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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社会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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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天航 甘 诺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6 )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繁发生,伴随着社会舆论的持续发酵,民众要求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只增不减,学术界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争论不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表明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和统筹相关矫正措施,正式宣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岁。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即可以调整但不仅仅是调整,而应该配套建立健全相应的矫正措施,加强网络监督,完善法律教育体制和心理健康教育体制。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一、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性侵杀害10岁女童案件爆发,依据当时的《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①
,因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与法的巨大冲突,一时间引起舆论哗然。如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严峻,少数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成熟、犯罪行径残忍。而此前《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该案件随着媒体的曝光,舆论不断发酵,一定程度上为我国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打开缺口。
邓伦演的电视剧有哪些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修正时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刑法对此情况作了严格规定,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次,必须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再次,必须情节恶劣;最后,必须经最高检核准。此项修订颠覆了我国长久以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突破了刑法规定的对刑事责任年龄统一“一刀切”的模式。
除此之外,通过教育预防未成年犯罪,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统筹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健全专门矫治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及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变化快,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案件触目惊心、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未成年犯罪问题掀起舆论浪潮,犯罪低龄化现象愈发引起社会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愈加高涨,刑法此次修正,既响应了广大社会众的立法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低龄涉案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应的解决措施。
母亲节是每年的哪一天二、法律规定和学术争议(一)最新《刑法》规定苍雷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修改刑法第十七条时明确提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特定情形”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特别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②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
除刑法之外,我国法律也紧跟脚步,对待未成年犯罪问题还有针对性的在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律从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重新犯罪的预防四个方面加以规定,着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③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而针对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争论一直呈现两极分化,法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现在不应做出调整;④但在网络平台上,众的声音总是一边倒的偏向下调。
至今学术界的争议和反对仍持续着:有学者认为现如今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到12岁是合适的,认为此举是综合考虑了我国历史发展和现今国情,从我国矜幼的历史传统、现如今的刑事政策、青少年身心发育情况和社会教育水平等多维度来确定,个别下调既避免了普遍降低带来的严厉制裁损害青少年,又在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而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⑤不少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侧重于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只是最后的措施,而建立一套重在矫治的非刑罚替代措施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重要。“如果教育能改好,那是最好。如果教育不好,惩罚也是必要的。”⑥不能一味的严惩犯罪,而应坚持标本兼治,应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文系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舆论与法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刍议202010327010Z)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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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
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不失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便捷且最有效的一种措施,但是法律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也仅仅是推定在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不代表事实上他们真的不能够犯罪。对于此次刑法修改,学者也存在着理论分歧,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适用的对象是极个别的, 由此有学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完善相应的收容教养措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将青少年关进监狱、纳入刑罚体系确实只是一种下策,并没有正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缺乏矫正体系,因此,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更应配套相应的非刑罚措施,完善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应从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监护、教育和低龄涉罪少未成年人考察等多种制度出发。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结合惩罚机制、保护机制、教育机制等多个阶段的措施。
(一)学校教育:强调素质教育
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我们不可忽视未成年人在学校所受教育,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在普通教育中,学校教育应配套开设除文化课之外的法制教育课以及心理教育课,在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阶段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能具有基本的法制概念。同时,我国应加强义务教育管理,消除校园暴力、逃学、辍学等现象。在针对涉罪少年教育中,应完善教育制度,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
