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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保险待遇与赔偿项⽬⼀览表说明:
1、参加⼯伤保险后可享受的待遇
⼯伤保险的待遇包括:⼯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额缴纳⼯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起,参保⼈员按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不按时⾜额缴纳⼯伤保险费的,从⽋缴次⽉起⼯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伤保险基⾦不予⽀付。
2、⼯伤职⼯享受的⼯伤医疗待遇
⼯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由⼯伤保险基⾦按规定⽀付;⼯伤职⼯需要住院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伤所需医疗费⽤及⼯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的费⽤,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伤保险医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可由⼯伤保险基⾦⽀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伤保险基⾦不予以⽀付。
3、职⼯⼯伤,如何享受⼯伤医疗待遇
参加⼯伤保险的职⼯⼯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
⼯伤所需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受伤职⼯认定⼯伤前发⽣的医疗费⽤,先由⽤⼈单位垫付,待认定⼯伤后,医疗费⽤中符合⼯伤保险医疗⽀付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的医疗费⽤,⼯伤保险基⾦不予⽀付。
⼯伤职⼯⾮⼯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的规定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进⾏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由⼯伤保险基⾦⽀付。
5、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是指职⼯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作接受,领取⼯伤津贴的时间。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留薪期满后,⼯伤职⼯要进⾏劳动能⼒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作岗位⼯作。⼯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留薪满后需要的,仍可按照⼯伤保险规定,接受。
6、停⼯留薪期的确定
停⼯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
7、⼯伤职⼯享受⽣活护理费的规定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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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活护理费时本市上⼀年职⼯⽉平均⼯资的50%、40%、30%执⾏。
8、⼀⾄四级⼯伤职⼯享受的⼯伤待遇
职⼯因⼯致残并经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并经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六级⼯伤职⼯享受的⼯伤待遇
职⼯因⼯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4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三)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伤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按⼯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六级不得超过50个⽉。
10、七⾄⼗级⼯伤职⼯享受的⼯伤待遇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0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计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之和的标准为:以⼯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数计算,但计算七级伤残剩余⽉数最⾼不得超过24个⽉、⼋级18个⽉、九级8个⽉、⼗级4个⽉。
11、领取⼀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伤职⼯⼯伤保险关系终⽌⼿续的办理
领取⼀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伤职⼯,应当由⽤⼈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关系终⽌⼿续。
12、因⼯死亡职⼯的⼯伤待遇
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丧葬补助⾦为6个⽉的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按⽉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
(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60个⽉的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
杨超越原名伤残职⼯在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13、本⼈⼯资的确定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伤职⼯受伤前本⼈缴费⼯资或实际⼯作时间在6个⽉以上12个⽉以下的,按本⼈缴费⼯资或实际⽉平均⼯资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最⾼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不⾜6个⽉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60%为基数计算。
14、⼯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鉴定的;皮肤怎么设置
(三)拒绝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的。
郝云妻子16、⼯再次发⽣⼯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再次发⽣⼯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伤职⼯⼯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伤职⼯⼯伤复发需要的,在得到⼯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伤医疗待遇。医疗费、
康复性费由⼯伤保险基⾦⽀付;在期间享受停⼯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由⼯伤保险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付。此条规定不适⽤劳动合同期满终⽌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已⽀付给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的⼈员。
18、职⼯在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确良处理
万里悲秋常作客下一句职⼯被借调期间受到⼯伤事故伤害的,由原⽤⼈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被派遣出境⼯作⼯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被派遣出境⼯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参加当地⼯伤保险,其国内⼯伤保险关系中⽌;不能参加当地⼯伤保险的,其国内⼯伤保险关系不中⽌。
20、⽤⼈单位分⽴、合并、转让,⼯伤保险的处理
⽤⼈单位分⽴、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伤保险责任;原⽤⼈单位已经参加⼯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伤保险变更登记。
21、⼈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责任由谁承担
⽤⼈单位实⾏承包经营的,⼯伤保险责任由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2、断缴费后,参保⼈员⼯伤待遇的处理
⽤⼈单位⽋缴⼯伤保险费期间发⽣⼯伤事故,其⼯伤职⼯的⼯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从⾜额补缴⽋费的次⽇起⼯伤职⼯的⼯伤保险待遇由⼯伤保险基⾦⽀付。⽤⼈单位⽋缴⼯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的,⼯伤保险基⾦停⽌⽀付该单位所有⼯伤职⼯的⼯伤保险待遇。
23、⼯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
同⼀⼯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伤保险⽀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具费、误⼯⼯资(相当于伤残津贴)、⼀次性⼯亡补助⾦(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和⼀次性伤残补助⾦(残疾⽣活补助费)的,⼯伤保险不重复⽀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伤保险待遇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部分。
24、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法⽤⼯单位伤亡⼈员⼀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或者死亡职⼯的直系亲属给予⼀次性赔偿;⽤⼈
单位使⽤童⼯造成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或者童⼯的直系亲属给予⼀次性补偿。
|⼆、⼯伤赔偿项⽬⼀览表
根据2011年实施的《⼯伤保险条例》修订
“23、⼯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处理同⼀⼯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伤保险⽀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伤保险不重复⽀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伤保险待遇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部分。”是不正确!实务审判中浙江各法院早已⽀持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