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神秘的银⾏“类信贷”业务
原标题:揭开商业银⾏神秘的类信贷业务⾯纱(附上市银⾏具体数据分析)
【正⽂】
今天讨论类信贷业务,类信贷业务在过去⼀段时间直⾄⽬前都是商业银⾏的主⼒业务,当然也是监管部门着⼒盯住的点,⽽我们通常所听到的所谓类信贷、⾮标投资、同业投资、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类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收(受)益权、通道、多层嵌套、兜底、抽屉协议、保函、国家限制的⾏业、地⽅政府融资、城投平台、房地产授信等等各类概念都与此相关。
⼀、类信贷的本质就是信贷业务
所谓的类信贷业务,其本质就是信贷业务,其最终⽬的⼀般都是为了向⾃⼰的客户授信,只是和正常的信贷业务相⽐,这⾥增加了很多通道(如信托、券商、基⾦、保险等⾮银⾦融机构)以及各种兜底、远期回购承诺、抽屉协议等等,将这些业务打包成为同业业务,即让这类业务在资产负债中不以信贷资产科⽬出现,或者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
银监会在27号⽂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27号)⾸次提到“类信贷”的概念,具体范围是包括银⾏体系表内外最终底层资产为信贷资产的业务
总称。实际上,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部分为房地产、两⾼⼀剩(⾼污染⾼能耗与产能过剩⾏业)、地⽅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业。
⼆、我们看到的类信贷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
类信贷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并不以贷款的形式出现,⽽是以同业业务中的买⼊返售科⽬(2014年以前)和应收款项类投资(2014年以后)两个科⽬相继出现,由于加了⾄少⼀层通道(主要是为⾮银⾦融机构中的信托和券商),因此我们看到的类信贷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也可以⽤另外⼀种表述,即⾮标投资业务。
此外,商业银⾏还常⽤表外资⾦去对接类信贷业务,如理财资⾦等,这就涉及表内与表外之间的信贷资产腾挪。因此,对于类信贷业务,商业银⾏通常有两类资⾦去对接,但是有⼀部分体现在同业投资业务中,另⼀部分则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三、类信贷业务是商业银⾏与监管博弈的特殊资产形态
类信贷业务既然名义上是同业投资业务,不是信贷业务,也就意味着其具有⾮常⾼的隐蔽性,是商业银⾏与监管之间博弈的⼀种资产形态创新。
2008年底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催⽣了⼀股信贷狂潮,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部分⾏业的授信进⾏限制,
银⾏与信托开始合作设计相应的信托产品来规避各种政策限制,进⼊那些⽆法直接介⼊的客户。这⼀期间影⼦银⾏业务得以⼤幅发展,银⾏与信托、券商、基⾦、融资租赁、保险等⾮银⾦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渐渐被打通,尽管监管部门投⼊不少⼼⼒来尝试解决,但⾼收益、信贷资产出表、资本占⽤衡量以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竞争等因素,使得表内被限制的信贷资产以同业业务或表外业务的形式承接,创新的步伐从未停⽌。
这期间表外业务进⼊了⾃⼰的发展节奏,虽然监管强度在提升(感觉和现在的房地产政策⽐较像),如让表外业务回归表外计提资本和拨备等,但商业银⾏通过多层嵌套、远期回购、风险兜底等等,和监管部门进⾏不懈的博弈,所谓的表外业务、表表外业务概念正是基于此⽽出现的,⽽泛资管、⼤资管等概念也是这个时代下的特殊产物。
四、监管部门付出了很⼤的努⼒来监管类信贷业务
这些年监管部门并不是⽆所作为,但⼤多是事后监管,其在⽂件中经常⽤到诸如“应当、不得、禁⽌、严禁”等严厉的措词表述,尝试通过明确⼀些禁忌、延长交易流程、提⾼成本、加强风险管控等⽅式提⾼业务门槛,但是在具体执⾏时成效并不显著,机构总能到应对的办法,整个⾏业的创新智慧被充分挖掘,同业交流平台⼀时成为⾦融界的焦点,繁忙的监管部门、频发的监管⽂件和禁停不⽌的创新从未停⽌它们的脚步。例如,
(⼀)针对2009年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银监会发布了111号⽂
111号⽂明确提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
111号⽂明确提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银⾏⾃⾝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凯特 戴琳斯(⼆)针对2010年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银监会发布了72号⽂和7号⽂
