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姓刘的名字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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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离骚赏析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 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 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4】赵作海杀人案: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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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聂树斌杀人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十年后,2005 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
6】徐计彬案:徐计彬,邯郸市曲周县乡村教师,1991年因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5年后被宣判无罪。1990年12月3日,徐计彬的邻居尚某某报案称自己在家中被人,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案发现场的被褥上留有精斑,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精斑化验血型为B型。2006年年初,自感冤枉的徐计彬乘着全省大接访的有利时机,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徐计彬到多家正规医院重新鉴定了血型,均爆出惊人结果:徐计彬的血型为 “O”型。2006年7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徐计彬无罪。
7】孙万刚杀人案: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故意杀人的罪名被判处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 (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因涉嫌、杀害女友陈兴会,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处死刑.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2003年8月,该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2004年 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8】胥敬祥抢劫案:胥敬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阎胥庄农民,因“抢劫、盗窃"蒙冤入狱长达13年,2005年被无罪释放。1991年春节,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发生了10多起入室抢劫案.当地众人心惶惶,也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胥敬祥招供后,轰动中原的这起连环抢劫案终于告破。1997年正月初一,胥敬祥在狱中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数千言的自诉答辩书,哭诉自己的经历:”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 2005年3月15日,被关押13年后,胥敬祥终于走出了监狱.
9】李久明入室杀人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 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
10】张绍友“奸杀侄女”案: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2002年12月24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凶杀案。法庭上,被羁押了近3年的张绍友始终声称“绝对不会干出禽兽不如的事"。至于他承认、杀人的口供,张绍友则说自己被刑讯逼供,实在受不了拷打才口头承认的。2008年5月22日,河南省高院认定张绍友案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决定进入再审程序,并终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一周后,一直在监狱服刑、身体饱受摧残的张绍友被取保候审.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分析:
    冤假错案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刑讯逼供问题
关于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几乎是一个永无休止的课题。我国冤假错案形成的高峰时期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主要原因是无法无天的去法律化,是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被彻底否定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过拨乱反正,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
    在法治建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应当成为一项更值得重视的
课题。在当前形势下,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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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个:一个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个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刑讯逼供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是一种千年顽症,但是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制度中已经难以容存。如果直到今天在我国诉讼程序中仍然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只能流于空谈。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收到明显效果。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效果甚微甚至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足以表明刑讯逼供的势头还相当严重,也足以反映出遏制刑讯逼供措施的不彻底性。遏制刑讯逼供,关键在于决心!只要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真正落实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但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二、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权利干预的理由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善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处于正义感和责任心而对个案做出的指示。这种干预的动机纯属善意,而且实践中也确实防止和纠正过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过积极作用,但同样也有过导致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由于干预背离了程序的正当性,缺乏正当程序的权力干预显然无法保证公正性.
  另一种是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无论是善意干预还是恶意干预,都是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严重破坏,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排除权力干预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机制设计上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否则,任何对于权力干预的禁令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