件、犯罪客体、法定刑期
等方面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进行了严
格的限制。
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与其说2012
年《刑事诉讼法》是对公诉案件刑事和
解的确立,倒不如说是对其的限制。对
比两个制度的启动条件,与公诉案件刑
事和解严格限制启用条件不同,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
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
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
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佳能 微单
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2虽然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
了是“可以”适用并不是一律适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
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但
是依然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
用范围之广泛。
2.从宽幅度不同。吴辰君老公
犯罪被视为是对既有的社会关系
的一种破坏。在此前提下,依据加害方
与被害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来判断二
者之间的修复程度,进而有梯度地使用
量刑的减让,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对加
害方从宽处理的正当性来源。2012年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高法解释》)规定了刑事和解可能带来
的从“应该从轻”到“可以免除”不同程
度的量刑减让,但是根据有学者实证研
究表明绝大多数刑事和解对量刑的影
响是从轻,很少有减轻、免除处罚。如此
一来,大幅度的量刑减让几乎成为梦
幻。但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从
宽”不仅能够获得实体法意义上量刑的
从宽,而且能够获得程序法上程序的从
简处理。相比之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解的动力自然就会减弱。启动对于其
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
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于刑事
孙子涵图片处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吸引力无形
中在被稀释。
3.价值理念的不同。
两项制度在设计理念上,有所偏
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偏重司法效
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司法
资源紧张的状态下,吸收了速裁程序
经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地体
现了一种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其次,通
过检察机关与刑事追诉人的量刑协
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缓解刑
事追诉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紧张关
系。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对被害人
权益的修复。3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通过被害
人的参与来限制相对机关的权力,对保
障认罪认罚从宽的正确适用有重要的
意义。因此,通过将刑事和解制度设计
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一环,加强
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流
程的监督。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发展阶
段,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都有其局限性,促进两项制度的融合发
展,是未来刑事诉讼可以努力的方向。4野生动物园门票
4.法律帮助机制不同。
自2018年12月底、
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试点工作以来,极大地保障了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在侦
查、审查起诉阶段中,犯罪嫌疑人与被
害人是否能顺利达成和解,需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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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帮助。就这一点来说,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嫌疑能够获得的法律帮助有限,一般依靠其家属或者其家属委托律师积极沟通、协调、赔偿以寻求被害人的谅解。
与之相比较的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确立认罪认罚制度的同时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了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则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5如此可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其法律帮助机制中参与主体更广泛、规定更细致、权益的保障覆盖面也更广泛。
三、认罪认罚制度下刑事和解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认罪是两项制度之基。
无论是刑事和解程序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适用过程中,刑事被追诉人认罪悔罪都是启动两项制度的前提。区别在于刑事和解程序,刑事被追诉人表达的对象是被害人,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被追诉人表达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果认为刑事被追诉人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即可获得从宽处理,难免有虚假认罪之可能。虽然,《办法》7规定:在办理认罪案件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应当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成和解作为考虑的因素。但被害人主体地位未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直诉等概念的提出,都颠覆以往司法传统,易造成犯罪成本降低的负面印象。社会公众可能一时难以接受,私仇报复、个人惩罚的情形可能大量出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较之前则更注重在被害人权益保障,包括听取意见、促进和解谅解、被害人异议的处理三个方面,甚至在审判程序的选择上,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没有
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
或者和解协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但
是,未达成和解并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
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只是认罪认罚“从
宽”的其中一环,或者说是一种量刑考
量因素。因此,将刑事和解作为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中必须予以重视考量的一
环,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的基础上,确
定量刑建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这有
利于缓解社会紧张关系。
2.从宽处理结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的“从
宽处罚”程序不明、幅度不一、法律依据
缺失等问题,可通过参照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来解决。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
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
严重影响人民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
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刑事和解程序
可借由此次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改
革推进,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完善程
序规范。
四、公漳件刑事^解的完善路径
上文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
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所面临的困境做
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是要抹煞
自2012年以来该程序所发挥的积极作
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顺应国际恢复
性司法、刑罚轻缓化大趋势的一次重大
尝试,尚有巨大的可塑性,因此我们要
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对其进行完善,用
更加宏观的视野寻其出路。
1.扩大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所有刑事
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
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
仅限制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
忍、社会危害严重、众反映强烈的犯
罪分子,其认罪认罚不足以从宽处罚
的,依然依法严惩。反观公诉案件刑事
和解,从“犯罪客体”“刑期”及“起因条
件”等正反方面对其案件范围进行限
制。为避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演变为
“花钱买刑”的悲剧,程序在立法设计之