主要明确了以下四点:
1、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例不得⾼于30%;
2、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型银⾏应按照11.5%、中⼩银⾏按照10%的资本充⾜率要求计提资本;
3、对商业银⾏未转⼊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 的⽐例计提风险资本;
4、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 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直⾄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三)针对2013年的⾮标问题,银监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发布了8号⽂和107号⽂
8号⽂⾸次提出⾮标债权的概念,并规定理财资⾦投资⾮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上⼀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107号⽂则明确以下四点:
1、⾦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业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2、商业银⾏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3、商业银⾏代客理财资⾦要与⾃有资⾦分开使⽤,不能购买本银⾏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池业务。
4、运⽤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
(四)银监会发布了99号⽂和140号⽂、央⾏和银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127号⽂,约束信托通道业务和同业业务
汇总⼀下后总共明确以下6点:
1、⾦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为项⽬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业归⼝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标准化理财资⾦池等具有影⼦银⾏特征的业务。理科专业
3、单家商业银⾏对单⼀⾦融机构法⼈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同业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负债总额的三分之⼀,农村信⽤社省联社、省内⼆级法⼈社及村镇银⾏暂不执⾏。
4、买⼊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融资产应当为银⾏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流动性的⾦融资产。卖出回购⽅不得将业务项下的⾦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5、⾦融机构开展买⼊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融机构信⽤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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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同业业务纳⼊全机构统⼀授信体系,由总部⾃上⽽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五)针对多层嵌套等问题,穿透监管成为主要思路,银监会发布了42号⽂,央⾏明确MPA
思乡的词语41号⽂明确以下两点:
1、银⾏业⾦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债券投资、特定⽬的载体投资、开⽴信⽤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业⾦融机构承担信⽤风险的业务纳⼊统⼀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最终债务⼈。
2、⾮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式,增强风险抵补能⼒。
同时全⼝径监管体系也逐步形成,例如,
