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2015・6(上)
金融监管与民间融资浅谈
——试析《放债人条例》与《贷款通则》王守义的传人是什么意思
孙长江朱丽肖冬梅韩天宇
摘要香港《放债人条例》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金融的规范化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两个条文均在事先、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了严格的监督和控制。但两个条文在法律制定的价值取向、立法机构与社会地位、和具体内容规定上又有明显的不同。香港《放债人条例》比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其他现行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条文规定的更为全面系统。为此,我们可以作为借鉴,具体规范完善民间融资等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融资监管金融
基金项目:辽宁省法学会2014年调研课题:《民间借贷诉讼临界---辽宁民间融资规范化研究》(LNFXH2014B002)。
作者简介:孙长江,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朱丽,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冬梅,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韩天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98-02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工具,解决了部分企业
生产经营中的特殊要求,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但与此同
时,民间借贷也产生了一定的弊端,其自身的民间性以及不规范
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
《通则》中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
其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同时
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资金来源。《条例》规定香港放债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包综合素质评价范文
括自有资金、上市、发债、银团贷款等,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而《通则》规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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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业务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管。
2015・6(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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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利息约定。《条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任何人实行放贷行为的年利率均不得超过60%,否则就属违法行为,将被10万及监禁两年;但同时,如果发放贷款时的利率小于60%大于48%也不一定就是非法或者合法行为,要取决于法官决断。
而《通则》并无类似的规定。
9.违法处罚。《条例》中对放债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明确区分个人违法行为和法团违法行为,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撤销牌照、和监禁等惩罚措施。而《通则》中仅规定了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
10.其他。《条例》中允许放债机构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但放债机构有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时必须明确展示牌照内放债人的姓名或名称,同时,也必须列明拟收取的年利率。而《通则》中并无类似规定。
三、借鉴与完善
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得更为严格、规范、详尽,为完善内地民间融资等相关法律规范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扩大放债人主体范围,放债机构应当不仅仅局限于金融机构,还应当包括非金融机构等其他组织,使民间金融活动处于国家法律监管范围内,进而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七一赞美党的经典句子2.对放债人的资质方面,可依据贷款对象、用途与金融、利率的不同,分别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对其予以颁发不同的牌照,只有颁发后牌照才允许从事放债业务,并且只能在牌照允许的范围和地点从事放债业务。
3.对申请贷款的程序更加具体明确化,明确规定对不予发放贷款的行为的救济措施和具体管辖机构,对此可借鉴香港《条例》的规定,对不予以颁发牌照的行为可以向牌照法庭申请复议或者上诉。
4.对放债人的监管方面,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按照“审监分离“的思路,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企业、各类投资企业和寄售行等各
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部门;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街道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经信委是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等。在具体监管措施上,可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
浅析民间融资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v/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1364948971018&contentID=136970014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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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江.浙江民间金融规范与创新发展的法制保障.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4年
版.第123-124页.
时,信息监管者更需要自行研发监管技术,开发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和高校的监管软件。
(二)完善和补充格式条款的相关立法阿瑞安妮-赛莱斯特
对立法机构而言,必须大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前,一方面应对《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格式条款的细节加以完善和补充,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格式文本一经拟定,就自动成为格式提款,格式条款只有在满足该条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
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程度。另一方面需要对于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网络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使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并且可以在适当时机结合我国实际,编纂《电子商务法》等专门性法律,对网络购物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我爱劳动手抄报(三)强调立法中关于网络卖家的诚信的要求网络卖家在网络交易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这就需要卖家一方面加强自律,做到诚信经营,做到交易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网络卖家应当守法经营,对于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予以尊重和保护,而不要通过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为自身谋取利益。同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对于自己的义务要严格执行
并且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关特殊性要如实告知消费者。
但我们也应该了解到,尽管消费者在处于弱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应倾向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制定格式条款的同时更应双方的利益,只有做到了利益平衡,这样各方才不会为了利益去损害他人利益。同时才不会阻碍网络卖家的积极性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
网络买家也应当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积极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合同条款的履行和救济。当自己因为签订了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积极维权,多途径救济。如向消费者协会、网络交易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应当积极予以抵制,并且对于一般的格式条款,也应详细了解其内容并且充分预料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避,以维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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