初就严格限制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
案件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
展和进步,新的刑事政策以及认罪人罚
从宽制度大背景的出现,公诉案件刑事
和解的范围已经很难满足司法实践的
需求。反思其立法原意,公诉案件刑事
和解意味着国家将公权力有条件地向
被害人权利过渡,似乎只有被侵害的法
益不牵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下,该“条件”才具有正当性。于是乎,类
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以
及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即使有
明确的具体被害人,国家也不允许其进
行和解。而笔者认为,为理顺两种制度
在适用上的逻辑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
的制度背景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
围理应与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相
同。
首先,制度衔接要求范围扩大。认
罪认罚从宽中控方与辩方的“认罪协
商”取代了加害方与被害方和解协商的
内容。作为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共同的
适用前提,认罪认罚不仅具备了刑罚上
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甚至有突破当
前刑事法律规范的“停止追诉制度”。在
如此巨大的优惠力度面前,倘若公诉案
件刑事和解的范围依旧小于认罪认罚
从宽的案件范围,那么加害方进一步进
行和解的动力将会大大削减,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也将被前置的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所虚化和架空。
其次,司法实践倒逼范围扩大。实
践中,岀现了许多类似于寻衅滋事罪、
职务侵占罪、聚众斗殴罪的明显超出刑
诉法范围的刑诉和解案件,并呈现不断
扩张趋势。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
下,如果不扩大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
围,那么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量刑减让的
诱惑力就会被前置的“认罪协商”阶段
稀释。
再次,理论更新促使范围扩大。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首先侵犯了被害人的
法益,而被害人的法益是国家与社会法
益的一部分,因保护法益对被告人处以
刑罚是刑罚的深层目的。传统理论认
为,涉及国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并不
是法益被侵害的主体,因而不具备与加
害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这也
是为什么启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必须
限缩在主要突出个人法益的《刑法》分
则第四章和第五章。但是,值得注意的
建艺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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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国家法益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被害人,以此为由限制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站不住脚的。
2.明确制度定位。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作为历史上贯彻“严宽相济”的产物,根植于中国传统的“和”文化思维,回应恢复性司法理论,体现着对被害人的精神和心理的修复,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司法实践。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面临着被替代和被虚化的困境,认识并解决这些困境首先要厘清其在我国的制度定位。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两种承担不同功能预设的程序,二者相互独立,承担各自独立的价值。前者立足于恢复性司法的“和”思维,后者立足于西方“辩诉交易”所带来的诉讼效率的提升。之所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面临上述这些适用困境,究其原因,在于二者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等方面存在交叉,使得二者在实践操作中产生了交集。如果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融合推进,则是相得益彰。
和解协议的履行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应在充分学习领会《高法解释》505条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加害人大胆适用“减轻”“免除”处罚,在认罪认罚的基
础上,加大和解之后“从宽”的筹码,探
索多元的轻缓化处罚方式,充分体现特
别程序的修复性价值,避免公诉案件的
刑事和解落入“赔偿—和解一从轻”的模
式化轨道,鼓励符合调解条件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通过更加多元的方式主动
地修复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五、展望
有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
事和解制度在程序设计和价值取向上
有一定的重合甚至冲突的部分。9对此,
笔者并不认同。自刑事和解程序被2012
年《刑事诉讼法》吸收确立为特别程序
后,虽然在实践中岀现了一些问题,但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2018年《刑
事诉讼法》确立,随之而来的改革推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然保留着刑事和
解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重要性。这在
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欠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还能
总结规制刑事和解中的社会风险防范
问题。同时,将刑事和解吸纳进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以认罪认罚为中心构建我
国刑事诉讼的新模式,对避免我国诉讼
程序过多,避免程序讼累有所帮助。
注释: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J].中国法学,2016(02).
2详见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彳黄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
实体法问题QJ].中国法学,2017(05).
4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
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
5详见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6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
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01).
7详见最高人检察院、最高人民法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办
法》)。
*详见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
宁浩老婆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9张素敏.认罪认罚从宽下的刑事和
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8(10).
(作者:丁育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殷婷,该院检
察官助理)
“认罪认罚越往后从宽幅度会越小”
“这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我们给出的合理量刑建议,你看一下。”
“这起盗窃我没有参与,我不认。”
“那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指认你参与其中,而且当时案发附近的监控视频中都有你,你怎么解释?”
近日,涉嫌盗窃的胡某在接受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讯问时,对其中的一起盗窃事实一开始持不认罪态度。对此,检察官现场临时中断讯问,进一步向胡某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这是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算出的量刑建议。如果你不愿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
决刑期肯定更长。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散布谣言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是各
个阶段的从宽幅度不一样。按相关制
度规定,法院审判阶段的从宽幅度相
较于现在的起诉阶段会小些。”“原来
认罪认罚越往后,从宽幅度越小啊,
那我不狡辩了,愿意认罪认罚。”
经过检察官的现场解释,胡某的
态度发生了转变,自愿认罪认罚。
原来,“90后”胡某从小父母离异
无人看管,曾因盗窃两次入狱。出狱
后的他依然盗窃,联系4个同伙组团
偷窃他人钱财。短短半年内,胡某等
人驾驶轿车在襄阳市多地辗转偷窃,进
入43名被害人家中盗窃作案21起。
办理此案时,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审
查起诉阶段均对胡某进行多次宣讲教
育,向他讲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
内容及量刑标准幅度。同时,充分听取胡
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坚持罪行轻重与刑
罚的轻重相适应原则。最终,促使胡某从
一开始对犯罪事实有所隐瞒,变为真诚
认罪悔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胡某等人涉嫌
盗窃一案,全部采纳枣阳市检察院量刑
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王晨曦韦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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