1、央⾏将差别准备⾦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返售资产、存放⾮存款类⾦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运⽤项⽬。
2、银监会下发《2017年⾮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项⽬。
3、2017年11⽉17⽇和2018年4⽉27⽇,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分别下发,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国家⾦稳委成⽴,⼤资管⾏业的统⼀监管架构正式来临。
五、类信贷的基本业务模式
由于底层资产为限制性⾏业,因此类信贷的业务模式的最主要特征是在具有真正债权债务关系的双⽅之间加了⼀些通道,⽽⾦融⾏业中通常也只有银⾏和信托具有发放贷款的牌照(⼩贷等这⾥不考虑),因此直接⾯向融资客户的机构⼀般会银⾏和信托。
我们将类信贷业务汇制下图的统⼀模式,因为如果按照细节具体分类,⼤概有超过10种以上的业务模式,如信托受益权两⽅、三⽅或假三⽅协议模式、同业存款配资模式、暗保模式、委托贷款模式、资管计划收益权模式、理财资⾦对接模式、⾃有资⾦对接模式、同业资⾦对接模式、银登挂牌模式、北⾦所挂牌模式、GP与LP模式等等。
但究其本源,万变不离其宗,⽆⾮通道嵌通道之类的,即在风险承担银⾏与融资客户之间穿透了诸多⾮银机构、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这⼏年还将北⾦所与银登等交易场所纳⼊。通常情况下风险承担
银⾏会通过远期回购、签订保函和兜底协议、受站收益权等⽅式承担实质风险,真正的资⾦来源则往往为⾃有资⾦、同业资⾦和表外资⾦等。这⾥随着监管的逐步介⼊,⼀些假的第三⽅、假的通道也相继出来,因此在具体的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多个机构和资管计划嵌套的情况。
六、类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类信贷业务的本质既然是商业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难免会存在诸多问题,⽆须⼀⼀道尽:
(⼀)它使得⼀些监管指标失效,引发交叉性⾦融风险
由于信贷业务被故意隐藏在同业投资业务之下,使得存贷⽐的意义不⼤,⽬前国内很多银⾏的存贷⽐甚⾄低于50%,远远低于75%的监管要求,和国外90%以上的存贷⽐⽔平更是相去甚远,因此从存贷⽐来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已失去意义。
同时,由于同业投资业务在计提拨备等⽅⾯和信贷业务有不⼩的差异,这也使得拨备指标的有效性减弱不少,即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应该是普遍存在。此外,多层通道的存在使得风险在各类⾦融机构之间传递,即便有兜底、保函等存在,也⽆法避免,同时还使得⼀些宏观⾦融指标失真,如M2、信贷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我们现在所知悉的社融、MPA、⼴义信贷等就是基于此产⽣,还包括整个资管⾏业的规模重复计划等等。
(⼆)类信贷业务会放⼤⾦融风险
类信贷业务⾯临⽐传统信贷业务更少的监管,且风险缓释也⽐较缺乏,这很容易导致商业银⾏放弃本应该有的审慎经营理念和放松流程管控,由于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部分是限制性⾏业(如两⾼⼀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放
理念和放松流程管控,由于类信贷业务的底层资产⼤部分是限制性⾏业(如两⾼⼀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放到整个⾦融⾏业中,就会存在过度授信的情况,再加上各类通道的嵌套,实体经济的风险很容易传染到⾦融机构,并通过⾦融机构的经营杠杆来成倍放⼤。因此,资⾦端是明显的期限错配和结构化安排,资产端⼜是政策限制性⾏业和多层嵌套的通道,风险隐患在最初就已经埋下,⽽会越滚越⼤。
(三)类信贷业务会让⾦融机构产⽣依赖,降低⾦融配置效率
类信贷业务⽆论对实体经济还是银⾏⽽⾔,都是负债经营,或者说杠杆业务,即利⽤⾮权益资⾦去对接资产,由于其收益通常远⾼于传统信贷资产,但风险⼜能隐藏起来,少了很多⿇烦,各参与者相互⿎劲打⽓,总会使各路资⾦趋之若鹜,不停地加杠杆与进⾏嵌套,当商业银⾏尝到甜头时,便会对此产⽣明显依赖,特别是收益端,随之⽽来得便是底层资产的信⽤下沉、杠杆抬升等等,甚⾄⼀些银⾏出现了贷款挪⽤、代持、借新还旧等等现象。然⽽⽆论如何演变,最终收益的兑现总是需要依靠底层
资产的⽀撑,当风险⼀旦发⽣时,⾦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扯⽪现象也会变得⽐较普遍和正常,不得不重新反思此项业务的源头以及在向⾦融机构提供丰富收益的同时所带来的负⾯影响。这些负⾯影响包括总⾏与分⽀机构之间在资产端的博弈和在资⾦端的抢夺、对传统信贷业务风险管控能⼒的下降、对现有业务兑现收益的盲⽬满⾜、对标准化资产业务的舍弃、对通道机构的依赖、对底层资产风险的⽆视、对监管部门的⽆形抗拒以及对未来发展前景及转型路径的愈发迷茫等等,其最直接的体现便是资产负债两端对整个市场环境开始变得⽐较敏感和脆弱。
