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具有的性质及特点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
(2)社会性。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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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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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台上月下比高低打一字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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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的材料:短头发怎么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则有下列三个:
1、“无责任补偿”原则
(1)、此项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按此原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劳动者本人,雇主和企业都应依法给受伤害者以医疗和经济补偿,使伤者尽快恢
复健康和保障其生活,给死者以安葬,使遗属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实行“无责任补偿”,使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时,无条件地得到经济补偿,不因责任问题而影响本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经济生活。对因工受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如前所述,在工业化社会中,工厂、矿山、铁路交通等职业本身就存在危险,而工伤风险具有突发性,多属不测事故。工伤又带有不可逆性,其造成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工伤事故给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属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为世人所同情,并给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损失,正因如此,资本家也能够承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口号,接受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和“无责任补偿”原则。
(2)、实行“无责任补偿”,不等于说可以不追究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不等于让工伤事故放任不管,相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仍然要进行认真调查,每次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是在于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教训,以便消除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追查责任工作要由生产管理人员去做,对于社会保险事业来说,它关注的主要是伤残者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生活。
2、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1)、根据“无过失补偿”原则,在生产过程中遭到工伤致残人员有权获得收入损失的补偿。但劳动者的收入,除了第一职业外,也可能还有第二、第三职业的兼职收入,如果有这类收入,在伤残后也会相继失去。工伤补偿对此有严格界定,它只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即只补偿劳动者第一职业的工资收入,
对第二、第三职业的收入不予补偿。因为,第一职业收入是劳动力再生产最直接的来源,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至于第二、第三职业属于兼职或业余收入,非劳动力生产的主要费用,且此类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和隐性,很难准确核定,也不普遍,故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2)、在经济补偿中,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多数情况下,补偿应该是定期支付,采取年金制,按月支付。这样做,可以避免领取人乱花整付补偿金的可能性,可长期保障其生活,这样做也可以使领取人具有安全感。因此,补偿金待遇定期支付,也可以说是工伤保险的一项原则。
3、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区别对待原则
(1)、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待遇上应有所区别,对前者的待遇高一些,保障性也最强。从1925年到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许多公约和建议书,例如《工人事故赔偿公约》、《工人赔偿最低
限度建议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以及1983年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等。对工伤保险,许多国家有专项立法和法规给以保障。
招行信用贷款(2)、对非因工伤残的社会保险,则无单独立法,非因工伤残期间的保险待遇,往往视同疾病对待。叫做“病伤社会保险”,带有福利和救济的性质。非因工伤残社会保险的残废年金部分,在计算基础、计算方法、家属补助金等方面,多视同养老、遗属年金对待。而与老年、遗属社会保险合并立法,叫做老年残废、遗属年金保险。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员工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员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