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 号】新政办发〔201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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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4.12.16
支付宝密码忘记了怎么办【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越过山丘 杨宗纬
新政办发〔2014〕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蔡国庆老婆秦娟 
2014年12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消火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灭火救援效率,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
  (一)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犯罪电影
  (二)城市市政道路配建的消防水鹤(以下简称消防水鹤);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消防规划、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交通、市政供水、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新建、迁
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并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建设。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公共消火栓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组成、规格、型号、余水排放装置等应当符合GB4452《室外消火栓》和GA821《消防水鹤》有关要求。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达标或市政消火栓供水流量不足的区域,可通过建设消防水鹤,以弥补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不足。城市新建城区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市政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应按照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沿城市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的消防水鹤间距不宜超过1700m,并布置为等边三角形。
  第十一条 消防水鹤应设置在交通便利道路的绿岛或人行步道内,其放水管对应的路面应有雨水井;距街、路边缘不应超过1m,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m。
  第十二条 消防水鹤进水管必须接装在管径不小于200mm、压力不低于0.1MPa的给水管网干管上。
  第十三条 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小于300mm,进水口公称通径大于100mm、小于200mm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800m。消防水鹤进水管管径大于300mm,进水口公称通径为200mm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000m。
  第十四条 消防水鹤替代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可按保护半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公共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道路及市政给水工程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后,施工图纸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成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普查、编号、建档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火栓的设置、维护、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和消防水鹤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市
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日常检查应当纳入市政网格化管理平台。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防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依法及时查处违法使用行为。日常检查中发现损坏或不符合灭火救援使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并应根据城市规模和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落实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居民委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故障,影响正在开展的灭火救援工作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