七、我国主要商业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情况:表内⾮标业务压缩似乎并不明显
在2014年买⼊返售科⽬⽆⼒再继续承担类信贷业务的职能后,应收款项类投资科⽬摇⾝⼀变,成为类信贷业务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标投资也⼤都记在该项⽬下。应收款项类投资科⽬记载的主要资产包括债券类资产(主要为⼀些低层级的信⽤债)、同业理财、信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票据资产、信托及其他受益权等等。
2017年整个同业业务⾯临⽐较严厉的监管,在整体资产负债表来看,同业业务的萎缩应该是是⾮常明显的。但我们考察38家上市银⾏(2016年与2017年都有数据)的情况发现,38家上市银⾏2016年的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4.09万亿元,2017年则相应降⾄13.20万亿元,全年仅压缩0.89万亿元,幅度上看似乎并不明显。
(⼀)在⽐较有代表性的35家银⾏中,12家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超过20%
为了解⽬前商业银⾏中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占⽐情况,我们选择35家⽐较有代表性的银⾏(包括1家未上市银⾏渤海银⾏)在2017年底的数据情况,会发现这35家银⾏中,有12家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超过20%,18家银⾏超过15%,其中锦州银⾏以47.47%的绝对优势(接近全部资产的50%)排在第⼀,天津银⾏也接近40%的⽐例(38.79%)排在第⼆,兴业银⾏、渤海银⾏、郑州银⾏、哈尔滨银⾏、贵阳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分别在25-28%之间。
可以看出,城商⾏和股份⾏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通常较⾼(平均占⽐分别为21.44%和14.65%),这主要是由于信贷规模管控的限制(贷款占⽐⼀般都⾮常低),但也有⼀些例外,如上海银⾏(7.56%)、宁波银⾏(9.32%)、成都银⾏(9.32%)等尚不⾜10%,这些银⾏主要将资产配置⾦融市场投资等标准化领域。对于国有⼤⾏⽽⾔,应收款项类投资占⽐通常较低,如⼯商银⾏仅为1.06%,建⾏、中国银⾏、农业银⾏和交通银⾏也均没有超过5%。
当然这⾥⾯有些银⾏之前占⽐很⾼,现在已经降了很多,此外,在我们选择的这35家银⾏中,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合计达到13.4万亿元,已经有⾮常⼤的规模影响。
(⼆)全部41家上市银⾏应收款项类投资2017年与2018年⼀季度变化情况
蒋小涵个人资料简介
41家上市银⾏中,A股和港股分别为26家和15家。由于IFRs9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收款项类投资科⽬进⾏调
整,2018年⼀季度有11家A股上市银⾏不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数据和15家港股上市银⾏不披露季度报告,因此只有15家银⾏有2018年⼀季度数据。
1、20家上市银⾏(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绝对规模在2017年全年继续保持增长
这些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仍在增长的银⾏不乏规模⼀些较⼤的银⾏(资产规模超过7000亿元),如杭州银⾏、江苏银⾏、北京银⾏、徽商银⾏、天津银⾏、华夏银⾏、锦州银⾏、南京银⾏、招商银⾏、农业银⾏、中国银⾏、交通银⾏、哈尔滨银⾏等等。
世界杯2022对照表2、今年⼀季度15家上市银⾏中仍有8家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
(1)这15家银⾏中今年⼀季度仍有8家银⾏(超过50%)的应收款项类投资保持增长,从⾼到低依次为成都银⾏(17.77%)、杭州银⾏(16.68%)、吴江银⾏(13.22%)、宁波银⾏(10.56%)、贵阳银⾏(6.93%)、北京银⾏(5.91%)、⽆锡银⾏(2.42%)、南京银⾏(2%)。
(2)15家银⾏中仍有5家银⾏的应收款项类投资占⽐超过15%,从⾼到低依次为兴业银⾏(29.29%)、贵阳银⾏(25.75%)、南京银⾏(21.30%)、北京银⾏(17.32%)、江苏银⾏(16
%),除贵阳银⾏外,其余4家银⾏的资产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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