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馨予主演的电影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2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华桂祥刘念昌李响
【审理法官】华桂祥刘念昌李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学富;陈平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当事人】王学富陈平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学富陈平久
【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学富
【被告】陈平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反证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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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王学富于2018年7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就诊,当月21日又至扬州东方医院就诊。扬州东方医院分别于2018年7月21日、7月30日、8月7日出具疾病诊断书各一份,均建议休息壹周。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王学富自担20%损失是否恰当;2.一审认定的误工损失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一审认定王学富自担20%损失不当。《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是相关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查证的事实,认定陈平久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规禁止性规定。其行经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通过,其主观过错明显。王学富驾驶电动车系直行,虽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是存在违规行为,但非本起交通事故形成的成因。交警部门认定陈平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学富、余本翠不负事故责任,并无不当。陈平久在一审虽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陈平久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损失,一审认定王学富自担20%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认定王学富误工费损失有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王学富在本案中未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但扬州东方医院鉴于王学富伤情出具了疾病诊断书三份,均建议休息各壹周。分析王学富的病案资料及疾病诊断书,其伤病具有持续性,应当以最后一份疾病诊断书出具的时间再加建议休息壹周之和确定误工期限。一审以疾病诊断书确定的三周时间简单相加认定误工期限为21天,不符合伤情病程规律,本院予以调整。王学富主张误工期28天,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受害人王学富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统计部
十衣素风平浪静是什么意思门公布的平均工资计算。王学富所从事的工作归类相近行业为制造业,江苏统计年鉴(2019)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制造业)的年平均工资为54899元。一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对王学富的误工费标准按200元/天计算,不低于上述标准,太平财险苏州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学富的上诉除误工费标准上诉主张不成立外,其他上诉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据此,王学富合计损失为1246.39元+200元/天×28天+100元﹦6946.39元,太平财险苏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学富6946.39元。陈平久垫付的934.59元应由王学富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学富6946.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王学富负担220元,陈平久负担180元(王学富已垫付,陈平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学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10: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7日19时50分左右,陈平久饮酒后驾驶苏E×××某某号小型轿车沿仪征市大仪镇105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王学富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损伤,王学富以及乘车人余本翠受伤。2018年7月25日,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平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学富、余本翠不负事故责任。陈平久驾驶的车辆在太平财险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陈平久为王学富垫付医疗费934.5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平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因素;王学富驾驶电瓶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次要因素;该院依据本起事故的原因大小,酌情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针对王学富主张的赔偿项目,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别认定为:医疗费1246.39元、误工费4200元(200元天×21天)、交通费100元,合计5546.39元。故太平财险苏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学富5546.39元。陈平久垫付的934.59元应由王学富予以返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学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并由陈平久、太平财险苏州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定王学富自担20%的损失明显错误。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平久负全部责任,王学富无责任。2.王学富的误工期限应为28天,误工证明已经证明王学富误工费应为500元天。综上,请求二审支持王学富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学富申请证人余同林出庭作证,主要证明:王学富每天误工费是600-700元。证人陈述:其与王学富的妻子是姑妈关系,都是同行。2019年11月,大成鞋业业务做不过来,请王学富到厂里帮忙,做支外线,好做的鞋子是0.6元双,不好做的是0.65双,共做了20多天,工资1.7万多元。老板将工资打到我的帐上,然后我打给王学富。其中转账1万元,7000多元给的现金。
王学富与陈平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0民终25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宰有道,扬州市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勇,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什么溜冰鞋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袁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学富因与被上诉人陈平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
下简称太平财险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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