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热点案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清华大学教授 黎 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黄京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陈敏之资料
一、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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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提出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案的依法审理,我认为取得了以下三个好的效果:
一是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展示了反腐败既要打苍蝇又要打老虎的实际行动,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腐工作有积极意义。当我们看到曾经风光一时的薄
熙来站在审判席上接受审判和宣判时,相信大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有一种切身体认,也相信会对社会上的其他贪腐分子产生一种震慑感。
学习礼仪的心得体会 二是法院严格遵循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保证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日趋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见证,对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具有标本意义。
三是法院通过微博直播等方式及时公开,使国内外关心和关注此案的人第一时间知晓事实的本来面貌,这样就让真相跑在了谣言的前面,掌握了主动权。此案说明,不管多大的案件,不管多么神秘的案情,公开都没有风险,而且公开也是让法庭审理接受社会监督、使法院的判决获得公信力的最重要渠道。
img文件如何打开二、浙江张氏叔侄再审无罪案
■北京大学教授 王 新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分别支付国家赔偿金110余万元。
该案是2013年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近年来,此类被纠正的错案较多,诸如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佘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等,形成冤案的原因也存有相似之处,需引起我们的再度反思。
今年母亲节是几号 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相比较,在本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
轻物证等问题。从证据适用来看,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排除有利于被告人的关键证据,认定有罪的证据只是二人的有罪供述,间接证据也极不完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这无疑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原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官认识到张氏叔侄很有可能没有犯罪,但迫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这在形式上解决了纠纷和平息了民众的怒火,却是以牺牲个案公正作为代价的。因此,如何协调法院的社会职能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是引导还是简单顺从公众的朴素情感,也是我们从本案中必须意识到的深层问题。
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工作值得肯定,但通过张辉、张高平叔侄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证据行为的恣意横行、适用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人权观念的淡薄。因此,我们深思的是应如何总结教训,正确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发挥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让刑法真正成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三、王书金故意杀人案
■清华大学教授 黎 宏
2013年9月27日,王书金、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宣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河北高院判定: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应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支持。
王书金、故意杀人案终于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
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的形式落下了帷幕,引发众多法律人以及新闻媒体长期关注的“聂树斌案”的讨论也就此告一段落了。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与律师角的错位。通常,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职责是证明或者说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而作为相对方的检察官的职责则是说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但在本案的审理当中,却出现了角互换的情形,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直意图说明自己是某件杀人案件的被告人,而检方却极力证明那个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二是其与另一起已经被执行的死刑案直接相关。本案中的被告人王书金的有罪要求如果被法官认可,则与本案“高度疑似”且已被执行死刑的另一起案件即“聂树斌案”就将属于冤案。
尽管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认为,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但至少从眼下的材料来看,这种观点难说有道理。在法庭上,一切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在王书金案二审的法庭上,检方以“聂树斌案”的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依据,就王书金供述与“聂树斌案”情况进行对比,提出四点“关键情节上的重大差异”,说明王书金自认聂案真凶的“立功”表现并不成立。在此情形下,仍然坚持这种观点,可能就有些不合适了,其已
经不是一个以理性的法律思维为基础的确信。人们或许会对王书金案在庭审上的控辩双方立场的错位进行质疑。但不要忘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有罪的人进行控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监督法律的公正执行也是其本来职责之一。因此,这种质疑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四、华为公司诉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美国无线厂商Inter Digital 美国交互数字公司(下称IDC公司)垄断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公司2000万元。 据悉,华为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IDC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反垄断诉讼案,胜在华为公司敢于和善于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
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受诉法院的法官具有国际视野,敢于和善于依法维护中国公司的民事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企业,在强势的知识产权巨头面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权利人的权利要求,承担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权利并不必然产生垄断,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取得支配地位,但反对取得这种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侵害他人的权利。IDC公司利用其具有的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华为公司在这种形势下,敢于拿起反垄断的法律武器,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值得称道。同时,华为公司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正确提出诉讼主张,确保自己的诉讼主张符合知识产权法保护规则的要求,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涉外民事诉讼难度大,要求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困难多,知识产权的涉外民事诉讼更是如此。本案一、二审法官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外反垄断法的规则,正确认定IDC公司滥用支配地位,对华为公司实施不公平定价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合理性的事实,认定其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
同时认定华为公司主张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据此确定IDC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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