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手册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参加工伤
保险后,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
等。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收入,难以
维持生活时,可以从国家和/或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
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主要包括有:
(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它的就业者;
(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它的雇佣人员;
(3)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及它的单位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及它的工作人员。
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和其他社会保险固定费率不同,工伤保险费实行分类和浮动的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
按行业划分确定年度费率,依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营项目,对照
分类表来确定;
按上年度单位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职业危害情况,综合确
定下一年的缴费费率及浮动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
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其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
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
缴费;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以上下浮动1~2档;
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以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身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
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伤亡。
7、职业病的种类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布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
[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
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
李玉保简介职业性耳比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具体病种工115种,需详细了解的人员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8、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即西安市)
的劳动保障部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时效最长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时限可以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
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何洁的个人资料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时效为1年。
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第二、单位和当时在工伤认定发生分歧(如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
为是工伤的情况)时,工伤认定时的举证责任方为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
按要求准备各种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后,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当事人所
在单位。
9、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盘 内盘(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
同等);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
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0、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完成伤残鉴定
后,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及健康待遇。包括工伤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待遇,
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当事人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的,原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
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谢兰(4)工亡待遇。当事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
工伤风险的要求。
1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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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感恩的话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
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
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