采取特别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政府在此应引导社会舆论,宣传矫正措施正面作用,减少社会舆论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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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教育:加强品德教育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应该重视起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作用。不管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是在矫正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的积极作用都必不可少。现在许多父母、监护人在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时,过多强调孩子的智育和体育,却忽视了德育,导致未成年人对分数和竞争要求高,对道德要求较低。刑法对涉罪少年可以责令父母加以管教的条文不足以约束父母、监护人对涉罪少年进行有效的矫正,通过明确父母、监护人的职责,明确对涉罪少年的监管范围,通过确保涉罪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人能够密切联系,达到家庭监管目的。
(三)强制处罚: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实行许久,收容教养作为一种强制处罚措施,在司法进程中曾起到重要作用。为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央提出完善专门教育与收容教养的衔接机制。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⑦
(四)预防再犯罪:监督和考察
通过监督制度和考察制度预防涉案未成年人再犯罪。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措施;学校教育是培育合法、健康的未成年人的重要途径;刑罚处罚和强制处罚措施是矫正犯罪未成年人的有效措施。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司法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必不可少,初犯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在缺乏管教和监督之下很可能会有再犯倾向,2019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3.83%⑧,预防未成年人再犯,应加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长效机制,各区各市各县可建立信息途径记录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着重关注涉罪未成年人。
(五)域外法律: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将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但也有国家将14岁以下的一般犯罪与重大犯罪区分开,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情况复杂,未成年之间差异较大,对未成年犯罪做明确惩罚规定是符合时代潮流的。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的善恶来推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弥补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一部分小恶魔会逍遥法外的缺陷。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责任
除以上几方面配套措施之外,国家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国家应积极预防犯罪、引导青少年:如今互联网联络便捷,青少年上网成本低,而现如今我国网络信息管理环境较差,未成年人能够轻松接触到网络上的黄暴力信息,对于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来讲,无法正确辨别信息和管理信息,
很容易成为犯罪的温床。而仅仅通过监管未成年人上网途径和时间是不现实的,上网渠道之便利使得几乎人人都在互联网之下。加强网络监督刻不容缓,营造绿网络环境需要国家的大力维护。
另一方面:国家应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和专门矫正体系。未成年人一旦入罪,将面临刑罚处罚,而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程序,并且采取区别化的教改管理,否则,未成年人很可能在完成刑罚以前就受到了不公的待遇,反而导致刑罚的教化作用出现了反效果。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该怎样重新融入社会这一问题。我国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入罪标准,并没有解决未成年人在受到刑罚之外的社会问题。已释放的涉罪未成年人在重新进入社会时年龄也正处于人生起点,甚至会因为接受了刑罚而错过了教育,那些出狱的人不论是否已经改正,很容易因为犯罪过早的被贴上标签,如何“去标签化”,让涉罪未成年人在改造之后能够受到同等的社会待遇,也是我们国家政策应该承担起的责任。
五、法与情: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何去何从
由于许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对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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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规制,而相应的未成年人司法干预体系又不完善,导致其难以及时得以合理矫治,既不利于未成年的未来发展,也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感情。个别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一做法,一方面顺应民意、响应社会需求,使广大社会众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另一方面,又采取了刑罚来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刑法的强制性和惩罚性,顺应司法发展潮流。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个别调整是必要的,但以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够的,还要对法律明文规定作出正确且合理的解释,对于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什么是“情节恶劣”,应在个案中被衡量。在未来的司法制度和矫正制度的建设中,我们应该顺应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时的初衷:统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健全犯罪未成年人矫正制度。同时也要加强网络监管、发展学校教育、加强心理建设。让我们人民切实感受到国家司法的公正,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源头得到治理。
注释:
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④张明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有统计数据的支撑mp.weixin.qq/s?__biz=MzI3NzQ3OTc2Ng==&mid=2247488263&idx=1&sn=d25ee20
840f111fce7078c6d10b1993c&scene=21#wechat_redirect。
⑤赵天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部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三校说“法”.2020(12)。
⑥法学博士、二级警监白俊华在网页中的回答:www.thepaper/jsp/point_question.jsp?contid=10007565&commentid=9196800。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⑧数据来源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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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天航,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8级法学专业学生。甘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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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结论,本文认为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不断深入,中国要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还需要继续扩大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吸引外资来华投资设厂,但同时要注重外来资本与国内就业人员之间和谐关系的建立,加强外资企业工会基层组织的建立、提高企业员工中工会职工人数的比例,实现劳资冲突发生概率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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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潘贵英(1997—),女,江苏泰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劳资关系。何新易,南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