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旨在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损、死亡所享受待遇,保障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本规程由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落实,由劳动局负责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实际经办工作。
二、定义
1.劳动行政部门指就劳动者权益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
2.劳动局指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负责管理劳动关系的部门。
3.用人单位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用工人员完成职业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劳动者是指由用人单位雇用并发放劳动报酬,完成其委派任务的工人。
5.用工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缔结的劳动者。
大型网络游戏排名 三、经办范围
1.经办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及其他由于工作受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由于工作死亡的家庭经济补偿。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工人员,包括本市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
玩游戏一直掉线 四、用工人员参保
1.用工人员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当按照用工人员名义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参保人员参保期间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定期报告和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
4.用工人员参保后,用人单位应勤督参保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
实施条例、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
五、工伤保险待遇
1.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经鉴定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用工人员因工受伤损或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发工资,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者应有的护理、、救治、补助等。
3.受伤者死亡的,发放死亡遗属补助金,向其遗属依法发放死亡救助金,并给予死亡者家属社会补助等。
六、责任
东华帝君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负责监督参保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并履行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职责,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否则将承担相应义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管理参保人员资料登记,及时更新费用缴纳情况,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审查、审核、鉴定工伤保险事故和申请人员,按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致我们青春终将逝去的青春 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经办工伤保险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相关资料的编制、保存和备案工作。
七、审查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确认和核对。
最便宜的敞篷跑车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资格。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和用工人员的补助金申领情况。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用工人员的工伤和死亡事故进行审查、审核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八、执行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行行之处,不得违反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履行义务,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参保人员顺利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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