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确保工伤赔偿、康复和福利等权益。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人安全健康和提高工作条件,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从事劳动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当遵循公益性、共济性、统筹性、综合性原则,实行社会保险基金
统一管理,以缓解劳动者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第二章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从事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承担用工管理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法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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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本条例予以保障: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或疾病;正青春章小鱼和谁在一起了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为了工作需要从事的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务接待、公务考察、公务培训、公务会议等活动,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职工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本条例所保障的范围:
    (一)因职工本人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二)因职工在休息、就餐、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三)因职工自愿参加的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等非工作需要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因突发事件、职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外发生的伤害。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预防、康复、残疾人员就业等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国家按照法定比例提供的资金;
    (三)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资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自负盈亏原则,实行收支平衡和合理运用原则。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伤残津贴;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生活费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伤保险的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及时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对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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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开展工伤预防和职业卫生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参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和追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决定;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工伤保险登记证,并公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运城旅游景点大全景名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明、资料的;
    (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故意造成伤害、疾病的。
    第七章  附则lg手机恢复出厂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下列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一)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
    (二)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职工工作场所;
    (三)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预见的、突然发生的事件;
    (四)职业事故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者疾病;
    (五)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的职工在伤残程度评定期间内,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生活补贴;
    (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因工致残的职工,在职业康复结束后,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七)丧葬补助金是指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遗属,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丧葬费用补助金;
    (八)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遗属,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抚恤金;
    (九)供养亲属生活费是指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遗属,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的供养亲属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3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废止。好看的玄幻修真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