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关于⼯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你做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保险条例》对应该认定为⼯伤、视同⼯伤以及不能认定为⼯伤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
(⼀)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
吴秀波和海清(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视同⼯伤:
(⼀)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命伤残军⼈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职⼯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次性伤残补助⾦以外的⼯伤保险待遇。桨的组词
端午节留言第⼗六条规定职⼯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的;
(三)⾃残或者⾃杀的。
⼆、申请⼯伤认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伤认定办法》对申请⼯伤认定的流程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条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聘⽤合同⽂本复印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规定:⼯伤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申请⼈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提供的证据进⾏调查核实。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进⾏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作⼈员共同进⾏,并出⽰执⾏公务的证件。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在⼯伤认定中,可以进⾏以下调查核实⼯作:
南宁水果批发(⼀)根据⼯作需要,进⼊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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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阅与⼯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录像和复制与⼯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作的证据收集参照⾏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进⾏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应当予以协助。⽤⼈单位、⼯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员配合⼯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在进⾏⼯伤认定时,对申请⼈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手机上网不限流量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调查核实。
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进⾏调查核实时,应当履⾏下列义务:
(⼀)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隐私;
(⼆)为提供情况的有关⼈员保密。
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作⼈员与⼯伤认定申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规定:职⼯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伤,⽤⼈单位不认为是⼯伤的,由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伤认定决定。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
第⼗九条规定:《认定⼯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单位全称;
(⼆)职⼯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伤或者视同⼯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伤或者视同⼯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单位全称;
(⼆)职⼯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伤或者不视同⼯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伤或者不视同⼯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政部门⼯伤认定专⽤印章。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作出⼯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并书⾯通知申请⼈。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请,应当⾃受理⼯伤
认定申请之⽇起15⽇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内,将《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
第⼆⼗三条规定: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四条规定:⼯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将⼯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五条规定:⽤⼈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规定:本办法中的《⼯伤认定申请表》、《⼯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伤决定书》、《不予认定⼯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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